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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eal estate intermediate franchise
不动产中介加盟
2)  motivation [英][,məuti'veiʃən]  [美][,motə'veʃən]
加盟动机
1.
The convenient store has been developing rapidly these days by applying franchise system while most existed researches have rarely discussed the motivations why franchisees choose to join in the franchise system.
本文在文献探讨的基础上推导出加盟商可能的加盟动机,并从已有的连锁体系形成理论中寻找相应的理论支持,并以广州地区某现代连锁便利店为对象进行实证研究。
2.
The convenient store is developing rapidly these days by applying franchise system while most existed researches had rarely discussed the motivations why franchisees choose to join in the franchise system.
本文在文献探讨的基础上推导出加盟商可能的加盟动机,并从已有的连锁体系形成理论中寻找相应的理论支持,进而以广州地区为研究对象进行实证研究。
3)  the Non-Alignment Movement
不结盟运动
4)  real estate agencies
房产中介
1.
At the same time, a large number of small-medium real estate agencies were appeared in the market, these plants had grown up with the boom of market so they felt no pressure of surviving.
同时也催生了一大批中小房产中介代理企业的产生,这些企业在市场繁荣的时候发展起来,没有丝毫的生存压力。
5)  intermediate motive
中介动因
6)  intermediary sport
中介运动
1.
Try to discuss the relation of intermediary sport and result;
试论中介运动与结果的关系
补充资料:加盟
  何谓加盟所谓的加盟,就是该企业组织,将该服务标章授权给加盟主,让加盟主可以用加盟总部的形象、品牌、声誉等,在商业的消费市场上,招揽消费者前往消费。而且加盟主在创业之前,加盟总部也会先将本身的know-how、技术…等经验,教授给加盟主并且协助创业与经营,双方都必须签订加盟合约,以达到事业之获利为共同的合作目标;而加盟总部则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质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证金以及权利金等。
“加盟”含义延伸
特许加盟:即由拥有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总部,指导传授加盟店各项经营的技术经验,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权利金及指导费,此种契约关系即为特许加盟。特许加盟总部必须拥有一套完整有效的运作技术优势,从而专业指导,让加盟店能很快地运作,同时从中获取利益,加盟网络才能日益壮大。因此,经营技术如何传承,则是特许经营的关键所在。连锁加盟连锁总公司与加盟店二者之间存在持续契约关系。根据契约,总公司必须提供一项独特的商业特权,并加上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以及商品供销的协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应的报偿。加盟店在和总公司同一形象、商誉下,从事销售同样的商品或劳务。加盟店相对于总公司赋予的权利,必须投入相对的事业资金,包括加盟金、权利金、契约金在内的开办资金。
特许加盟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特许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被特许者)有偿使用其名称、标志、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经营模式。主要优点在于:特许者只以品牌、经营管理经验等投入,便可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不仅能在短期内得到回报,而且使无形资产迅速提升。被特许者可以在选址、设计、员工培训、市场等方面,得到经验丰富的特许者的帮助和支持,使其运营迅速走向良性循环。
我国正式实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范国内连锁加盟
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200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当事人
第七条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