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News legislative work at the end of the Qing Dynasty
清末新闻法制
2) On the Laws of the News of the Late Qing Dynasty
论清末新闻法规
3) legal news
法制新闻
1.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Legal News;
我国法制新闻报道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2.
The legal news play a inunderestimable role in guiding correctly the guidance of public opinion in constructing the course of harmonious society of socialism and providing the fair legal environment for constructing the harmonious society.
法制新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起着正确引导公众舆论导向、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公正有力的法治环境等作用。
3.
The thesis therefore points out that in news theory and practice, it is a must to evolve from legal news to law news.
文章指出,在新闻理论和实务中,由"法制新闻"向"法治新闻"过渡是必然趋势。
4) jural news
法制新闻
1.
The principle of Party property is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jural news.
党性原则是法制新闻的基本原则。
5) the legal system news
法制新闻
1.
Its mainfunctions lie in disseminating the legal system news and raising the citizens lawruling consciousness.
法制新闻是关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各行各业、社会生活各方面与‘法’有关的各种信息。
6) News legal system
新闻法制
补充资料:清末新闻法规
19世纪末至1911年辛亥革命前,清政府制定的新闻条规和法律。早期清政府处理有关报纸的案件,大都援用"大清律例"中禁止"造妖书妖言"的条款。其中规定:"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各省抄房,在京探听事件,捏造言语录报各处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 1898年"百日维新"期间,光绪皇帝曾在所下诏令中,承认人民有言论、出版自由,并鼓励民间办报。但因维新运动很快失败,这些思想和主张没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1906年以后,为了遏制革命报刊的宣传,清政府先后在1906年和1908年颁布了《大清印刷物专律》和《大清报?伞贰?
《大清印刷物专律》是中国历史上关于新闻出版的第一个专门法规。由当时清政府的商部、巡警部、学部会同制定并经朝廷批准颁布。这个印刷物专律共有6章40条。它有两个显著的特点:①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特设"印刷总局",负责管理出版物的注册登记;②规定了严禁"毁谤"的条款。规定凡是刊有"令人阅之有怨恨或侮慢,或加暴行于皇帝皇族或政府,或煽动愚民违章国制, 甚或以非法强词,又或使人人有自危自乱之心,甚或使人彼此相仇,不安生业"(《大清印刷物专律》第四章第四条 )等文字的印刷物,都在严禁之列。
在颁布《大清印刷物专律》的同年,清政府还以巡警部名义公布《报章应守规则》9条,令报界遵守。所订9条中,有"不得诋毁宫廷","不得妄议朝政"(《报章应守规则》第一、二条)等规定。
继《报章应守规则》之后,清政府民政部又在1907年8月公布了《报馆暂行条规》10条。其中大部分条文与《 报章应守规则 》类似。只增加了一项新内容,即:凡开设报馆者,均应向该管巡警官署呈报,俟批准后方准发行。把《大清印刷物专律》中规定的注册登记制度,变为更加严格的批准制度。
《大清报律》比《大清印刷物专律》对报纸的限制更为严厉。不仅将《报章应守规则》的9条内容全部载入, 还增加了两条新的管制措施:①采取保押金制度,规定创办报纸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保押费;②实行事前检查制度。规定:"每日发行之报纸,应于发行前一日晚十二点钟以前,其月报、旬报、星期报等类均应于发行前一日午十二点钟以前,送由该管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随时查核,按律办理。"(《大清报律》第七条)
清末的几部新闻出版法律,不论从它们制定、公布的历史背景,还是从其中的有关规定来看,都明显地适应封建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具有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上层建筑的特点。
《大清印刷物专律》是中国历史上关于新闻出版的第一个专门法规。由当时清政府的商部、巡警部、学部会同制定并经朝廷批准颁布。这个印刷物专律共有6章40条。它有两个显著的特点:①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特设"印刷总局",负责管理出版物的注册登记;②规定了严禁"毁谤"的条款。规定凡是刊有"令人阅之有怨恨或侮慢,或加暴行于皇帝皇族或政府,或煽动愚民违章国制, 甚或以非法强词,又或使人人有自危自乱之心,甚或使人彼此相仇,不安生业"(《大清印刷物专律》第四章第四条 )等文字的印刷物,都在严禁之列。
在颁布《大清印刷物专律》的同年,清政府还以巡警部名义公布《报章应守规则》9条,令报界遵守。所订9条中,有"不得诋毁宫廷","不得妄议朝政"(《报章应守规则》第一、二条)等规定。
继《报章应守规则》之后,清政府民政部又在1907年8月公布了《报馆暂行条规》10条。其中大部分条文与《 报章应守规则 》类似。只增加了一项新内容,即:凡开设报馆者,均应向该管巡警官署呈报,俟批准后方准发行。把《大清印刷物专律》中规定的注册登记制度,变为更加严格的批准制度。
《大清报律》比《大清印刷物专律》对报纸的限制更为严厉。不仅将《报章应守规则》的9条内容全部载入, 还增加了两条新的管制措施:①采取保押金制度,规定创办报纸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保押费;②实行事前检查制度。规定:"每日发行之报纸,应于发行前一日晚十二点钟以前,其月报、旬报、星期报等类均应于发行前一日午十二点钟以前,送由该管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随时查核,按律办理。"(《大清报律》第七条)
清末的几部新闻出版法律,不论从它们制定、公布的历史背景,还是从其中的有关规定来看,都明显地适应封建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具有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上层建筑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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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