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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cological protection and recovery
生态保护和恢复
2)  ecological protection and restoration
生态保护与恢复
3)  Protection and Restoration
保护和恢复
4)  population con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种群保护和恢复
5)  two-level protection and restoration
双重保护和恢复
6)  network protection and restoration
网络保护和恢复
补充资料:德国农奴制的恢复和加强
      16~17世纪德国境内领主自营地扩大,对农民的强制性劳役剥削重新得到加强的过程。
  
  背景 14~15世纪,德国经济曾有较大的发展。当时经济发展水平虽落后于英国、尼德兰和意大利等国,但也相当繁荣。城市行会手工业已逐渐取代农村手工业而占据重要地位,纺织、采矿、武器制造、雕刻和印刷等行业誉满全欧,许多产品以其高超的质量远销国外。德国北部城市的汉萨同盟在14~15世纪内几乎掌握了半个欧洲大陆的贸易,并控制了北海和波罗的海的商路。农业中耕地面积逐步扩大,代役租制普遍推广,劳役制已不再占统治地位。
  
  但从16世纪初开始,正当其他先进的西欧国家的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获得迅速发展的时候,德国经济却衰落和倒退了。这不仅是由于15世纪末地理大发现引起了世界商路的改变,封建的行会制度和政治割据局面严重地阻碍了工业的发展,决定性的原因则是封建农奴制的恢复与加强。
  
  过程  1524~1525年德国农民战争遭到镇压,封建领主阶级的统治加强了,他们乘机强占农民的土地,使许多地区农民加速破产,从而为农奴制的恢复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自地理大发现后,英国和荷兰的工商业迅速发展起来,对粮食和原料的需求大增,而"价格革命"(见欧洲16世纪价格革命)又使农产品价格急剧上涨,这使得德国封建领主进一步加强对农奴的剥削,以便生产和输出更多的农产品,以增加货币收入。
  
  因此,从16世纪20年代中期起,德国的农奴制度重新加强起来。到三十年战争(1618~1648)以后,它进一步得到了发展,并一直延续到17世纪中叶。德国农奴制的恢复与加强,主要表现为领主自营地面积的增加与劳役制剥削的扩大,封建主竭力推行以劳役地租为基础的大庄园制,组织大规模农业生产,以供应出口。
  
  各地区的差别  由于德国各个地区的具体历史条件不同,农奴制的恢复和加强在形式上也有差别。在劳役制原来比较普遍的易北河以东的东北部地区,劳役迅速扩大并成为占统治地位的剥削形式。为扩大粮食和农业原料生产以供出口,领主在夺占农民土地以扩展自营领地的同时,强制农民更多更重地服劳役。大批农民变成了只领有一间茅屋和一小块菜园的农奴式的雇农,领主对农民的专横权力和农民对领主的依附程度都比西部严重得多。领主从诸侯那里获得了"领地裁判权",以此作为限制和剥夺农民财产及人身自由的有力工具。领主强迫农民每周服劳役3~4天,甚至把劳役义务扩展到农民的妻子儿女身上。农奴的身家性命都成了领主的财产,常常被出卖、出借或被典当,甚至被作为赌注。在梅克伦堡,法律竟规定农奴可以作为货物被转让出售。
  
  在长期实行代役租制的西部地区,农民的生活状况和法律地位也大为恶化。领主除了不断增加代役租外,还任意限制农民的财产和人身自由。如在巴登邦,农民在出卖、交换和继承产业时,必须付给领主一大笔"转手费",一般相当于该产业价值的1/5至1/3。农民在一年中须为地主服2~4星期的劳役。此外,农民结婚须经领主同意,并须向领主献出自己最珍贵的物品。
  
  德国农奴制的恢复和加强,使农民的处境恶化,阻碍了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也严重影响了工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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