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uasi-synchronous method
准同步法
2) quasi-synchronous sampling arithmetic
准同步算法
1.
This paper introduces a system of harmonic analysis,which applies quasi-synchronous sampling arithmetic and DSP.
系统硬件选用主从式双处理器结构,主处理器(单片机)负责人机交互及DSP的Bootloader等,从处理器(DSP芯片)专门负责数据处理;软件采用定点机浮点化运算,自定义浮点类型简化运算,提高运算速度和有效位数,系统在谐波分析中利用准同步算法,提高非正弦周期信号非同步采样情况下电网参数运算的准确度。
2.
The quasi-synchronous sampling arithmetic is applied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electric energy measuring on periodicity ab.
该表引入光电式电流互感器元件,自行设计悬浮式电源,解决了高压侧供电问题;采用高速、低功耗微处理器,实现高端电能计量,克服了传统高压电能表普遍存在的防窃电效果差的缺点;在软件上应用准同步算法,较好地解决了周期性畸变波形下电能的准确计量问题。
3) quasi-synchronous algorithm
准同步算法
1.
The quasi-synchronous algorithm is introduced,and the quasi-synchronous algorithm and DFT algorithm are integrated,and thus the accuracy of the calibration method influenced by the frequency vibration will be significantly improved.
针对当前电子式互感器校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据IEC60044-7和IEC60044-8,讨论了电子式互感器校验技术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并提出了一种新的校验方法,该方法引入准同步算法,并使该算法和DFT算法相结合,有效抑制了因电网频率波动而导致的非同步采样对校验结果的影响,最后对校验方法的实现过程进行了实验,验证了该方法的性能及效率,为电子式互感器检验装置的研制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
4) quasi-synchronism sampling method
准同步采样法
5) Quasi synchronous sampling algorithm
准同步采样算法
6) automatic accurate syncronization
自动准同步法
补充资料:准契约的准据法
准契约为契约以外的债务关系,即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由于一方的行为或事实依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债务关系。就大多数国家而言,准契约包括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其准据法没有区别;有的法律将两者分别加以规定,其准据法也有所不同。
事实发生地法 依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准契约的准据法为事实发生地法。其理由在于准契约既然由于一方的行为或事实所产生,无因管理行为的实施地、不当得利的给付地就是这种法律关系的所在地,当然是最自然的连结因素(见连结根据),这是一个客观的,不偏袒任何一方的因素,也是实际上最方便的因素,因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有正当原因和是否发生债务关系,只能根据这个地方的法律的规定。
支配原来法律关系的法律 如果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不是由一个独立的行为或事实所构成,而是由原先存在的法律关系所产生,例如由于代理人的越权或代理关系消灭后所产生的无因管理,由于买卖合同无效或被取消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这时就应适用原来支配代理关系及买卖合同的法律来处理这种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即适用支配其所由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而不适用事实发生地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事实发生地只是一个偶然的连结因素,而原先的法律关系是决定性的因素。1940年的蒙得维的亚《国际民法条约》第43条末句,和《布斯塔曼特法典》第222条,都采取这个主张。
其他法律 由于侵权行为和准契约都由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造成,二者虽有违法与不违法之分,但有的国家对二者不加区别,二者的准据法也没有区别。例如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前加编第25条规定,以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为准契约的准据法。在分别规定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的法律中,例如《布斯塔曼特法典》,则规定无因管理依事实发生地法,而不当得利首先依各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无共同属人法时才依给付地法。这种见解受19世纪后期欧洲大陆法系影响,是扩大属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反映。
判断无因管理财产行为所产生的物权效果,以及财产权是否已经取得或消灭,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事实发生地法 依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准契约的准据法为事实发生地法。其理由在于准契约既然由于一方的行为或事实所产生,无因管理行为的实施地、不当得利的给付地就是这种法律关系的所在地,当然是最自然的连结因素(见连结根据),这是一个客观的,不偏袒任何一方的因素,也是实际上最方便的因素,因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有正当原因和是否发生债务关系,只能根据这个地方的法律的规定。
支配原来法律关系的法律 如果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不是由一个独立的行为或事实所构成,而是由原先存在的法律关系所产生,例如由于代理人的越权或代理关系消灭后所产生的无因管理,由于买卖合同无效或被取消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这时就应适用原来支配代理关系及买卖合同的法律来处理这种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即适用支配其所由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而不适用事实发生地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事实发生地只是一个偶然的连结因素,而原先的法律关系是决定性的因素。1940年的蒙得维的亚《国际民法条约》第43条末句,和《布斯塔曼特法典》第222条,都采取这个主张。
其他法律 由于侵权行为和准契约都由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造成,二者虽有违法与不违法之分,但有的国家对二者不加区别,二者的准据法也没有区别。例如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前加编第25条规定,以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为准契约的准据法。在分别规定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的法律中,例如《布斯塔曼特法典》,则规定无因管理依事实发生地法,而不当得利首先依各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无共同属人法时才依给付地法。这种见解受19世纪后期欧洲大陆法系影响,是扩大属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反映。
判断无因管理财产行为所产生的物权效果,以及财产权是否已经取得或消灭,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