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water administration
水行政
1.
The systematic principle and the law ruling thought are based upon to carry out the study on water administration in Zijiang River Valle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esent valley management situation in Hunan Province and in the light of the successful valley management experience abroad.
本文以系统原理和法治管理思想为依据,参照国外流域管理成功的经验,结合我省目前流域管理现状,较为系统地对资江流域水行政管理进行探讨,得出了一些结论,提出了一些观点和看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点:第一,流域是个大系统,由若干层子系统组成,流域的管理活动应遵循系统原理,这是流域管理的科学性观点;第二,流域管理思想的必须遵循法治的管理思想,加强流域管理立法是加强流域管理的必由之路,这是流域管理的法治性观点;第三,流域作为一个自然地理单元,有其特定的人文、历史环境,水与其他自然资源相比,有其特殊性,流域管理工作具有综合性、独特性和复杂性,这是流域管理的实现性观点。
2) water administrative sector
水行政部门
3) water administration
水行政管理
4) administrative action on water
水行政行为
1.
The specific effective date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on water is related to the adopted laws and related to whether the relative person of management would apply for reconsideration and raise a lawsuit.
具体水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 ,与所依据的法律有关 ,同时与管理相对人是否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有关。
5) water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水行政执法
1.
The Investigation Report on Water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in the City of Benxi in Liaoning Province;
辽宁省本溪市水行政执法调查报告
2.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and legalization process in China, water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is badly in need of a set of clear and specific rules, regulations and law.
随着社会法制化的进一步深入,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随着水利事业规范化、制度化、正规化的不断完善,在当今的繁荣经济建设中,需要我们解决水行政执法工作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6) public hearing of water administration penalties
水行政处罚听证
参考词条
补充资料:水行政立法
水行政立法
water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Shui xingzheng Iifo水行政立法(water adlninistlativelegi奴ion)水行政机关依其职责和权限,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制定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水法规是国家为调整各项水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制定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在中国,水法规依其制定的权限不同分为: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水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②国务院制定的水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③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与水管理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水法规;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水规章;⑥市、州、盟、县、旗人民政府制定的水规范性文件。水法规按其调整的内容包括:水资源开发利用;水、水域、水工程管理;水资源保护;取用水管理;防汛抗早;水土保持;水行业管理等广泛的内容,是一个多层次、多门类水法规体系。 水的立法包括水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在中国,有关水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权力在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务院,但是绝大多数的法律、行政法规在制定过程中的调查研究、论证、起草工作都是由水行政主管机关组织进行的,因此,水行政立法工作不仅包括了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法令等)的制定,也包括水法律、水行政法规体系的起草工作。 水行政立法工作包括:水法规体系规划,水法规的调研、论证、起草、协调、审议、制定、颁布、备案、修订、废止等内容。水法规体系规划的目的是既使各项水事活动都有法可依,同时又使水法规保持法制的统一和协调,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交叉,并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推进水法规的制定。立法的合法性是行政立法的基本准则,水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废止都必须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的职责和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张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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