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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Physical Protection of Nuclear Material

  《Heea、1、00 Sh{wu Boohu Gongyue),《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C胡vent俪onthe尸hysic以尸rotectl’on of Nuclear Mate州油l)一项保护核材料运输安全的国际公约。198。年3月3日在维也纳国际原子能机构总部和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签署,1987年2月8日生效。截至1998年底,共有63个缔约国。 《公约》的主旨是,保护核材料在国际运翰中的安全,防止由于非法取得和使用核材料所可能引起的危险,在追回和保护丢失或被窃的核材料,惩处或引渡被控罪犯方面进行国际合作。 《公约》的适用范围是,用于和平目的而在国际运箱中的核材料,也部分适用于国内使用、储存和运箱中用于和平目的的核材料。 缔约国的主要义务有:①在本国建立和保持一套核材料的实物保护系统.②确保在其境内的或装载于属其管辖的船舶或飞机上的核材料,在国际运物中按规定的级别予以保护;③不输出或输人,也不准他国经其陆地、内河航道、机场和海港过境运输核材料,除非取得保证该材料已按规定的级别受到保护;④在核材料被盗、被抢劫或受到威胁时,向任何提出请求的国家提供合作,以追回失落的核材料。《公约》在附件中规定了核材料的分类办法,以及相应的实物保护级别。 中国于1989年1月10日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递交了加人书,同时声明对《公约》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两种解决争端的程序提出保留。《公约》于1989年2月9日对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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