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medical work regulation
医事制度
2)  Medicine
医事
3)  medical arbitration
医事仲裁
1.
Today more and more health legists suggest to resolv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doctors and the pa- tients by medical arbitration.
目前越来越多的卫生法学专家主张通过医事仲裁来解决医患双方的争端。
2.
More and more medical and legal experts advocate resolving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by medical arbitration.
仲裁是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目前越来越多的医学法学专家主张通过医事仲裁来解决医患双方的争端。
4)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中医事件
5)  medical law
医事法律
1.
Exploration and establishment of teaching mode for medical law teaching;
高等医学院校医事法律专业教学模式探讨
6)  medical law
医事法
1.
Exploration on curriculum setup of medical law and its teaching contents in medical schools;
医学院校医事法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探析
2.
Medical law has three features: no complete code,main contents containing law of medical body, deed and society and unequal completely right and duty between two-side bodies in medical law relation.
鉴于医事法律立法的迟滞和理论研究的欠缺 ,应开辟独立的医事法研究领域。
参考词条
补充资料:古代医事制度
gudai yishi zhidu
古代医事制度
ancient medical institutions


   中国古代医学行政管理、医学教育、分科及考核升迁等方面的组织机构与政令。古代医事制度大体从周代开始确立,其后历代不断演进,唐宋时期逐渐完备,但至清代基本上相互因袭无重要变迁,其设置主要为宫廷及上层统治阶级服务,民间医药却无长久的管理制度。
 医药组织 周代医学有较大进步,开始分科并制定了医事管理制度。官医设置随医学分科而有五种,其官阶、员额不一:①医师,是众医之长,隶天官冢宰,掌管医政和医疗,又设府(保管人员)、史(记录)、徒(役使)辅佐工作;②食医、掌管王用饮食;③疾医(内科医生),治疗平民疾病;④疡医(外科医生);⑤兽医。
 春秋至秦代 秦的良医很多,所以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医事制度,对后世具有重大影响,为第一发展阶段。太医令是最高官职,丞为之助理,主医药,隶少府,属职有侍医,专服务于王室或皇族,发展成为后来的御医。在地方上,官医除为各级官吏医病,还要接受地方官吏临时指派的检疫麻风病任务。
 两汉至南北朝时期 医事制度在秦的基础上有较大发展,为第二发展阶段。
 西汉时期,中央医职有隶于少府和太常的区别,各设太医令为最高官职。少府太医令下有太医监、侍医、为后妃诊治疾病的女医(也称乳医)、掌御用药的尚方和本草待诏;其职责发展为后来隶于内府的药房官。太常太医令,掌诊治疾病的太医和主持药物方剂的药府。太医既负责中央官吏的疾病诊治,又掌管郡县的医疗事宜,各郡都设有医工长,对太医负责;其职责发展为后来的太医署。在药府系统中,药长主持医事,并有药藏府储存药物。考察西汉太医,首先应辨明具所属系统,否则难免讹混。诸侯国医制基本仿照中央而略有不同,典医丞,医工长二职不见于中央医制。
 东汉时期,太常太医令被删汰,仅在少府设太医令、丞,掌医药政令。太医令下有员医293人、员吏19人。又有药丞主药剂,方丞主治疗。增设了三药职:中宫药长,由宦官充任,司中宫妃嫔医药事宜;尚药监和尝药太宫。皇帝医病服药由他们先尝药量的十分之二,然后进奉服用。这时医药管理有了明确分工。
 两晋时期,晋因魏制,太医令隶宗正;设奚官署于内侍者,令2人,掌宫人医药疾病罪罚丧葬等事。哀帝时(362~365)省并太常太医,改归门下省,下有太医、殿中太医等。
 南北朝时期,刘宋、南齐太医令、丞,属起部,也属领军。梁陈,门下省设太医令、丞。
 北魏太医令复隶太常,增设太医博士及太医助教;门下省又有尚药局,设御师(即御医),与汉代的少府属官别置太医令的制度相似,以后历代多因之。北齐承袭北魏制度,尚药局有典御、侍御师、尚药监总管御药事宜;尚书、门下、中书三省各设医师,掌医疗。北周医事制度多有改革,设天官太医小医、 天官小医、 医正、疡医正、疡医等,又有主药。
 隋唐五代时期 太医署的设置在刘宋时已露端倪,但史书记载过简,难于稽考。随建太医署,唐代扩充太医署成为规模宏大、影响深远的医学校,与宋元以后太医局(院)除管理医学教育外,主要是全国最高医药管理机关不同,为第三发展阶段。
 隋代,太医署,隶太常寺,是医学教育和医药机关、太医令是最高官职,丞为之助理,下有主药、医师、药园师、 医博士、助教、按摩博士、祝禁博士,共215人。高祖时(589~604)仿照北齐制度,在门下省设尚药局,专门负责皇帝的医药,下有典御、侍御医直长、医师等职。炀帝时改隶殿内省,典御改为奉御。又增设司医、医佐员等职。
 唐代,太医署因隋制且有所扩大,令、丞掌医政,府、史辅佐之,医监、医正掌教学,主药、药童司药材加工制剂,药园师适时种植采集药材,师生员共340人。尚药局袭隋制,增设咒禁师及合口脂匠等共96人。门下省另设奚官局,掌宫人及有罪后妃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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