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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justice principle
国际环境正义原则
2)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justice
国际环境正义
1.
Because its profound origin lies i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justice, it is the impo.
绿色壁垒作为一种非关税壁垒,现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最隐蔽、最棘手的贸易障碍之一,因为它名义的合理性、形式的合法性、内容的广泛性和手段的隐蔽性等特点,时常使得全球环境保护和自由贸易之间的矛盾表面化、白热化,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因为它的产生是环境问题全球化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共同交织的必然结果,那么它也必然对世界文明(生态文明)进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由于其深层根源在于国际环境正义,因此,维护国际环境正义就成为有效对付绿色壁垒的重要途径。
3)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law's basic principle
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
4)  domestic environmental justice
代际环境正义
5)  the circumstance of justice
环境代际正义
1.
It is crucially important for each morality individual to shape himself from conscious individual to liberal one,from cognitive individual to the one of value with the view of the circumstance of justice.
在个体、群体与类三种主体形态中,个体是最真实、最直接的存在者,它近距离地影响着人与环境的关系以及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要实现环境代际正义,道德个体的塑造至关重要,需要从自觉个体走向自由个体,从认知个体走向价值个体。
6)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obligation
国际环境义务
1.
In the aspect of taking o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obligation,the obvious difference has always existed between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在国际环境义务的承担上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一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补充资料:《关于考古发掘的国际原则建议》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第九届大会1956年12月 5日在印度新德里通过的国际公约。
  
  建议分 3章,共33条。主要内容有:
  
  建议之目的旨在发现具有考古实物之任何研究,不论这种调查研究是翻掘土地还是系统的地面调查,或是在会员国海底、内陆或水域所进行之研究,均称为考古发掘。任何遗存,特别是适用于具有最广义考古意义之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纪念物,都是受保护的考古资料。
  
  建议总的原则要求各成员国保护考古遗产安全。进行考古勘察和发掘之前,应取得主管当局批准,任何人发现考古遗存应尽早向主管当局声明,未公开声明之实物应没收归公,对违反本协议的行动加以制裁等。迁移任何应该在原地保存之纪念物须事先经主管当局批准。每个成员国应该考虑部分或整体地保留不同时期未发掘之一定数量考古遗址,以便利用改进之发掘技术和更先进之考古知识进行发掘。在每个较大的正在进行考古发掘现场,只要土地性质允许,可以保留几处明确规定的"见证"区不进行发掘,以便最终证实遗址之地层和考古结构。
  
  建议关于发掘和国际合作的规则,规定了对外国人发掘特许、国际合作、相互保证、考古遗物的保存、进入发掘现场、发掘者的权利和义务、发掘文件记录、区域性会议和科学讨论、制止秘密发掘和考古文物的非法进口、保护考古遗址不受损害、制止措施中之国际合作、实物归还给原出处国等内容。
  
  建议还对考古机构及其工作、全国和地区藏品的组成、公共教育等均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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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