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nternational dispute settlement
国际争端解决办法
3) dispute settlement means
争端解决办法
5) ICSID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1.
These years, there is significant development in ICSID jurisdiction.
根据《华盛顿公约》成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是投资者-国家条约仲裁的典型形式,其性质为国际商事仲裁。
6) International Dispute Settlement Regime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1.
A Study on the Frag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Ensuing from the Diversif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 Settlement Regime;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多样化带来的国际法之不成体系化问题研究
补充资料:国际争端的强制解决
用强迫性手段为解决国家间的争端而非法使用武力,为现代国际法所禁止。但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体现帝国主义国家利益的国际法,对于国家用强迫手段解决国际争端没有限制。
强迫手段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国际法所认可的强迫手段,包括使用武力和不使用武力。比较常见的有:
报复 指受到虽然并不是非法的,但是不友好、不公平的行为损害的国家,对于为这种行为的国家,报以相同的或类似的行为。例如,甲国提高从乙国进口的某些货物的进口税率,乙国也提高从甲国输入的某些货物的进口税率。报复通常不涉及使用武力。报复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得到补偿,也可能是为了使对方停止其不友好、不公平的行为。这种目的一经达到,报复应即停止。
报仇 指受到不法行为侵害的国家,作为还报而对为这种行为的国家采取本来是非法的强迫手段,以迫使该国接受受侵害国家所提出的解决条件。按照传统国际法,这种强迫手段不但包括非武力的,如停止执行某些条约、扣押对方船舶、对对方实行禁运、扣押对方财产、冻结对方资产等,而且也包括使用武力,如军事示威、轰击或占领对方部分领土等。传统国际法虽然对报仇规定了一些条件,例如:必须先有别国的不法行为;报仇之前经先提出补偿或纠正不法行为的要求但未能得到满足;采取的强迫措施必须同所受损害相称而不过分。但是,实际上报仇往往是大国掩盖其对弱小国家侵略、压迫的幌子。因而这些规则往往成为具文。例如1897年,德国利用两名传教士在曹州被杀害事件,派兵占领青岛,强行租借胶州湾。1914年,美国3名船上人员在墨西哥坦皮科被捕,虽然很快获释,美国却派兵占领韦拉克鲁斯城达数月之久。1923年,意大利借口一名官员和若干随员在希腊被杀害,轰击和占领科孚岛。以上是平时报仇。
此外,还有战时报仇,即指交战一方对采取不合法战争行为的交战另一方,报以不合法的战争行为,借以迫使后者放弃其不合法的战争行为。
平时封锁 指一国在和平时期,为了报仇或干涉,以武装力量阻止船舶进出另一国的港口或海岸,以迫使被封锁国接受封锁国所提出的条件的行为。例如1827年,英、法、俄三国为支持希腊独立而封锁土耳其军队占领下的希腊海岸。1850年,英国因其一名侨民被抢劫而封锁希腊海岸,强迫希腊政府赔偿。关于平时封锁是否可以阻止和拿捕第三国船舶的问题,有不同的意见。多数实例表明,不得阻止或拿捕第三国船舶是平时封锁与战时封锁的一项重要区别(见捕获法)。在过去的实践中,平时封锁完全是海军强国压迫弱小国家的强暴手段。
历史上还有不少这样的事例:一国对另一国实行不宣而战,并对后者实行封锁,但为了避免引起与第三国的纠纷,往往采取平时封锁方式。1884年,法国侵略中国,宣布对台湾实行平时封锁,但又企图对第三国船舶执行。由于英国反对平时封锁对第三国执行,法国才不得不改变封锁为战时封锁。1937年,日本采取不宣而战的方式对中国进行侵略战争,它对中国的封锁也是采取平时封锁的形式,仅对中国船舶执行。
在国际的实例中,也有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实行封锁,但不用封锁的名义。例如,1962年在美国和古巴的导弹危机中,美国宣布在古巴周围建立"隔离区",专门检查和阻截运载导弹前往古巴的船只。 1982年4月英国和阿根廷在马尔维纳斯群岛(福克兰群岛)争端中,英国宣布该群岛周围 200海里的海域为"海上禁区",英军将击沉在区域中发现的任何阿根廷军舰和军用飞机。5月7日英又将"禁区"扩大到离阿根廷海岸12海里以外的海域。美、英的这两次做法都和传统的平时封锁不同。美国不限于阻截古巴船舶;英国虽限于对付阿根廷军舰和军用飞机,但它不仅是要拦阻这种舰机,而且准备加以击沉。英方又称因与阿未处交战状态,它遇到一艘阿货船时并未加以拿捕。这种"隔离区"和"禁区"在国际法上究竟具有什么性质,是很值得研究的。
干涉 在国际法上有多种含义(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内管辖事项),这里是指一个或几个第三国对某两国之间的争端所作的强制性干预,目的在于使争端当事国接受干涉国提出的解决条件。如1886年英、奥、德、意、 俄5国为阻止希腊对土耳其作战而封锁希腊海岸;1895年俄、 德、法3国实际上用战争威胁迫使日本放弃对中国辽东半岛的侵占。这些干涉实际上是几个资本主义大国主宰国际事务或者互相争霸的表现。
现代国际法禁止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 胁解决国际争端 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特别是1945年《联合国宪章》,使传统的国际争端强制解决方面的国际法状况发生了重大的改变。《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并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按照这些原则,凡是个别国家除自卫外,涉及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报仇行为,包括军事示威、轰击或占领领土,以及平时封锁和强制干涉,都是被禁止的。联合国大会1970年10月24日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宣称,国家有义务避免涉及使用武力的报仇行为。现代国际法虽然并不禁止不涉及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强制解决争端手段,但是每一具体行为都应遵守国际法与《联合国宪章》的有关原则和规则(见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禁止非法使用武力)。
强迫手段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国际法所认可的强迫手段,包括使用武力和不使用武力。比较常见的有:
报复 指受到虽然并不是非法的,但是不友好、不公平的行为损害的国家,对于为这种行为的国家,报以相同的或类似的行为。例如,甲国提高从乙国进口的某些货物的进口税率,乙国也提高从甲国输入的某些货物的进口税率。报复通常不涉及使用武力。报复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得到补偿,也可能是为了使对方停止其不友好、不公平的行为。这种目的一经达到,报复应即停止。
报仇 指受到不法行为侵害的国家,作为还报而对为这种行为的国家采取本来是非法的强迫手段,以迫使该国接受受侵害国家所提出的解决条件。按照传统国际法,这种强迫手段不但包括非武力的,如停止执行某些条约、扣押对方船舶、对对方实行禁运、扣押对方财产、冻结对方资产等,而且也包括使用武力,如军事示威、轰击或占领对方部分领土等。传统国际法虽然对报仇规定了一些条件,例如:必须先有别国的不法行为;报仇之前经先提出补偿或纠正不法行为的要求但未能得到满足;采取的强迫措施必须同所受损害相称而不过分。但是,实际上报仇往往是大国掩盖其对弱小国家侵略、压迫的幌子。因而这些规则往往成为具文。例如1897年,德国利用两名传教士在曹州被杀害事件,派兵占领青岛,强行租借胶州湾。1914年,美国3名船上人员在墨西哥坦皮科被捕,虽然很快获释,美国却派兵占领韦拉克鲁斯城达数月之久。1923年,意大利借口一名官员和若干随员在希腊被杀害,轰击和占领科孚岛。以上是平时报仇。
此外,还有战时报仇,即指交战一方对采取不合法战争行为的交战另一方,报以不合法的战争行为,借以迫使后者放弃其不合法的战争行为。
平时封锁 指一国在和平时期,为了报仇或干涉,以武装力量阻止船舶进出另一国的港口或海岸,以迫使被封锁国接受封锁国所提出的条件的行为。例如1827年,英、法、俄三国为支持希腊独立而封锁土耳其军队占领下的希腊海岸。1850年,英国因其一名侨民被抢劫而封锁希腊海岸,强迫希腊政府赔偿。关于平时封锁是否可以阻止和拿捕第三国船舶的问题,有不同的意见。多数实例表明,不得阻止或拿捕第三国船舶是平时封锁与战时封锁的一项重要区别(见捕获法)。在过去的实践中,平时封锁完全是海军强国压迫弱小国家的强暴手段。
历史上还有不少这样的事例:一国对另一国实行不宣而战,并对后者实行封锁,但为了避免引起与第三国的纠纷,往往采取平时封锁方式。1884年,法国侵略中国,宣布对台湾实行平时封锁,但又企图对第三国船舶执行。由于英国反对平时封锁对第三国执行,法国才不得不改变封锁为战时封锁。1937年,日本采取不宣而战的方式对中国进行侵略战争,它对中国的封锁也是采取平时封锁的形式,仅对中国船舶执行。
在国际的实例中,也有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实行封锁,但不用封锁的名义。例如,1962年在美国和古巴的导弹危机中,美国宣布在古巴周围建立"隔离区",专门检查和阻截运载导弹前往古巴的船只。 1982年4月英国和阿根廷在马尔维纳斯群岛(福克兰群岛)争端中,英国宣布该群岛周围 200海里的海域为"海上禁区",英军将击沉在区域中发现的任何阿根廷军舰和军用飞机。5月7日英又将"禁区"扩大到离阿根廷海岸12海里以外的海域。美、英的这两次做法都和传统的平时封锁不同。美国不限于阻截古巴船舶;英国虽限于对付阿根廷军舰和军用飞机,但它不仅是要拦阻这种舰机,而且准备加以击沉。英方又称因与阿未处交战状态,它遇到一艘阿货船时并未加以拿捕。这种"隔离区"和"禁区"在国际法上究竟具有什么性质,是很值得研究的。
干涉 在国际法上有多种含义(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内管辖事项),这里是指一个或几个第三国对某两国之间的争端所作的强制性干预,目的在于使争端当事国接受干涉国提出的解决条件。如1886年英、奥、德、意、 俄5国为阻止希腊对土耳其作战而封锁希腊海岸;1895年俄、 德、法3国实际上用战争威胁迫使日本放弃对中国辽东半岛的侵占。这些干涉实际上是几个资本主义大国主宰国际事务或者互相争霸的表现。
现代国际法禁止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 胁解决国际争端 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特别是1945年《联合国宪章》,使传统的国际争端强制解决方面的国际法状况发生了重大的改变。《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并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按照这些原则,凡是个别国家除自卫外,涉及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报仇行为,包括军事示威、轰击或占领领土,以及平时封锁和强制干涉,都是被禁止的。联合国大会1970年10月24日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宣称,国家有义务避免涉及使用武力的报仇行为。现代国际法虽然并不禁止不涉及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强制解决争端手段,但是每一具体行为都应遵守国际法与《联合国宪章》的有关原则和规则(见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禁止非法使用武力)。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