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relationship of Tsungar and Qing Dynasty
准清关系
2)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Qing Dynasty and Zoungar kingdom
清准关系
3) Qing-Korea Relation
清鲜关系
4) calibration relationship
校准关系
5) relation standard
关系标准
6) intonation relation
音准关系
1.
Piano, a common but special instrument with a "fixed pitch", requires an "absolutely" precise intonation relation.
音乐中音准的概念是人对音高状况主观的判断过程,是建立在易变的、多重性的标准之上的模糊概念,钢琴调律师的音准判断是根据物体振动的自然规律进行,并凭借对“拍音”变化的分辨,使钢琴调律的操作过程更加科学、严谨,最终得到“绝对”准确的音准关系。
补充资料:亲子关系的准据法
在审理涉外亲子案件中,根据抵触规则的规定而适用的实体法。据以确定案件当事人双方亲子关系(见父母子女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如果成立,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亲子关系成立的准据法 由于亲子关系的成立有①婚生子女,②非婚生子女准婚生,取得婚生子女身份,③收养等3种方式,从而其相应的准据法,也有婚生子女的准据法,准婚生的准据法,收养的准据法。
婚生子女的准据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均推定为婚生子女。但对婚前受胎子女是否为婚生,夫死或离婚后所生子女在几个月内可以认为是婚生,否认婚生子女的条件和方式,婚姻无效时所生子女是否可以认为是婚生,各国法律规定不一。适用的法律不同,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身份地位。以住所地法为属人法的国家,例如英国,以子女出生时父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美国一般依子女出生时父母双方的住所地法,当双方住所地不同时,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以国籍为属人法的国家,例如1896年德国《民法典施行法》,以子女出生时其母之夫的本国法为准据法。这一抵触规则后来为日本、泰国、意大利等许多国家所采纳。奥地利1978年《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规定,以子女出生时父母双方的共同属人法为准据法。法国则依子女出生时母的属人法为准据法,不知其母为谁时,则依子女的属人法。1928年美洲国家《布斯塔曼特法典》、1975年民主德国《关于国际民事、亲属和劳动法律关系以及国际经济合同法律适用法》,都以子女的属人法为准据法。在以父母的一方或双方的属人法决定子女是否婚生时,如父母在子女出生前已离婚或其父已死亡,则依其离婚或死亡时的属人法。过去一些国家曾认为亲子关系能否成立决定于婚姻效力,因此也曾以婚姻效力的准据法为亲子关系成立的准据法(见结婚的准据法)。
准婚生的准据法 非婚生子女包括婚前所生子女及婚姻关系外所生子女。个别国家如新西兰,在法律上不区别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不需要准婚生手续。但在大部分国家,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地位,需要一定的条件或手续。一般有3种方式:①父母在子女出生后结婚。对于非婚生子女是否因此而准婚生,英国等一些国家以结婚时生父住所地法为准据法,奥地利等国则依父母双方的属人法,双方属人法不同时,依其中更有利于准婚生的法律。法国等国则依结婚时规定婚姻效力的法律,或依父母任何一方的属人法,或依子女的属人法。②认领。有的国家规定为生父的单独行为,有的国家规定为生父、生母的共同行为,有的国家还规定认领必须与其生父生母结婚相配合,否则非婚生子女只能取得某些权利,而不能取得婚生子女地位。认领的对象和方式各国也不完全相同。英国等国以认领时生父住所地法为准据法,泰国则适用认领时生父的本国法,波兰等国适用认领时子女的本国法。日本则对于父母和子女分别适用其本国法。③请求认领。依当事人请求由法院宣告亲子关系,即寻求或确认生父或生母的行为。是否允许请求认领依法院地法,请求认领所适用的准据法依一般认领适用的法律。
亲子关系效力的准据法 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亲子关系效力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及义务,即亲权,包括身份及财产两个方面。前者如对子女的保护、教养、惩戒、抚养等,后者为对子女财产的使用、收益、管理等。涉外亲子关系效力的准据法,有的国家如日本、泰国适用亲子关系成立的准据法;有的国家对于亲子关系的成立及亲子关系效力适用不同的准据法。例如法国,亲子关系的成立适用母的属人法,而亲子关系的一般法律效力,适用婚姻效力的准据法。目前趋势是适用子女的属人法,例如捷克斯洛伐克、波兰、联邦德国对亲子关系都适用子女的本国法。
有些国家认为扶养义务超过亲权范围,另设抵触规则对准据法加以规定。例如捷克斯洛伐克1963年《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亲子关系依子女本国法,父母对子女的扶养请求权依父母的本国法。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并制订有《儿童抚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1956)、《儿童抚养义务决定的承认和执行公约》(1958)、《保护未成年人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公约》(1961)等。
由于国家对家庭关系的干预、亲子关系中属人法的适用往往受当地法律所限制、补充或代替,这方面的公共秩序保管(见保留条款)和强行法规较多。亲权中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英美法系国家规定对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大陆法系国家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但如财产所在地法对财产的取得和行使有特别规定时,须受所在地法的限制。
非婚生子女和生母的关系,一般依生母的属人法。对生父的权利和义务,1896年德国《民法典施行法》规定依出生时生母本国法,英国规定依出生时生父住所地法;1978年奥地利《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规定依子女属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了父母子女关系,这些规定属于强行法规。中国法院在受理涉外亲子关系案件时,对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亲子关系,其成立及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应依中国法律的规定。在国外合法成立的亲子关系,只要不违背中国的公共秩序,中国予以承认。华侨为中国公民,其亲子关系受中国法律支配。
亲子关系成立的准据法 由于亲子关系的成立有①婚生子女,②非婚生子女准婚生,取得婚生子女身份,③收养等3种方式,从而其相应的准据法,也有婚生子女的准据法,准婚生的准据法,收养的准据法。
婚生子女的准据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均推定为婚生子女。但对婚前受胎子女是否为婚生,夫死或离婚后所生子女在几个月内可以认为是婚生,否认婚生子女的条件和方式,婚姻无效时所生子女是否可以认为是婚生,各国法律规定不一。适用的法律不同,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身份地位。以住所地法为属人法的国家,例如英国,以子女出生时父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美国一般依子女出生时父母双方的住所地法,当双方住所地不同时,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以国籍为属人法的国家,例如1896年德国《民法典施行法》,以子女出生时其母之夫的本国法为准据法。这一抵触规则后来为日本、泰国、意大利等许多国家所采纳。奥地利1978年《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规定,以子女出生时父母双方的共同属人法为准据法。法国则依子女出生时母的属人法为准据法,不知其母为谁时,则依子女的属人法。1928年美洲国家《布斯塔曼特法典》、1975年民主德国《关于国际民事、亲属和劳动法律关系以及国际经济合同法律适用法》,都以子女的属人法为准据法。在以父母的一方或双方的属人法决定子女是否婚生时,如父母在子女出生前已离婚或其父已死亡,则依其离婚或死亡时的属人法。过去一些国家曾认为亲子关系能否成立决定于婚姻效力,因此也曾以婚姻效力的准据法为亲子关系成立的准据法(见结婚的准据法)。
准婚生的准据法 非婚生子女包括婚前所生子女及婚姻关系外所生子女。个别国家如新西兰,在法律上不区别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不需要准婚生手续。但在大部分国家,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地位,需要一定的条件或手续。一般有3种方式:①父母在子女出生后结婚。对于非婚生子女是否因此而准婚生,英国等一些国家以结婚时生父住所地法为准据法,奥地利等国则依父母双方的属人法,双方属人法不同时,依其中更有利于准婚生的法律。法国等国则依结婚时规定婚姻效力的法律,或依父母任何一方的属人法,或依子女的属人法。②认领。有的国家规定为生父的单独行为,有的国家规定为生父、生母的共同行为,有的国家还规定认领必须与其生父生母结婚相配合,否则非婚生子女只能取得某些权利,而不能取得婚生子女地位。认领的对象和方式各国也不完全相同。英国等国以认领时生父住所地法为准据法,泰国则适用认领时生父的本国法,波兰等国适用认领时子女的本国法。日本则对于父母和子女分别适用其本国法。③请求认领。依当事人请求由法院宣告亲子关系,即寻求或确认生父或生母的行为。是否允许请求认领依法院地法,请求认领所适用的准据法依一般认领适用的法律。
亲子关系效力的准据法 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亲子关系效力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及义务,即亲权,包括身份及财产两个方面。前者如对子女的保护、教养、惩戒、抚养等,后者为对子女财产的使用、收益、管理等。涉外亲子关系效力的准据法,有的国家如日本、泰国适用亲子关系成立的准据法;有的国家对于亲子关系的成立及亲子关系效力适用不同的准据法。例如法国,亲子关系的成立适用母的属人法,而亲子关系的一般法律效力,适用婚姻效力的准据法。目前趋势是适用子女的属人法,例如捷克斯洛伐克、波兰、联邦德国对亲子关系都适用子女的本国法。
有些国家认为扶养义务超过亲权范围,另设抵触规则对准据法加以规定。例如捷克斯洛伐克1963年《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亲子关系依子女本国法,父母对子女的扶养请求权依父母的本国法。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并制订有《儿童抚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1956)、《儿童抚养义务决定的承认和执行公约》(1958)、《保护未成年人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公约》(1961)等。
由于国家对家庭关系的干预、亲子关系中属人法的适用往往受当地法律所限制、补充或代替,这方面的公共秩序保管(见保留条款)和强行法规较多。亲权中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英美法系国家规定对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大陆法系国家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但如财产所在地法对财产的取得和行使有特别规定时,须受所在地法的限制。
非婚生子女和生母的关系,一般依生母的属人法。对生父的权利和义务,1896年德国《民法典施行法》规定依出生时生母本国法,英国规定依出生时生父住所地法;1978年奥地利《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规定依子女属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了父母子女关系,这些规定属于强行法规。中国法院在受理涉外亲子关系案件时,对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亲子关系,其成立及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应依中国法律的规定。在国外合法成立的亲子关系,只要不违背中国的公共秩序,中国予以承认。华侨为中国公民,其亲子关系受中国法律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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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