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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overnment Function of National Autonomous Areas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职能
2)  regional autonomous government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
1.
Analysis on the Relation between Central Government and Regional Autonomous Government in the Transition Period of China;
在中国的宪政体制中,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即省级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与一般省级地方政府比较,既有相似性又有特殊性。
3)  Local governmental relationship in ethnic group self-governing areas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关系
4)  harmonious Local governmental relationship in minority nationality autonomous areas
民族自治地方和谐政府关系
5)  minority mationality local government
民族地方政府
6)  Local government function
地方政府职能
1.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restrictions on local government function transformation, and suggests some possible resolution paths.
本文着重分析对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约束,并提出可能的解决途径。
补充资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指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自治机关同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根本区别是,自治机关既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政策部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行使自治权(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自治机关在上级机关领导下,按照当地少数民族的意愿,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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