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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niversity Spin-off Companies
大学衍生企业
1.
A Research on Japan University Spin-off Companies in Regional Innovation Perspective;
区域创新视角下的日本大学衍生企业研究
2.
As a result,the university spin-off companies(USOs),which is the combination of knowledge diffusion and knowledge application,has been favored by regional policy maker in recent years.
因而,大学衍生企业作为知识扩散和应用的结合体近年来备受区域政策制定者的青睐。
2)  spin-off company
衍生企业
1.
Research on the university spin-off company on the evolution of the missions of universities;
基于大学功能演进的大学衍生企业研究
2.
University spin-off company has an important role for the promotion of the university technology into real productive forces.
大学衍生企业对于促进大学的技术成果转化具有重要的作用。
3)  spin-off venture
企业衍生
1.
On the base of investigating 34 hi-tech enterprises in zhejiang university national science park, in this issue, by the reason of spin-off venture form innovation, we research the production reason of the little enterprise clusters in college science park of china,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it .
本篇论文以我国大学科技园为研究对象,在对浙江大学科技园34家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从创新导致的企业衍生角度着手,研究了我国大学科技园小企业集群的形成机理,分析了大学科技园小企业集群的特征,进一步运用制度经济学和创新经济学的理论方法从制度创新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两个方面对大学科技园小企业集群的创新能力进行了研究,并分别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对区域经济的影响,文章还对大学科技园小企业集群对于区域经济的发展进行了研究探讨。
4)  young people graduating from colleges and working in enterprise
企业"大学生青年"
5)  entrepreneurial spin-out
衍生创业企业
1.
It focused on the influence of managerial ties and firm resources,which are treated as outcomes and proxies of different strategic choices(network-centered strategy and market-centered strategy),on entrepreneurial spin-out performance.
以开发创业高管个人社会关系为特征的网络化战略,被认为是衍生创业企业在成长过程中普遍选择的一种战略模式;而以利用内部资源为主要内容的市场化战略也被认为是新创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基础。
6)  Dasheng Co
大生企业
1.
Functions of Financial Capital in Dasheng Co.;
金融资本在大生企业中的作用
补充资料: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缴纳


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缴纳


【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部分是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或虽未在中国境内设立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就金融机构讲,主要指合资的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及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金融机构。 对金融机构的征税,分两种方法,对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征收所得税;对外国的金融机构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所得税。这里所谓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金额机构、场所,从事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金融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l)从中国境内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的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的金融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金融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_L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