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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iscontinuance of time limit for action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
2)  period of grace (additional period)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3)  Suspension of Prescription
诉讼时效的中止
4)  limitation of action
诉讼时效期间
1.
The Fundamental Shortcoming of Limitation of Actions in Our Country and System Reconstruction——The review of fundamental theory about limitation of action and our new choice when we revise the law(part five);
我国诉讼时效期间设置的根本性缺陷与制度重构——诉讼时效基本理论的反思与我国诉讼时效立法的重新选择(之五)
5)  Duration of Time Limit on Litigation
诉讼时效期间论
6)  general period of limitation of action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补充资料: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
litigation, suspension of

   在民事诉讼进行中,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暂时停止对案件的审理。或称为中止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③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④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⑤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况。
   在诉讼中止期间,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不得进行本案的各项诉讼行为。从中止诉讼开始到恢复诉讼程序时止,诉讼期间中断。中止诉讼前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所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
   诉讼中止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无法预知的,也无法指出和确定恢复诉讼的日期,只有在法定的原因出现后才能中止诉讼,也只有在一定的新的情况发生后才能恢复诉讼程序。任意中止诉讼是违法的 。在一方当事人死亡,中止诉讼满6个月没有继承人参加诉讼,即发生终结诉讼的法律后果(见诉讼终结)。
   诉讼中止在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中都有规定,但其具体原因各不相同,恢复诉讼的程序规定也不一致。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