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central-local fiscal relations
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
1.
The reform of tax sharing system in 1994 elevated the proportion of central fiscal revenue to overall fiscal revenue in a short time, achieved considerable success in adapting to market mechanism and closing international practice, and realized preliminarily the transformation of central-local fiscal relations from administrative balance to.
本文以我国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中存在的诸多困境为切入点,以博弈论为研究方法,以博弈规则、参与人及其行为为标准,建立了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分析框架。
3) central-local governments relationship
央地关系
1.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from the unique times perspective innovatively, collect literatures about Chinese local governments and central-local governments relationship\'s interactive reform, compare to the relevant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s, summarize the success and failure of China\'s modern reform lessons and look forward to Chinese local governments future.
本文创新性地从独特的时代视角,汇集中国地方政府和央地关系互动方面翔实和客观的史实、资料,比照相关的国际经验,分析中国近代改革成败的教训,展望中国地方政府改革的未来前景。
5) relationships between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关系
6) Central-local government relationship
中央-地方政府关系
补充资料:财政法律关系
财政法律关系
财政法律关系符合财政法规定的涉及权利义务的财政关系。具体地说,它是由国家财政法确认和调整的,在财政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相互之问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或责、权、利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它有一般法律关系的共同属性。例如它是一种受到国家意志制约的思想意志关系,同法律规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是以法律确认和调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等等。同时,它也有自身的特征:①财政法律关系只产生于财政活动之中,在财政活动之外,不可能产生和存在财政分配关系,因而也不可能产生财政法律关系;②财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始终是国家,那种不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不是财政活动,也不形成财政法律关系;③在财政法律关系的基本方面,也就是除财政信用部分外,具有财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无偿转让的性质口 财政法律关系主要由以下三个要素构成:①财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这是构成财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凡是在国家财政活动中所涉及的当事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可以成为财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②财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指财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于财政法律关系多种多祥,财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也不同。例如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始终处十权利主体的地位,而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公民,则处于义务主体的地位。在财政监督法律关系中,代表国家的财政机关既有权监督其他主体,同时又有接受监督的义务。③财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财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目标或对象。没有客体,财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权利义务就无所依托,财政法律关系也不可能形成。该项目标或对象表现形式是物、货币与行为。法律意义上的物,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能为人们控制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货币是财政法律关系的普遍性客体。行为作为财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国家财政活动中也是比较普遍的。例如预算法律关系中的编制、审查、批准国家预算的行为,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等。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