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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edial institution permission
医疗机构准入
2)  medical organization
医疗机构
1.
Discussion on development of classified management of medical organization;
我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实施进展评估
2.
On transformation of medical patterns and reform of medical organizations;
论医学模式的转变与医疗机构改革
3.
Analysis of status quo of profitable medical organizations disinfection and isolation;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工作现状的调查分析
3)  Medical institution
医疗机构
1.
Status and measurement of health law education in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医疗机构卫生法制教育现状及完善对策
2.
Remedy the fissure between medical institutions and public health;
弥合医疗机构与公共卫生的裂痕
3.
Rational drug use of rural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impoverished areas;
贫困地区乡村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调查
4)  Medical institutions
医疗机构
1.
Analysis of the omission of infectious disease reports in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Fujian province in 2006;
2006年福建省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调查分析
2.
Survey on the influence factors of notifiable diseases reported by medical institutions after applying direct reporting network system.;
网络直报后医疗机构报告法定传染病影响因素的调查
3.
Tentative discussion on fixed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medical insurance management;
浅议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管理
5)  hospital [英]['hɔspɪtl]  [美]['hɑspɪtḷ]
医疗机构
1.
Investigation of Disinfection Quality of Sichuan Provincial Hospitals during 1998-2005;
1998-2005年四川省直属医疗机构消毒质量监测结果分析
2.
Advice of Legislation about Ethic Committee of Hospital;
从“开颅戒毒”谈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管理的立法
3.
Objective To study the effect of disinfection and sterilization in Chaohu hospital so as to provide the basis for disinfection management.
目的研究巢湖市医疗机构消毒灭菌工作状况,为消毒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6)  Medical organizations
医疗机构
1.
Study on Rational Use of Drugs in 3-level Medical Organizations in Rural Areas of Western China;
中国西部农村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研究
2.
The result is that the hospitalization expenses of the two level medical organizations increase differently.
为研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前后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的变化,采用分层整群随机抽样的方式对禄丰县县级医院和5所乡镇卫生院3年的住院病例进行了统计分析。
补充资料: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发布单位: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6-7-11

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国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也比较活跃。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
(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二)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企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上述证照到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商务主管部门换发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投资者应提交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保证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五)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对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不允许其在境内进行上述活动。
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六)对投资房地产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境外投资者,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
(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
(八)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九)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当遵守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规划许可批准的期限和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监管,发现囤积土地和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十)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