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restrictive competition behavior
限制竞争行为
1.
Legal regulation on franchise restrictive competition behavior has been a new and meaningful task in China′s anti-monopoly lawmaking.
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是我国反垄断立法所面临的一个崭新而富有意义的课题。
2) behavior restricting competition
限制竞争行为
1.
Research on the Regulation of Behavior Restricting Competition of Trade Association by the Antitrust Law;
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研究
4) conspiracy of enterprises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1.
The paper categorized them as four kinds such as conspiracy of enterprises,merger of enterprises,abuse of dominant position and administrative mono.
根据垄断力来源及其程度的不同,将垄断行为分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企业合并审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垄断四大类;通过对它们进行经济分析和比较研究,从理论上深刻地揭示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变化关系及其经济法律性质,为反垄断立法与执法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
5) horizontal collaboration of restricting competition
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6) vertical collaboration of restricting competition
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补充资料:限制竞争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协议和行为。
在我国,法律将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分为四种情形:
(一)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汽、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主要表现为: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产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或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法律规定,有权查处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立地位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职能部门是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包括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
主要表现为:
1、行政性强制经营行为: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权力为根据,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非法干涉的前提下所发生的经营活动;
2、地区封锁行为: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行政权力为后盾,无法律依据地限制商品在本地和外地之间正常流通,以牟取地方利益的行为。
(三)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搭售是指经营者出手商品时,违背对方的意愿,强行搭配其他商品的行为。
其他不合理条件,是指搭售以外的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如限制转售区域、限制技术受让方在合同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技术的研制开发等。
(四)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主要表现为:
1、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
2、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
在我国,法律将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分为四种情形:
(一)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汽、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主要表现为: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产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或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法律规定,有权查处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立地位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职能部门是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包括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
主要表现为:
1、行政性强制经营行为: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权力为根据,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非法干涉的前提下所发生的经营活动;
2、地区封锁行为: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行政权力为后盾,无法律依据地限制商品在本地和外地之间正常流通,以牟取地方利益的行为。
(三)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搭售是指经营者出手商品时,违背对方的意愿,强行搭配其他商品的行为。
其他不合理条件,是指搭售以外的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如限制转售区域、限制技术受让方在合同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技术的研制开发等。
(四)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主要表现为:
1、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
2、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