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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arine traffic administration
通航管理
1.
The necessity of improving marine traffic administration in Zhoushan sea-crossing bridge area is studied,and some reasonable(suggestions) are presented so as to make benefit for administration of collision avoidance between ships and bridges.
为解决跨海大桥和船舶双方的安全问题,以舟山金塘大桥被"勤丰128"轮碰撞事故为例,分析国内外船舶碰撞跨海大桥事故的原因,探讨有效提高舟山跨海大桥水域通航管理水平的方法,提出合理化建议,以利于跨海大桥的防撞管理和船舶的安全驾驶。
2)  administration of navigation operation
通航运行管理
3)  air traffic management
航空交通管理
4)  airworthiness notice
适航管理通告
5)  Provision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Navigational Warnings and Notice to Mariners
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6)  management of navigational affairs
航务管理
补充资料:船舶定线通航
      在船舶航线汇合区域和通航密度大或船舶行动受限制的区域,规定或推荐航行路线供过境船舶使用的海上安全措施。在上述区域建立的以分道通航制为主的各种定线系统,统称为定线通航制,简称定线制。
  
  沿革  1898年,经营北大西洋客船的欧、美航运公司为了减少船舶在雾中碰撞的危险,达成建立北大西洋协定航线的协议。这一航线是在不同季节往返北大西洋的单向分道,实施以后,卓有成效,后来被收入1948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作为航行安全的内容。1960年的公约仍予保留。1961年英国、法国、联邦德国航海学会对多佛尔海峡(加来海峡)分道通航问题作了调查研究。他们提出的具体方案和基本原则于1965年被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简称海协,现改称国际海事组织)采纳。1967年在多佛尔海峡正式实行国际上第一个分道通航制(见图)。《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规定采纳分道通航制。1977年公约生效后,分道通航制成为强制性的国际规定。目前国际一级定线制由国际海事组织建立,领海内的定线制由各国自定。
  
   
  
  定线通航制  由海协建立了定线通航制的海区,在1980年全世界有80多处。定线制包括以下各种定线系统。①分道通航制:用分隔带、分隔线、自然障碍物或特定的地理物标把航道分隔成左右两个分道,实行单向通航的定线系统,简称分道制。使用分道制区域的船舶应顺着通航分道的规定船舶流向行驶;尽可能让开分隔带或分隔线;通常应在通航分道端部进出,如从分道的侧面驶进或驶出时,应与分道的规定流向取尽可能小的角度;必须穿越通航分道时应尽可能与规定流向成直角。不使用分道制区域的船舶应尽可能远离该区域。到1980年由海协建立分道制的海区有70多处。②环行道:在分道制汇合处建立的环行区,区内规定船舶绕分隔点或分隔圆按反时针方向单向航行。③沿岸通航带:在分道制区域与海岸之间建立的区域,供沿岸航行船舶使用,过境船舶通常不使用。区内可实施地方特殊规则。④双向航道:使船舶安全通过难以通航或有危险的水域而建立的双向通航的航道,有明确的界线。⑤推荐航线:经专门测量以尽量保证无障碍物的航道,向船舶推荐使用。⑥深水航道:经准确测量无碍航物、有明确界线、供深吃水船使用的航道。⑦警戒区:为船舶必须谨慎航行的区域。绕航线汇合点可能有推荐的船舶流向。⑧避航区:为避免发生危险或伤亡事故,规定所有船舶或某类船舶应避开航行的区域。
  
  实行定线通航,显著减少了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如西北欧沿海地区从1956~1981年的船舶全失碰撞次数明显下降,详见下表:
  
  
  西北欧沿海地区实行分道通航前,80%的碰撞为船舶对遇或接近对遇时发生的碰撞;现在主要为追越和横交碰撞。
  
  

参考书目
   IMO, Ship's Routeing,5th ed.,IMO,London,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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