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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quipment management institution
设备管理机构
2)  mechanical equipment management
机械设备管理
1.
On the mechanical equipment management for a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浅谈建筑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
2.
The following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existed in the management of mechanical equipment in modern enterprise from management mechanism,institutional framework,ideology,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system,and discusses their solutions from four aspects,in order to increase the level of mechanical equipment management in modern enterprise.
从管理机制、组织机构、思想认识、管理、维修体制等方面分析了现代企业设备管理存在的问题,并从四个方面探讨了解决问题的办法,以提高企业的机械设备管理水平。
3.
The mechanical equipment management of national forestry enterprises in charge of construction possesses the following:miscellaneous equipment brands,many model standards,the indefinite authority,duty and benefit of equipment,serious phenomenon of putting equipments together,and the phenomenon of regarding use as superior to management.
国有林业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存在设备品牌杂,型号规格多,设备权、责、利不明确,拼设备现象严重,以及重使用轻管理的现象,应从建立设备管理部门权威、加强设备采购计划管理、资产保值增值、提高机械装备率与管理水平及机械操作手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改革。
3)  machinery management
机械设备管理
1.
This paper briefly introduces the main problems existing in constru ct ional machinery management,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简要介绍了建筑机械设备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4)  device management mechanism
设备管理机制
1.
The operation of IC card interface device and chip TDA8007 are researched,and the key techniques of Nucleus s device driver design— interrupt mechanism and device management mechanism are discussed.
首先对IC卡接口设备的工作原理和IC卡接口芯片TDA8007进行了研究,然后分析了嵌入式操作系统Nucleus的设备驱动设计的两大关键技术——中断机制和设备管理机制,最后,结合IC卡接口设备的工作原理以及Nucleus驱动设计的特点,实现了一个结构清晰的IC卡接口芯片的设备驱动程序。
5)  management of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
机电设备管理
6)  computer equipment manager
计算机设备管理
1.
The design and achieve of computer equipment manager system;
计算机设备管理系统的设计和实现
补充资料: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6-7-12

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的管理,适应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协会及其他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总代表处。
本办法所称首席代表,是指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本办法所称总代表,是指总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代表机构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代表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代表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代表中国保监会对本辖区的代表机构实施日常监管。
第二章申请与设立
第五条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
(二)外国保险机构经营有保险业务的,应当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没有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成立20年以上;
(三)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本条所称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是指外国保险机构持续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外国保险机构吸收合并其他机构或者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立新保险机构的,不影响其经营保险业务年限的计算。
外国保险机构子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年限,自该子公司设立时开始计算。
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年限,以下列两项时间中较早的一项时间开始计算:
(一)该集团开始经营保险业务的时间;
(二)该集团中经营保险业务的子公司开始经营保险业务的时间。
第六条申请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申请表;
(二)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合法开业证明或者注册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四)机构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管理层人员名单或者主要合伙人名单;
(五)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报;
(六)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出具的对申请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或者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意见书或者推荐信应当陈述申请者在出具意见书或者推荐信之日前3年受处罚的记录;
(七)代表机构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研究报告;
(八)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授权书;
(九)申请者就拟任首席代表在申请日前3年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处罚的声明;
(十)拟任首席代表的简历;
(十一)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营业执照”、“合法开业证明”和“注册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必须经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公证或者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七条申请者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申请材料。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