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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rinciple of separation of power
职权分立原则
2)  "Separation of Powers"principle
"三权分立"原则
3)  principle of exercising authority
职权原则
4)  principle of separation of powers with check and balance
权力分立制衡原则
1.
Constitution of 1787 established the principle of separation of powers with check and balance at last.
1787年美国宪法最终确立了权力分立制衡原则。
5)  Principle of separ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power
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6)  parity of authority and responsiblity
职权相称原则
补充资料:职权原则
职权原则
ex officio principle
    刑事诉讼法原则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职权原则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赋予的职权,主动负责地追究犯罪、惩罚罪犯,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约束或干涉。
   在中国,职权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①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分别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从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主动负责地追究犯罪、惩罚犯罪人。为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于控告、检举和犯罪人的自首,都应当接受。如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立案。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时认为必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即应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  ,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时,应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应当根据法律要求,不受公诉人和当事人意见及所提供证据的限制;在审理过程中,如果法院认为必须变更控诉时,也可根据职权作出决定。但是,自诉案件是适用职权原则的例外,对这类案件,提起追诉和支持控诉的权力属于被害人。如果案件涉及国家、集体利益时,检察机关应当依据职权进行追究,这时诉讼本身性质发生了变化,职权原则当然应该适用。
   资产阶级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其职权都是追究犯罪、惩罚犯罪,但做法有所不同,因而有采取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或辩论主义)之分。法国和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即一般由检察官负责追究犯罪和公诉,在审判时审判长指挥审判,并主动地采取他认为有益于发现真相的一切措施,还可以传唤讯问任何人。英国采取当事人主义,除重大的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代表政府进行公诉外,大部分案件由警察局负责起诉,个人、企业、中央或地方各机关也可以充当起诉人。法院审理案件时听取起诉方和被告方的陈述、提证和辩论,不主动调查证据。美国与英国大体相同,但检察官起诉的范围美国比英国广泛。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吸取英美法的内容,侦查由检察机关或司法警察进行,控诉的权利为检察官所独有。审判的指挥权由审判长行使,但当事人有较大的主动性,检察官、被告人或辩护人都可以请求调查证据。日本法学界认为日本的诉讼以当事人主义为基调,保留了职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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