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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state and gift tax
遗产赠与税
2)  death and gift tax
遗产和赠与税
3)  credit against the estate and gift tax
遗产与赠与税抵免
4)  devisor [英][di'vaizə]  [美][dɪ'vaɪzɚ]
遗产赠与者
5)  Application form for issuance (reissue) of estate/gift tax certificates
遗产税、赠与税各项证明核(补)发申请书
6)  gift and estate tax
赠与及财产税
补充资料:遗产税与赠与税


遗产税与赠与税


  遗产税与赠与税遗产税或继承税是被继承人或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对其遗留的财产课征的一种税。由于同死亡有关,有的国家称之为死亡税。其课税对象是死者的财富,课税环节发生在财富转移时。它不是一种定期征税的税种。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世界上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包括中国的台湾以及香港和澳门地区。各国及地区征收遗产税的情况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总遗产税制。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价值课税,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美国、英国、新加坡、南非等国都实行总遗产税制,二是分遗产税制。这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将遗产分给继承人,然后就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课税。纳税义务人是遗产继承人,一般称之谓继承税。税负的大小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而定。日本、德国、法国、波兰、保加利亚等国及澳门地区实行分遗产税制。世界上实行分遗产税制的国家比实行总遗产税制的国家多。分遗产税制比总遗产税制要复杂一些。三是混合遗产税制。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遗产税,税后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时再就继承人的继承财产额征一次继承税。意大利、伊朗、菲律宾等国家实行这种遗产税制。大多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及地区同时征收赠与税。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者在生前的财产赠与行为课的税。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赠与方式逃避遗产税。有的国家遗产税与赠与税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也有的国家如美国把遗产税与赠与税合并征收,适用同样的税率。一般遗产税为主税,赠与税为补助税。英国、新加坡、香港不单独征赠与税,但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若干年的赠与要并入遗产征收遗产税。中国台湾省在1973年以前只征遗产税,不征赠与税。1973年开始才同时征收赠与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在技术上是税收体制中最复杂的税种之一。遗产的处理程序、估价方法、征收管理等都比较复杂,涉及许多专业知识。以美国征收的联邦遗产税为例,首先要确定死者的遗产总额。遗产总额包括死者死亡时所拥有的财产和权益,与预期死亡有关的各种形式转移的财产权益,人寿保险金等。当死者遗产超过一定数额时,必须进行申报。申报时允许从遗产总额中扣除死者的负债、丧葬费和其他费用,得出经济遗产额,从经济遗产额中还允许减去婚姻扣除、慈善扣除和遗赠给死者幼年遗孤的财产等。作了上述这些扣除后即得出应税遗产额。美国税法还允许从应税遗产额中扣除一定的宽免额及向州政府交纳的继承税后再乘以税率,求出应纳税额。美国遗产税的税率1985年以前为18%~70%的累进税率,1985年起降为18%一5。%。最高税率50%适月于遗产额超过25。。万美元部分,遗产额未达60万美元的免税。 遗产税的征收面在各国都比较小。以英国为例,英国的遗产税实行40%的比例税率。1974一1975年度以来,英国每年的死亡人数都在65万人左右,缴纳遗产税的人数1975~1976年度为4.9万人,1991~1992年度为2.2万人,分别占死亡人数的为7.1%和3.4%。遗产税在各国税收中占的比重同样也很少。美国只占其全部税收收入的1%,日本占其国税收入的3.5%(1989年),新加坡为全年税收收入的氏4%(1988年),英国占国税的比例为L6%(1991年~1992年)。各国开征遗产税的目的不在乎其财政收入,而是要运用税收对遗产和赠与财产进行再分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平衡公众的心理,看重其重要的社会和哲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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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