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violation as administrative omission
行政不作为违法
1.
When any action neglec ting to perform the obligation of discretional act violates the rule of reason, it constitutes violation as administrative omission.
行政不作为违法以现实的行政作为义务存在为前提 ,以行政主体能够履行而未履行为必要。
2) illegal administrative inaction
违法行政不作为
1.
At present most of scholars regard administrative inaction as illegal administrative inaction.
目前学界大多数学者将行政不作为等同于违法行政不作为。
4) Semi illegal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不纯正行政违法行为
6)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omission
行政立法不作为
1.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omission is complicated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problem,is a hot topic in the field of administrative law,as well as an old focus in the field of law enforcement.
行政立法不作为是一个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是行政法学理论界的新热点,同时也是实务界的老难点。
补充资料:关于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表任
行政责任是《城市规划法》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因违法行为所产生的一种行政法律后果。在城市规划区占用土地和进行建设的一切单位、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以及居民,只要违反《城市规划法》有关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就必须承担行政责任。它的具体形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给有关责任者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构成城市规划行政责任的主要内容。它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顺利实施的最主要和最常用的法律手段,因而有必要正确理解行政处罚的具体措施,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执法工作。在《城市规划法》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于违法建设活动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
(1)责令停止建设
责令停止建设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管理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并经确认是违法建设活动的,就应及时发出违法建设活动通知,责令有关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活动。一般地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随后还应对违法建设活动的性质和后果作出判断,决定并罚措施。
(2)限期拆除或者没收
限期拆除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有关的违法建设如果不进行清除,就会对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构成严重影响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全部的或部分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于拒不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拆迁安排,给城市建设造成严重影响的,也必须做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没收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有关的违法建设活动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必须给予严厉处罚,但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还可以在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加以利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无偿收取使用权和所有权。没收后产权属城市人民政府,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另行安排使用。
(3)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关违法建设活动虽然对于城市规划实施构成影响,但还可以采取改正措施进行补救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当事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规定的改正措施。
(4)罚款
罚款是从经济上对于违法建设活动进行惩戒的行政处罚手段。具体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建设活动的情节后果,判罚有关当事人和责任者以规定范围内的数额不等的款项。罚款是一种并罚的行政处罚措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根据违法建设活动的性质、后果,在作出其他处罚的同时,决定罚款。要注意防止滥用手段,或以罚款代替其他应得处罚的不良倾向。
《城市规划法》的第三十九条还专门规定了违反城市建设用地审批程序,违法占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处罚,包括规定有关当事人违法取得的用地批准文件无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违法占用的土地等。
《城市规划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是一个完整的、连续的执法过程,因此一切违法建设活动的当事人都必须严格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绝不允许以任何借口继续进行违法建设活动,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应依法采取措施强行制止,并要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城市规划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执行必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这就要求市、县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规划管理与执法机构的建设,对于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县以下建制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派出机构或其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严肃处理各类违法占地与违法建设活动。
2.行政处分
这是行政责任的另一组成部分。《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专门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从事违法建设活动,给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其有关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因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执行行政处罚的同时,有责任要求并督促有关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对违法建设活动的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