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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frican continental law system
非洲大陆法系
2)  continental law
欧洲大陆法
3)  civil law country
(欧洲大陆各国的)大陆法系国家
4)  the Family of African Law
非洲法系
5)  Continental law system
大陆法系
1.
A Study on the Model Doctrin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Continental Law System;
现代大陆法系国际私法学人与学说管窥
2.
In continental law system,justifiable defence should have the quality of necessity and match.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中,防卫行为须具有必要性与相当性就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3.
There exist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system of criminal theory in continental law system and the theory of criminal constitution in China.
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概念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存在差异。
6)  continental legal system
大陆法系
1.
During the 80 s of the 20th Cen- tury,the system was introduced into countries of continental legal system.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在1934年产生于美国,20世纪80年代被引入大陆法系国家。
2.
The typical notary system of the western countries is the notary system based on the continental legal system.
西方国家公证制度的典型是大陆法系的公证制度。
补充资料: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
continental law system

   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古代罗马法反映和调整了罗马奴隶制社会高度发达的简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法律关系,以完备的法律形式维护私有制。中世纪中后期,罗马法在欧洲传播较广,从而产生了一些熟谙罗马法的学者和官吏。近代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制度以后,比较完整地采纳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原则,加以修改和发展,以适应资本主义的需要。1804年拿破仑按照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博爱”口号以及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和自由竞争的原则,亲自指导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是这一法系中最典型的立法。德国统一后的法律虽然带有封建残余性质,但是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在立法原则和立法技术上都更为精细完备,也是大陆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之一。
   大陆法系的特点包括:①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强调立法是议会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决案必须援引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作为依据。②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尤其在程序法上如此。例如,许多法律行为需要国家的鉴证、登记,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时采取审问制,以及法院的体系统一,等等。③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强调法典总则部分的作用,这是罗马法的一种传统。④注重法典的体系排列,讲求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和语言的精练。当然,这些特点都只是相对而言的。
   随着欧洲一些殖民国家的向外扩张,大陆法系也扩及拉丁美洲、非洲、亚洲等地。由于源流不同,大陆法系大体又可分为法、德两个支系,法国、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西班牙和拉丁美洲各国属于前者;德国、奥地利、瑞士和日本等国属于后者。在同一法系各国中,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发展,有的国家具有较大的特点。例如,日本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受到美国法很大的影响;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各国又有其某些固有的特征;荷兰则形成了所谓罗马 -荷兰式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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