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application of law for products liability
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4) 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Products Liability
《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补充资料:《关于产品责任适用法律的公约》
《关于产品责任适用法律的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on Product Liability
GuanYU ChanPin Zeren Sh即ong FO10 d6G的gytje(关于产品资任适用法律的公约)(肠毗瓜如几onthe构叩之比囚如几of白舰店on乃浏反tl拓b汉妙)简称《海牙公约》。调整国与国之间关于产品责任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的准据法。由于各国关于产品责任的实体法和规则不同,产品责任范围和适用法律有很大差异,为此,1臾抖年第10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决议,对侵权行为制定一项法律适用公约。l盯2年第12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于l盯3年10月2日公开签字,1977年ro月l日生效。截至1983年3月1日,缔约国有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卢森堡、荷兰、葡萄牙、瑞士、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等9个国家。 产品范围公约所称产品指一切有经济价值,能供使用或消费的实物。包括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不论是制成品、原料、动产和不动产。但对未加工的农产品,缔约国有权保留其不受公约约束。公约适用的产品范围较欧共体其他国家产品责任法的适用范围宽。主要是扩展适用于天然产品和不动产。 主体公约规定受害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并且不以直接受害人为限,如依靠直接受害人扶养的人受到损害,同样适用该公约。同时,受到损害的法人,如生产者由于购买的原料和部件有缺陷而受到损害,也适用公约的规定。 侵害人包括成品和零件的生产者,天然产品的生产者,产品的供应者以及修理人,仓库管理人员和他们的代理人或雇员。 损害发生损害的原因,一般由于产品本身的缺陷,但即使产品本身没有缺陷,由于对产品的质量、特性、使用方法没有说明,或者说明不当,消费者或使用者因此受到损害也在公约规定的责任范围之内。 损害的种类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以及其他经济损失,但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因产品本身的损害,引起其他损害,两者联系在一起时,适用公约规定。 适用原则在几个国家对产品责任的准据法有不同理解时,公约采取了重盛适用原则。即规定以某国家的国内法为基本的适用法律,同时又规定了几个连接因素。该国内法只有同时具备其中至少一个连接因素,才能被作为准据法。公约规定的主要连接因素有:告负得该件的鱼(附有此均在规定可以色)损害地,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住所所在地,被有贵任的人的主要营业地,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缺陷产品的所在地等。 案件受理机构公约适用的范围不因受理案机构不同而受影响。因此不论民事法庭、刑事法石带民事诉讼)或者行政法院(如法国、比利时等国规定)所受理的案件,如果与公约所定事项有关,公约适用范围之内。 地城范围公约不要求相互条件,根据公约应当适用的法律,即使是非缔约国的法律,也适用。(纪正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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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