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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aw application system of foreign product liability
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
2)  legal application of foreign product duties
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
3)  application of law for products liability
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4)  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Products Liability
《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5)  Legal system of product liability
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6)  Convention on the Applicable Law to Product Liability
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公约
补充资料:《关于产品责任适用法律的公约》


《关于产品责任适用法律的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on Product Liability

  GuanYU ChanPin Zeren Sh即ong FO10 d6G的gytje(关于产品资任适用法律的公约)(肠毗瓜如几onthe构叩之比囚如几of白舰店on乃浏反tl拓b汉妙)简称《海牙公约》。调整国与国之间关于产品责任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的准据法。由于各国关于产品责任的实体法和规则不同,产品责任范围和适用法律有很大差异,为此,1臾抖年第10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决议,对侵权行为制定一项法律适用公约。l盯2年第12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于l盯3年10月2日公开签字,1977年ro月l日生效。截至1983年3月1日,缔约国有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卢森堡、荷兰、葡萄牙、瑞士、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等9个国家。 产品范围公约所称产品指一切有经济价值,能供使用或消费的实物。包括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不论是制成品、原料、动产和不动产。但对未加工的农产品,缔约国有权保留其不受公约约束。公约适用的产品范围较欧共体其他国家产品责任法的适用范围宽。主要是扩展适用于天然产品和不动产。 主体公约规定受害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并且不以直接受害人为限,如依靠直接受害人扶养的人受到损害,同样适用该公约。同时,受到损害的法人,如生产者由于购买的原料和部件有缺陷而受到损害,也适用公约的规定。 侵害人包括成品和零件的生产者,天然产品的生产者,产品的供应者以及修理人,仓库管理人员和他们的代理人或雇员。 损害发生损害的原因,一般由于产品本身的缺陷,但即使产品本身没有缺陷,由于对产品的质量、特性、使用方法没有说明,或者说明不当,消费者或使用者因此受到损害也在公约规定的责任范围之内。 损害的种类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以及其他经济损失,但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因产品本身的损害,引起其他损害,两者联系在一起时,适用公约规定。 适用原则在几个国家对产品责任的准据法有不同理解时,公约采取了重盛适用原则。即规定以某国家的国内法为基本的适用法律,同时又规定了几个连接因素。该国内法只有同时具备其中至少一个连接因素,才能被作为准据法。公约规定的主要连接因素有:告负得该件的鱼(附有此均在规定可以色)损害地,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住所所在地,被有贵任的人的主要营业地,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缺陷产品的所在地等。 案件受理机构公约适用的范围不因受理案机构不同而受影响。因此不论民事法庭、刑事法石带民事诉讼)或者行政法院(如法国、比利时等国规定)所受理的案件,如果与公约所定事项有关,公约适用范围之内。 地城范围公约不要求相互条件,根据公约应当适用的法律,即使是非缔约国的法律,也适用。(纪正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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