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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llective land usufructuary right
集体土地用益物权
2)  land usufructuary
土地用益物权
1.
During the legal system design,the equity is the aim for the land usufructuary allocation and the efficiency is the internal power to realize the function of land usufructuary system.
在法律制度设计中,公平是土地用益物权配置追求的目标,效率是实现土地用益物权制度功能的内在动力。
3)  collective land-use-right
集体土地使用权
1.
The author concludes that site-use-right derived from JV law system is not suitable to be used as contributions of investors, nor is the collective land-use-right due to its non-transferability.
通过分析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认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所使用的“场地使用权”概念与 1988年《土地管理法》修改后形成的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概念不同 ,场地使用权不宜作为出资物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于其不能自由流通和转让 ,亦不宜用作注册资本 ;根据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一致的原则 ,一旦中方出资者以房屋所有权出资 ,它便有义务向合资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
4)  collective land real right
集体土地物权
1.
The authors analyzed the legal foundation and basic principles in cons tructing collective land real right in this country and offered measures for its perfection on the basis of the status quo and with reference to the specific it ems applied in the continental law system countries.
分析了我国集体土地物权构建的法理基础及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并基 于对我国集体所有土地有关权利的现状分析,参照大陆法系国家具体的土地物权制度 ,提出了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完善措施,构建了我国集体土地农用地用益物权和建设用地用 益物权等用益物权形态。
5)  real right system on the collective land
集体土地物权体系
6)  collective land title granting
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
补充资料: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usufruct

   物权的一种,对他人的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永佃权等。①地上权。在他人的土地上建筑、植树的权利。建筑是指建房屋、厂房、堤坝、沟渠等固定于土地上的设施。植树指需要长期营造的竹、木等。地上权具有物权的性质和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地上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除地上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包括所有人)都是义务主体。地上权不需他人的协助就能实现,只需排除他人的干涉。地上权人还有物上请求权,并有追及效力。不论土地转让到何人手中,地上权都不受影响。②地役权。为了自己土地的便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得到便益的土地叫需役地,提供邻地以便益的叫供役地。在供役地上修路通行的权利,经供役地排灌通行的权利,都属地役权。设立地役权,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设定地役权发生的需役和供役的关系,实际是一种协作关系。因此,在供役地上为必要的设置时,应当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少的处所,并采取损害最少的方法。供役地的所有人也可以使用这些设置,但应按受益程度分担必要的维修费用。③典权。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并行使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典权不同于典当,典当是一种质押借贷,是债,而不是用益物权;典权是用典物权,而不是债。土地改革后,典权在中国已不存在。④永佃权。农民支付佃租,在地主土地上永久耕种或放牧的权利。中国经过土地改革这一制度已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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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