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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egal community
法律共同体
2)  legal professional community
法律职业共同体
1.
Reflection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legal professional community;
法律职业共同体建构的反思
2.
Through the historical review,the author holds the view that the establishment of self-ruled societies with mutual conformity forms the basis of legal professional community.
相互认同的自治性团体的建立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础,尊重传统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动力源泉,法律职业者相对的独立性、相似的法律思维方式、高度的同质性和凝聚力以及共同的利益诉求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
3.
As well as the status in quo in our country,it ll be difficult for law education to bring up Legal Professional Community who accords with the demands of the society.
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难以培养出符合社会需求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3)  legal profession community
法律职业共同体
1.
Judges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community, the principal of the exercise of state judicial power.
法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具体主体。
2.
A lot of people can t become judges, or prosecutors,or lawyers even after they have passed the Judicial Examination, let alone to enter the legal profession community.
司法考试制度在当前的法制环境下所起的作用有限,在促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和中国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方面目前难有建树。
3.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professionalization has created a legal professional stratum but not a legal profession community in the present China.
随着法律职业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现阶段基本形成了法律职业阶层,但并未出现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
4)  legal community
法律职业共同体
1.
At present,the legal community does not shaping up in our country.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现代意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5)  common interpretation of law
法律解释共同体
6)  general principle of Community law
共同体一般法律原则
补充资料:欧洲经济共同体共同农业政策


欧洲经济共同体共同农业政策
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 in the EEC

欧洲经济共同体共同农业政策(commonagrieultural Poliey in the EEC)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为促进其农业的发展,所制定的共同体超国家的经济干预手段。1957年3月,欧洲经济共同体六国签订《罗马条约》,提出共同农业政策的主要目标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维护成员国农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1958年7月,共同体斯特雷扎会议对共同农业政策提出一些初步设想。196。年6月,共同体执行委员会就拟定共同农业政策做出具体建议。同年n月,共同体部长理事会制订共同农业政策的三原则,从而奠定了该政策的主要内容。三项原则是:①单一市场原则。即在共同体内农产品自由流通,内部废除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各成员国的市场成为统一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建立单一市场的基础主要是稳定的统一价格和稳定的汇率。此外,要有共同遵守的竞争规则,协调的行政管理法规。②共同体优惠原则即集体推行农产品的保护贸易政策,通过关税与非关税对外壁垒,防止外部廉价农产品在共同体内倾销,以保证成员国农业生产与农产品贸易的顺利发展,进而扶助成员国农产品运销国际市场。同时协助共同体内农业欠发达地区的发展。③财政联合负责原则。即建立共同基金,统筹为实现共同农业政策的各项目标所需的费用。除上述三原则外,在共同农业政策的原则建议中,还提及应利用价格这一经济杠杆谋求农业的共同发展。1962年1月,成员国通过“建立农产品统一市场折衷协议”,规定对谷物、猪肉、家禽、蛋、水果、蔬菜、酒七类农产品的市场实行统一管理。1963年12月,共同体部长理事会决定对大米、牛肉、牛奶及奶制品着手建立统一市场,逐步实行统一价格制度后陆续进行扩充,迄今几乎所有重要农产品都已包括在共同农业政策之中。为了解决该政策实施所需的经费,1962年]月设立“欧洲农业指导与保证基金”。其基金来源,1971年以前,主要由各成员国分摊(按各国对共同体总预算的缴款分配比例)以及各成员国上缴对第三国征收的差价税。1971年1月以后,则全部由共同体的总预算开支。基金除用于农产品内部市场的干预活动和出口补贴外,也用于支持成员国的农业结构改革。共同农业政策自1962年初实施,至1969年底基本实现共同体内农产品的自由流通;对外则征课差价税或共同对外关税。共同农业政策的核心是统一的价格管理制度。管理价格按“农业计算单位”的内部核算指标规划。农业计算单位与各成员国货币之间有法定比价,计划中使用这个比率,现实交易按市场汇率折算。1969年以后,市场汇率变动不定,与计划比率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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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