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aste system
种姓婚姻制度
1.
Manavadharmasastra was an agglomeration of ancient Indian scriptures,which made a con-crete explan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in the caste system.
摩奴法典是古印度一部集大成的经典,法典中具体阐释了种姓婚姻制度。
2) Caste
种姓
1.
Then he fought sharply against India Caste .
此后他对印度社会种姓制度的不合理进行了无情批判,号召印度贱民联合起来,脱离印度教,反对印度教,为自身的幸福进行奋斗。
3) caste system
种姓制
1.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functions of Indian caste system,which has been survived for thousands of years,are ever changi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在印度存在了几千年的种姓制度,其特点和作用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
2.
This text advances, due to pulumen s clergy all-out support, the caste system of India could be done abundant development, and to the social organism of India brings about a great harm.
文章提出 ,由于婆罗门教僧侣的竭力维护 ,印度的种姓制度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并对印度社会肌体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4) the caste system
种姓制度
1.
For the religious doctrine of Sikhism opposing the caste system,Sikhism flies its own colours among numerous religious sects in India.
锡克教教义以反对种姓制度而在印度的众多宗教流派中独树一帜,但基于种姓差别而存在的隔阂、歧视等现象在锡克社会历史的发展中并没有消除,相反对锡克社会的政治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5) caste
种姓制度
1.
The traditional caste system in India also produced tremendous impact on its development.
但殖民化阻断了印度原工业化的进程,同时印度传统的种姓制度对原工业化也有巨大的压制作用。
6) caste system
种姓制度
1.
Having existed for thousand years as an ancient hierarchical system, caste system left great influence on Indian politics, economy and culture, including legislation.
种姓制度是在印度存在了几千年之久的一种古老的等级制度,它对印度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都有深远的影响,其中也包括法律。
参考词条
补充资料:印度种姓制度
印度社会存在的一种彼此严格区分的社会等级或集团制度。梵语为瓦尔纳,意为"色"、"种"、"质";又为"迦提"。中国古代的汉译佛经或旅印高僧的著作中,称为种姓或族姓。中国古代文献所使用的种姓兼指瓦尔纳与迦提两者。葡萄牙人初到印度时,称迦提为卡斯塔。现今世界上流行的卡斯特一词系由此发展而来。在南亚各国印度教居民中,都曾存在种姓制度,现已逐渐废除。
种姓制度的产生 印度-雅利安人(以下简称雅利安人)侵入印度的七河流域后,为了把自己较白的肤色同土著居民较黑的肤色区别开来,开始使用瓦尔纳一词。在雅利安人占领的地区便出现了雅利安瓦尔纳与达萨瓦尔纳。随着雅利安人的社会分化,从事祭祀的僧侣和以部落首领为首的武士集团逐渐同雅利安一般人民大众脱离开来,而成为两个特权等级。一般人民大众则成为雅利安人社会内部的第三等级。这样,再加上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在社会上便自然地形成4个地位不同的社会等级。关于这4个等级产生的最早记录,见于《梨俱吠陀》最后一篇的普鲁沙赞歌。其中依次提到婆罗门、罗惹尼亚(即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种姓的产生当属后期吠陀时代(约公元前1000~前600)。
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分化,种姓制已逐渐形成为一种社会体系。作为第1等级的婆罗门,独揽宗教事务,形成专门的祭司阶级,有些婆罗门还参与政事。第2等级的刹帝利,是掌握军政大权的武士阶级。这两个等级处于统治地位。第3等级的吠舍,是雅利安人的平民大众,从事农业,畜牧业和商业等。这是就雅利安人3个等级具有代表性的职业来说的,而社会现实绝非如此单纯。事实上有些高级种姓的人也从事低级种姓的职业,而在吠舍中间有些商人后来恃其财富,飞黄腾达。第4等级首陀罗,基本上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但也有贫困的雅利安人。他们是被压迫、遭奴役、受歧视的无权居民等级,从事手工业和农牧业,他们之中大多数是奴隶。
古代种姓制度 这4个等级至法经、法典时代(约公元前600~公元200),日趋严格。在职业上,各种种姓原则上是世袭不变的。按《摩奴法典》规定,高级种姓由于"穷困"可以从事低级种姓的职业;相反,低级种姓不得从事高级种姓的职业。在婚姻上,各种姓原则上同姓通婚,即实行内婚制。《摩奴法典》规定,高级种姓之男因"贪欲"可以娶低级种姓之女;相反,低级种姓之男不得娶高级种姓之女。前者称"顺婚",后者称"逆婚"。职业世袭化和种姓内婚制是种姓制的基本特征。此外,各种姓间,特别是前 3种种姓和首陀罗之间,在宗教社会生活和法权方面,都有严格的界限和区分。前者有权参加雅利安人的宗教生活,经过"入门式"(入教式)称为再生人。后者无权,故称为非再生人。在法律上对再生人与非再生人刑事犯罪、债务和继承等民事纠纷都有不同的规定。婆罗门教经典对各种姓间的关系所以作如此严格的规定,旨在保证高级种姓。特别是婆罗门种姓的特权利益。早期佛经和麦加斯梯尼关于种姓制度的反映,在许多方面与婆罗门教经典不同,甚至矛盾。
随着社会劳动分工的发展,在吠舍和首陀罗中间,繁衍出很多从事不同职业的小集团。这些小的职业集团逐渐脱离原来的瓦尔纳而形成单独的迦提。另外,有些非雅利安人的落后部落,也在瓦尔纳制的影响下形成为一些具有迦提特征的集团,例如尼沙达、旃荼罗和普卡萨等。以后还有其他一些原因促使迦提的数目日益增多。迦提具有瓦尔纳职业世袭和内婚制的基本特征,属被压迫等级,社会地位低下。《摩奴法典》记载59种迦提,其中最受压迫的是所谓逆生的6种迦提:苏特(看管马和战车者),马哥陀(商人),维底哈卡(服侍妇人),阿尧哥沃(木匠),刹特里(捕杀穴居动物者),旃荼罗(运搬无亲人的尸体和执刑者)。在这 6种人中,旃荼罗的地位最为低下,最受歧视,为古代"不可接触者"(贱民)的代表。
种姓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变化。《大唐西域记》的记载反映了公元7世纪的情况:"苦夫族姓殊者,有四流焉:一曰婆罗门,净行也,守道居贞,洁白其操。二曰刹帝利,王种也,奕世君临,仁恕为志。三曰吠奢,商贾也,贸迁有无,逐利远近。四曰戍陀罗,农人也,肆力畴陇,勤身稼穑。凡慈四姓,清浊殊流,......自余杂姓,实繁种族,各随类聚,难以详载"。这里虽然仍保留了传统的"四姓"的区分,但吠舍和首陀罗已分别变成商贾和农人的单一的职业集团。自此以后,迦提的数目愈演愈多,四个瓦尔纳的区分越来越失掉意义,从而这一概念逐渐消失而为迦提代替。
近现代种姓制 英国殖民者入侵印度后,种姓制度继续存在。据1931年英国殖民当局对印度所进行的人口调查统计,全印已有3500种卡斯特。其中被压迫种姓有429种,大约有6000万人。印度民族主义者注意到被压迫种姓问题。1931年,M.K.甘地为唤起"贱民"群众参加民族独立运动,要求废除贱民制,倡导提高贱民地位的哈里詹运动。1942年"贱民"出身的安伯德卡成立全印度表列种姓联盟,领导"贱民"进行合法斗争。今日印度,"贱民"的数量将近一亿,种姓问题仍然是社会上的一个重要问题。
种姓制度的产生 印度-雅利安人(以下简称雅利安人)侵入印度的七河流域后,为了把自己较白的肤色同土著居民较黑的肤色区别开来,开始使用瓦尔纳一词。在雅利安人占领的地区便出现了雅利安瓦尔纳与达萨瓦尔纳。随着雅利安人的社会分化,从事祭祀的僧侣和以部落首领为首的武士集团逐渐同雅利安一般人民大众脱离开来,而成为两个特权等级。一般人民大众则成为雅利安人社会内部的第三等级。这样,再加上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在社会上便自然地形成4个地位不同的社会等级。关于这4个等级产生的最早记录,见于《梨俱吠陀》最后一篇的普鲁沙赞歌。其中依次提到婆罗门、罗惹尼亚(即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种姓的产生当属后期吠陀时代(约公元前1000~前600)。
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分化,种姓制已逐渐形成为一种社会体系。作为第1等级的婆罗门,独揽宗教事务,形成专门的祭司阶级,有些婆罗门还参与政事。第2等级的刹帝利,是掌握军政大权的武士阶级。这两个等级处于统治地位。第3等级的吠舍,是雅利安人的平民大众,从事农业,畜牧业和商业等。这是就雅利安人3个等级具有代表性的职业来说的,而社会现实绝非如此单纯。事实上有些高级种姓的人也从事低级种姓的职业,而在吠舍中间有些商人后来恃其财富,飞黄腾达。第4等级首陀罗,基本上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但也有贫困的雅利安人。他们是被压迫、遭奴役、受歧视的无权居民等级,从事手工业和农牧业,他们之中大多数是奴隶。
古代种姓制度 这4个等级至法经、法典时代(约公元前600~公元200),日趋严格。在职业上,各种种姓原则上是世袭不变的。按《摩奴法典》规定,高级种姓由于"穷困"可以从事低级种姓的职业;相反,低级种姓不得从事高级种姓的职业。在婚姻上,各种姓原则上同姓通婚,即实行内婚制。《摩奴法典》规定,高级种姓之男因"贪欲"可以娶低级种姓之女;相反,低级种姓之男不得娶高级种姓之女。前者称"顺婚",后者称"逆婚"。职业世袭化和种姓内婚制是种姓制的基本特征。此外,各种姓间,特别是前 3种种姓和首陀罗之间,在宗教社会生活和法权方面,都有严格的界限和区分。前者有权参加雅利安人的宗教生活,经过"入门式"(入教式)称为再生人。后者无权,故称为非再生人。在法律上对再生人与非再生人刑事犯罪、债务和继承等民事纠纷都有不同的规定。婆罗门教经典对各种姓间的关系所以作如此严格的规定,旨在保证高级种姓。特别是婆罗门种姓的特权利益。早期佛经和麦加斯梯尼关于种姓制度的反映,在许多方面与婆罗门教经典不同,甚至矛盾。
随着社会劳动分工的发展,在吠舍和首陀罗中间,繁衍出很多从事不同职业的小集团。这些小的职业集团逐渐脱离原来的瓦尔纳而形成单独的迦提。另外,有些非雅利安人的落后部落,也在瓦尔纳制的影响下形成为一些具有迦提特征的集团,例如尼沙达、旃荼罗和普卡萨等。以后还有其他一些原因促使迦提的数目日益增多。迦提具有瓦尔纳职业世袭和内婚制的基本特征,属被压迫等级,社会地位低下。《摩奴法典》记载59种迦提,其中最受压迫的是所谓逆生的6种迦提:苏特(看管马和战车者),马哥陀(商人),维底哈卡(服侍妇人),阿尧哥沃(木匠),刹特里(捕杀穴居动物者),旃荼罗(运搬无亲人的尸体和执刑者)。在这 6种人中,旃荼罗的地位最为低下,最受歧视,为古代"不可接触者"(贱民)的代表。
种姓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变化。《大唐西域记》的记载反映了公元7世纪的情况:"苦夫族姓殊者,有四流焉:一曰婆罗门,净行也,守道居贞,洁白其操。二曰刹帝利,王种也,奕世君临,仁恕为志。三曰吠奢,商贾也,贸迁有无,逐利远近。四曰戍陀罗,农人也,肆力畴陇,勤身稼穑。凡慈四姓,清浊殊流,......自余杂姓,实繁种族,各随类聚,难以详载"。这里虽然仍保留了传统的"四姓"的区分,但吠舍和首陀罗已分别变成商贾和农人的单一的职业集团。自此以后,迦提的数目愈演愈多,四个瓦尔纳的区分越来越失掉意义,从而这一概念逐渐消失而为迦提代替。
近现代种姓制 英国殖民者入侵印度后,种姓制度继续存在。据1931年英国殖民当局对印度所进行的人口调查统计,全印已有3500种卡斯特。其中被压迫种姓有429种,大约有6000万人。印度民族主义者注意到被压迫种姓问题。1931年,M.K.甘地为唤起"贱民"群众参加民族独立运动,要求废除贱民制,倡导提高贱民地位的哈里詹运动。1942年"贱民"出身的安伯德卡成立全印度表列种姓联盟,领导"贱民"进行合法斗争。今日印度,"贱民"的数量将近一亿,种姓问题仍然是社会上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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