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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umanistic elements
人文主义因素
1.
People always ignore the effects of humanistic elements derived from the period of ancient Greece and Rome when they talk about the reasons of humanism becoming social trend of thoughts during the period of Renais- sance.
人们在谈到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成为社会思潮的原因时,往往忽视了在古希腊罗马时期业已产生的人文主义因素的影响。
2)  human aspects
人本主义因素
1.
And the only way to achieve the goal is to place sufficient importance on th e human aspects of language teaching, featured by great attention to the languag e learne s emotions and feelings.
通过对三种类型的语言教师的比较,指出语言教师不仅仅要熟知自己的教学内容,或者能熟练地运用若干个教学法,而且还应具备为确保营造获得高质量语言学习的心理氛围的能力,要达到这一目的的独特方法便是高度重视语言学习活动的人本主义因素,其特征是关注语言学习者的情感。
3)  Humanitarian Factors
人道主义因素
4)  factors doctrine
因素主义
5)  humanism [英]['hju:mənɪzəm]  [美]['hjumə'nɪzəm]
人文主义
1.
The Association of Universal Design and Humanism;
无障碍设计与人文主义的关联
2.
New Tropism of Educational Technology——Integrating Technologism and Humanism;
教育技术发展的新取向——技术主义与人文主义的融合
6)  human factors
人文因素
1.
Meteorologic disaster losses in Shenzhen-Bayanhaote geographic transect:influence analysis of natural and human factors;
“深圳—巴颜浩特”地理样带气象灾害损失——自然与人文因素影响分析
2.
A spatial econometric analysis of the impacts of human factors on environment in China
环境影响评价中人文因素作用的空间计量
3.
As the major driving forces that affect coastal areas pollution, human factors bring about negative influence on environment as the quick development of economy.
人文因素作为影响近岸海域污染的主要驱动因子,在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环境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
补充资料:人文主义法学派
      15~16世纪以法国为中心的、继后期注释法学派兴起的法学派别,因与文艺复兴运动中的人文主义思潮相联系而得名。旧译博古学派,又称法国法学派。人文主义是欧洲中世纪资产阶级最早的反封建思潮,其代表人物以人及自然为研究对象,与神学相对立。人文主义法学派是以罗马法为研究对象,与神学法学相对立(见西欧中世纪神学法律思想)。人文主义法学派与当时的注释法学派都认为罗马法是人类法律的基本渊源;但它反对注释法学派,特别是反对以巴尔多鲁(1314~1357)为代表的后期注释法学派对罗马法的机械注释,甚至为了实用而曲解罗马法。人文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为意大利的A.阿尔恰托(1492~1550),代表人还有法国的J.居雅斯(1522~1590)、德国的U.察修斯(1461~1535)和法国的G.比代(1467~1540)等。他们要求将罗马法作为历史现象而不是作为现行法规进行研究,要求从注释法学派、甚至从查士丁尼(527~565在位)时代编纂者对罗马法的曲解中解放出来,用一种历史的、比较的方法,即根据罗马法当时的历史条件或对罗马法原文的比较方法来研究罗马法。这一派别旨在恢复作为古代文化之一的罗马法的本来面目,并通过人们对罗马法的理性知识的进一步增长,来改革中世纪后期司法实践中的弊端。随着注释法学派和人文主义法学派对罗马法的研究和传播,罗马法在西欧大陆和中欧大为普及,成为与各种地方法、教会法相并行的普通法。
  
  阿尔恰托出生于意大利米兰,曾在意大利帕维亚大学和博洛尼亚大学学习法律。他在学生时代就发表了《评查士丁尼法典后三卷》一书。该法典共12卷,前9卷与司法实践联系密切,曾长期被误认为是法典的主要部分,而主要涉及公法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后三卷则长期被忽视。阿尔恰托大学毕业后,于1514年在米兰任律师,1518年任法国阿维尼翁大学教授,1529~1535年在法国人文主义法学基地布尔日大学执教,晚年又回意大利。他与尼德兰的著名人文主义者D.埃拉斯穆斯(约1469~1536)和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T.莫尔(1478~1535)交往甚密。居雅斯生在法国图卢兹,曾长期在布尔日大学执教,著作甚多。他主要是研究罗马法的来源,最重要的著作是对罗马法学家A.帕皮尼安(见罗马法学)的《评帕皮尼安》,而以对其第28卷的评论和改正最为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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