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双击或选中下面任意单词,将显示该词的音标、读音、翻译等;选中中文或多个词,将显示翻译。
您的位置:首页 -> 词典 -> 国家建立
1)  the country establishment
国家建立
2)  to establish normal state relations
建立正常的国家关系
3)  national law
国家立法
1.
By collecting and analyzing our active national law about river basin, the paper points out that we have formed a systemic national law elementarily, which aims to promote, realize and ensur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river basin in China.
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的与流域相关的国家立法进行梳理,指出我国已初步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旨在促进、实现和保障流域可持续发展的国家立法,但是必须通过适时和合理的修订才能够支持流域的可持续发展。
4)  neutrality of state
国家中立
5)  national construction
国家建设
1.
According to higher education development situation,the national construction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the article emphasizes the higher education must cultivate the high quality workers adapting modernization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diligently.
由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态势、国家建设和国际竞争的形势,强调高等教育要努力培养适应现代化建设和国际竞争的高素质劳动者。
2.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globalization and modernization,Chinese must simultaneously face the two fold tasks of national construction(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premise establishes in advance)and political reform(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request .
全球化、现代化背景之下的中国道路,必须同时面对国家建设(新制度主义的前提预设)和政治改革(新制度主义的必然要求)双重任务。
6)  state construction
国家建设
1.
It put forward the strategy of the state construction and endeavored to persuade Ngo Dinh Diem and his administration to make necessary reforms in politics, economics and society through their joint efforts in the hope of gaining the public support toward the South Vietnam Government.
提出了"国家建设"战略,试图通过双方的努力使吴庭艳政府进行必要的政治、社会与经济改革,以赢得民众对南越政府的支持,进而巩固美国在东南亚的战略利益,并最终赢得冷战在东南亚的胜利。
2.
The development of higher education being in close coordination with social economy and running universities to actively serve the needs of state construction are the basic conclusions drawn by the study of many universities within and outside China.
高等教育的发展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结合 ,高等学校办学应当主动适应国家建设需要 ,这是考察国内外许多高校的办学史得出的基本结论。
补充资料:《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
      联合国拟定的协调各国相互间税收关系,为国际签订税收双边协定提供使用的示范文本。简称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
  
  沿革 1921年国际联盟根据布鲁塞尔国际金融会议发出的消除双重课税的呼吁,邀请意大利、荷兰、英国和美国的四位经济学家组成工作小组,写出了一份关于国际重复课税对经济影响的研究报告;1922年,由国联金融委员会邀请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法国、意大利、荷兰、瑞士和英国的七位税务官员,研究国际重复课税和国际偷漏税的行政管理和实务。后来阿根廷、德国、日本、波兰、委内瑞拉和美国的税务官员也参加了这一工作。经过1923~1927年期间的多次会议讨论,起草了《关于避免对直接税重复课税的双边协定》、《关于避免对财产继承重复课税的双边协定》、《关于课税的行政管理援助的双边协定》和《关于课税的司法援助的双边协定》。这些协定及其注释文本,被提交给国联成员国和非成员国政府,经1928年10月在日内瓦召开的27国政府专家会议审议,形成了1928年税收协定范本。国联理事会财政委员会,又于1933年写成《国际间分配营业收入协定草案》,1935年6月修订,形成1935年税收协定范本。此后不久,国联财政委员会着手将1928年与1935年的两个税收协定范本合并,于1940年6月和1943年7月先后两次在墨西哥城举行会议,通过了《避免对收入重复课税的双边协定范本》、《避免对遗产重复课税的双边协定范本》和《建立对征收直接税的行政管理相互援助制度的双边协定范本》以及上述协定的附加议定书。这些文本一并称为墨西哥城税收协定范本。1946年3月国联财政委员会在伦敦举行第十次会议,重新审议墨西哥城税收协定范本,对股息、利息、租金、年金和养老金征税的条款作了较大修改,并且取消了某些条款,拟成伦敦税收协定范本。1946年4月国际联盟解散,以后的一段时期有关国际税务工作,主要由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承担。1961年改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后于1963年提出《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草案》,几经修改补充,1977年产生了《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这个范本主要适用于发达国家之间签订税收协定。为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权益,促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税收协定,联合国秘书长根据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的决定,于1968年成立起草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税收协定的特设专家小组,由阿根廷、智利、法国、联邦德国、加纳、印度、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家和联合国的税务官员与专家组成。专家小组经过七次会议讨论,制定了一些适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为签订双边税收协定进行谈判的基本原则。联合国秘书处国际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的财政金融局,根据专家小组制定的基本原则,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77年修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起草了一份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草案。复经专家小组于1979年12月在日内瓦召开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范本草案文本和条文注释,最终形成了这一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
  
  范本结构 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的结构分为:协定范围、定义、对所得的课税、对财产的课税、消除双重课税的方法、特别规定和最后规定等七章,二十九条;主要内容有:避免和消除双重课税、避免和防止税收歧视以及情报交换防止跨国偷税漏税等。它的形成,标志着国际税收关系的调整进入了成熟阶段。它比经合发组织协定范本更注重地域管辖权,易于为发展中国家所接受,同时由于某些条款具有足够的伸缩性,有助于缔约双方结合各自国家情况,具体商定协定条文。因此,也易于为条件不同的国家所接受。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的产生,促进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越来越多的双边税收协定和这类税收协定条文的标准化。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