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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nvestment access
投资准入
1.
With the popularization of investment liberalization, the liberalization of investment accession has become a worldwide trend, which has ended the investment measures adopted by different countries.
 传统的投资条约一般将投资准入的决定权保留给东道国。
2)  admission of investment phase
投资准入阶段
1.
However,in different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treaties,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clause varies by countries,the main difference being whether it applies to admission of investment phase or just to operation of investment phase.
但在不同的国际投资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却因各国不同的规定而异,主要区别之一在于最惠国待遇条款是适用于投资准入阶段还是仅仅适用于投资经营阶段。
3)  market access of energy investment
能源投资准入
4)  benchmark investment
基准投入
1.
This paper marks off two concepts of basic investment and benchmark investment on the enterprise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论文将委托一代理模型和贝特朗模型结合 ,解决了最优激励合同下企业技术创新投入量的计算方法的问题 ,并区分了企业技术创新的基本投入和基准投入的概念。
5)  investment [英][ɪn'vestmənt]  [美][ɪn'vɛstmənt]
n.投资,投入
6)  capital investment
资金投入
1.
However, there are many difficulties lying on capital investment of China s natural forest project.
四川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资金投入研究 财政学专业 研究生:庄佳指导老师:李航星教授 我国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是一项涉及生态、经济、政策、社会等诸多领域,具有综合性、长期性和战略性的系统工程。
2.
This thesis analys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the difficulties of capital investment in rural areas, analyses its reasons from different angles.
本文拟结合实际,从多角度分析新农村建设资金投入保障的现状及所面临的困境,剖析其深层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应从发挥财政资金的主导作用、明确投入重点、创新投入方式、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完善支农配套政策等方面建立健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通过强化新农村建设资金的整合力度,建立健全多元化的资金筹集体系,全力支持并不断推进新农村建设。
3.
Based on data obtained from questionnaires on farming households in Yichun City,Jiangxi Province,the paper analyzes the reality and problems on farmers\'capital investment in forest operation.
以江西省宜春市农户调查数据为基础,分析农户林业经营资金投入的现状与问题。
补充资料: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发布单位: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6-7-11

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国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也比较活跃。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
(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二)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企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上述证照到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商务主管部门换发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投资者应提交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保证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五)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对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不允许其在境内进行上述活动。
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六)对投资房地产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境外投资者,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
(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
(八)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九)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当遵守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规划许可批准的期限和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监管,发现囤积土地和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十)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