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national marriage law
国家婚姻法
1.
There exist many conflicts between the minority people s marriage habit and the national marriage law as in the substantial conditions and formal conditions in marriage engagement or marriage dissolvement,the neglect of which will inevitably cause disorder in the nation s marriage life,hind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ate birth control law and lead to the quality decline of the population.
西部乡村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婚姻法在缔结与解除婚姻关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上存在着诸多冲突。
2)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婚姻家庭法
1.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hip——60 years' of Chinese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国婚姻家庭法六十年
2.
Although my current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to strengthe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property adjustment,but in the legislative perspective,and the inhe.
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虽加强了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但在立法前瞻性、内在结构和制度设计等方面仍有不足,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予以改进和完善。
3.
Instead, it is an inheritance and compromise of history and tradition on the basis of revolution, especially in the field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法国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的成果之一,但它并没有彻底割断历史,而是在革命的基础上对历史和传统的继承和妥协,尤其是在婚姻家庭法领域表现得十分突出,完全丧失了财产法领域以及债法领域中随处可见的自由、平等的革命精神。
3) Marital Law
婚姻家庭法
1.
The Principle of Children s Maximum Benefit in Marital Laws;
婚姻家庭法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4) family law
婚姻家庭法
1.
The purpose of the family law returning to civil Law is to promote the reform of family law by the systematization of civil code and the theory of the autonomy of private law.
究其制度理论根源,在于对婚姻法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的特殊性,以及婚姻法定位与家事领域自由的关系,乃至婚姻家庭法对社会秩序及道德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认识不清。
5) United States Marriage Law
美国婚姻法
补充资料:婚姻法
婚姻法 marriage law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定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夫妻间、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调整由此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婚姻法的内容多数为强行性规范,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狭义的婚姻法只调整婚姻方面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在中国奴隶社会,礼、法不分。封建社会的法律形式是诸法合体。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中华民国时期,1930年的民法亲属编,大量吸取了德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的亲属法的有关条文,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931年12月1日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后又加修改,于1934年4月8日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其后,许多革命根据地都制定了地区性的有关婚姻的法律。这些法令的基本精神都是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 在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婚姻法又称为家庭法或亲属法。婚姻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作为亲属法的组成部分,附属于民法。在立法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把亲属法编入民法典。英美法系国家的亲属法,一般由多种单行法规构成,但它们都是各该国家民法的组成部分。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为基本原则,起到了废旧立新的巨大作用。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它的基本原则是:①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指男女双方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不受对方的强迫和任何第三者的干涉。②一夫一妻。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③男女平等。是男女社会地位平等在婚姻和家庭生活中的体现。它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区别于一切旧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根本标志。④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⑤实行计划生育。包括有计划地调整人口增长速度,即提高或降低人口的增长率;调整人口的年龄构成和地域分布等。新婚姻法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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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