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riminal Execution Law
刑事执行法
1.
On Legislation of Criminal Execution Law;
刑事执行法是刑事法律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
2) Criminal Implementation Law
刑事执行法
1.
We maybe find a way out of the present predicament by studying the advanced concepts and legislative technology of the Danish criminal implementation law.
丹麦刑事执行法的先进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对我国目前的刑罚执行和刑事执行法体系的构建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3) criminal law enforcement
刑事执法
1.
The people s police s human nature on criminal law enforcement is an important link in our modern legislative work.
人民警察刑事执法的人性化问题是我国现代法制建设中重要的一个环节,是确保民众合法权利能否得到保障的一个关键。
2.
Substantive justice is used to judge that of procedural result in criminal law enforcement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which results in the spread of breaking procedure.
在公安刑事执法中 ,总是以实体正义与否为标准来判别某一诉讼结果是否正义 ,违反诉讼程序的现象十分普遍。
3.
At present,no effective mechanism between criminal law enforcement and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has been fully developed in China,affecting the healthy functioning of the market economy.
随着现代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都普遍意识到:检察机关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虽分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范畴,但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任务面前,两者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要进行有机衔接,以发挥权力的共同治理作用。
4) Demark Criminal Execution Law
丹麦刑事执行法
1.
On The "Demark Criminal Execution Law"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China;
《丹麦刑事执行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5) maritime law-enforcing activities
海事行政执法
1.
Discussion about the free decision in the maritime law-enforcing activities;
关于海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思考
6)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行政执法
1.
Analyzing Problems Existing in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of Archives Law;
档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2.
The Inner Harmony of China s Administrative Rule of Law——Centered on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中国行政法治的内和谐——以行政执法为中心
3.
Considerations on Deepening Reform of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System;
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补充资料:刑事裁判的执行
凭借国家权力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按其内容和要求付诸实现的程序。执行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51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必须交付执行的判决和裁定是:①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②终审的判决和裁定;③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
执行的机关和程序 刑事判决、裁定的内容不同,执行的机关和程序也不同。
无罪或免刑判决的执行 无罪或免刑判决宣布后,如果被告人在押,羁押单位应当立即释放(第152条)。
死刑判决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下级人民法院接到命令后,在 7日以内交付执行。如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或者罪犯正在怀孕,应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果是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而停止执行的,待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如果属于罪犯正在怀孕而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第153、154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的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并通知罪犯家属(第155条)。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 决的执行 应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并由执行机关通知罪犯家属 (第156条)。对于不适宜监外劳动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反革命犯和其他重大的刑事犯,应交监狱执行;对于适宜监外劳动的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可以交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对于判处徒刑二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的犯人,可以交由看守所监管;对于少年犯则交少年犯管教所管教(《劳动改造条例》第 8、17、21条)。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刑满释放证明(《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2款)。
徒刑缓刑判决的执行 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第158条第1款)。这一规定也适用于被判处拘役缓刑的罪犯。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 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第159条)。
罚金判决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第160条)。
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第161条)。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对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的解决程序
监外执行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遇有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时,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是根据特殊情况而采取的一种特别措施。对于监外执行的罪犯,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基层组织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第157条)。监外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如果刑期还没有届满,应当把罪犯收回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单位执行。
减刑、假释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第162条第2款)。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第158条第2款)。
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或执行死刑 对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可减为无期徒刑或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高级人民法院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法》第46条、《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2款)。
判决刑罚的合并执行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监狱和劳动改造机关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对所犯新罪和以前没有发现的罪行依法判决时,应在前后两个判决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刑法》第65条)。
对判决中的错误和申诉的处理 监狱和劳动改造机关在执行刑罚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63条)。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审查以后,如果认为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如果不是实质性的错误,例如判决文字上有错误,或者判决以前的羁押期间未折算刑期或折算不当,等等,也应当由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精神予以更正或补充。
各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对判决、裁定的执行不尽相同。美国对不太重要案件的判决由警察局执行,较严重案件的判决则由典狱长执行。民主德国的判决由人民警察机关执行。联邦德国、日本均由检察官执行。联邦德国和日本法律还规定,可以将罚金折抵刑罚执行,前者折抵监禁,后者折抵劳役场拘押。在英国对不服监禁刑的青少年移送感化教养。这种刑罚的刑期特殊,一律为6个月至2年,法院不予确定,由内政大臣视教养结果,随时释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51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必须交付执行的判决和裁定是:①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②终审的判决和裁定;③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
执行的机关和程序 刑事判决、裁定的内容不同,执行的机关和程序也不同。
无罪或免刑判决的执行 无罪或免刑判决宣布后,如果被告人在押,羁押单位应当立即释放(第152条)。
死刑判决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下级人民法院接到命令后,在 7日以内交付执行。如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或者罪犯正在怀孕,应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果是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而停止执行的,待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如果属于罪犯正在怀孕而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第153、154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的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并通知罪犯家属(第155条)。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 决的执行 应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并由执行机关通知罪犯家属 (第156条)。对于不适宜监外劳动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反革命犯和其他重大的刑事犯,应交监狱执行;对于适宜监外劳动的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可以交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对于判处徒刑二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的犯人,可以交由看守所监管;对于少年犯则交少年犯管教所管教(《劳动改造条例》第 8、17、21条)。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刑满释放证明(《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2款)。
徒刑缓刑判决的执行 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第158条第1款)。这一规定也适用于被判处拘役缓刑的罪犯。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 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第159条)。
罚金判决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第160条)。
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第161条)。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对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的解决程序
监外执行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遇有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时,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是根据特殊情况而采取的一种特别措施。对于监外执行的罪犯,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基层组织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第157条)。监外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如果刑期还没有届满,应当把罪犯收回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单位执行。
减刑、假释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第162条第2款)。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第158条第2款)。
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或执行死刑 对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可减为无期徒刑或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高级人民法院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法》第46条、《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2款)。
判决刑罚的合并执行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监狱和劳动改造机关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对所犯新罪和以前没有发现的罪行依法判决时,应在前后两个判决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刑法》第65条)。
对判决中的错误和申诉的处理 监狱和劳动改造机关在执行刑罚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63条)。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审查以后,如果认为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如果不是实质性的错误,例如判决文字上有错误,或者判决以前的羁押期间未折算刑期或折算不当,等等,也应当由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精神予以更正或补充。
各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对判决、裁定的执行不尽相同。美国对不太重要案件的判决由警察局执行,较严重案件的判决则由典狱长执行。民主德国的判决由人民警察机关执行。联邦德国、日本均由检察官执行。联邦德国和日本法律还规定,可以将罚金折抵刑罚执行,前者折抵监禁,后者折抵劳役场拘押。在英国对不服监禁刑的青少年移送感化教养。这种刑罚的刑期特殊,一律为6个月至2年,法院不予确定,由内政大臣视教养结果,随时释放。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