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erminal processor
终端处理机
2) processor front-end
处理机前端
3) Back-End Processor
后端处理机
4)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争端解决机制
1.
To Construct a Unique CEPA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构建CEPA独创性争端解决机制的思考
2.
Again On Whether the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of CEPA Should Learn from that of CAFTA;
也论CEPA是否应借鉴CAFTA的争端解决机制
3.
On perfecting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in China-ASEAN free trade area——Taking comparative research as perspective;
论完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以比较研究为视角
5) the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争端解决机制
1.
After introducing the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of WTO and CAFTA, such as the applicable scope, procedure,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and time restriction,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of WTO that is not perfect is drawn, but its most prominent characteristic is the quasi-judicial nature and compulsor.
通过介绍WTO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程序、争端机构及时限,指出尽管WTO争端解决机制不是尽善尽美的,但其最显著的特点是其准司法性、强制性;作为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新事物——CAFTA争端解决机制也还须时间的进一步检验,但如果能借鉴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准司法性以增强仲裁效力的强制性,就更能发挥其解决矛盾的作用,维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良性运转。
6)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争端解决机制
1.
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and legal advises on China s disputes;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应诉策略
2.
A New Perspective of the Improving of 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From The Standard of Judicial Procedural;
WTO争端解决机制完善的新视角——以司法标准为切入点
3.
Research to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法律问题研究
补充资料: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ConventionontheSettlementofInvestmentDisputesBetweenStatesandNationalsofOtherStates)简称《1965年华盛顿公约》,1965年3月18日缔结于华盛顿,1966年10月14日生效。该公约是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主持下缔结的、为解决一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间的投资争议的多边国际公约。
《1965年华盛顿公约》包括一个序言和10章75条。其目的在于提供解决国家和外国私人投资者争议的调节和仲裁的便利,促进相互信任的气氛,并鼓励私人资本的国际流动。公约决定在华盛顿成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作为解决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争议和实施公约的常设机构。1966年,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成立,该中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享有公约规定的特权和豁免权。
《1965年华盛顿公约》争议的解决方法有调解与仲裁两种。对于解决案件的法律,公约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如无此协议,则适用争端缔约国的法律以及可以适用的国际法规则。“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受理的案件,有排他管辖的效力,同时,“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受理案件以后,也不得借口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含义不清而暂时不作出裁决。裁决结果对双方有拘束力,不得进行上诉或采取任何除本公约规定外的补救措施。各方应遵守和履行裁决。此外,公约还就国家主权豁免、公平与善意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等内容作了规定。
《1965年华盛顿公约》是成员广泛、影响力较大的一个公约。中国于1990年2月签署,1990年7月批准加入该公约。
《1965年华盛顿公约》包括一个序言和10章75条。其目的在于提供解决国家和外国私人投资者争议的调节和仲裁的便利,促进相互信任的气氛,并鼓励私人资本的国际流动。公约决定在华盛顿成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作为解决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争议和实施公约的常设机构。1966年,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成立,该中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享有公约规定的特权和豁免权。
《1965年华盛顿公约》争议的解决方法有调解与仲裁两种。对于解决案件的法律,公约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如无此协议,则适用争端缔约国的法律以及可以适用的国际法规则。“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受理的案件,有排他管辖的效力,同时,“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受理案件以后,也不得借口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含义不清而暂时不作出裁决。裁决结果对双方有拘束力,不得进行上诉或采取任何除本公约规定外的补救措施。各方应遵守和履行裁决。此外,公约还就国家主权豁免、公平与善意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等内容作了规定。
《1965年华盛顿公约》是成员广泛、影响力较大的一个公约。中国于1990年2月签署,1990年7月批准加入该公约。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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