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notice of insurance contract modification
保险合同变更通知
2) Change of Insurance Contract
保险合同的变更
3) insurance contract modification
保险合同变更
4) contract change notification
合同更改通知书
6) subcontract change notice
转包合同更改通知
补充资料:保险代理合同的变更
保险代理合同的变更
[保险代理合同的变更1保险代理合同的变更是指在订立保险代理合同后,当事人一方根据情况的变化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原代理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保险代理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当事人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约,但是由于客观情况和合同当事人的需要不断变化,原订合同可能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1.保险代理合同变更的法定条件 (l)合同因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而变更。这种形式在保险代理合同的变更诸条件中最为常见,只要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允许变更保险代理合同。 (2)经济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保险代理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而变更。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合同法上,凡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允许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并免除当事人的赔偿 (3)合同因一方违约而变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往往会造成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所以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变更合同。 2.保险代理合同的变更事项 广义上,保险代理合同的变更事项主要包括两方面:主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其中内容的变更更为普遍。 (1)主体的变更 保险代理合同主体的变更即保险代理人、保险人的变更。 从我国目前状况来看,保险人的变更并不多见。保险人变更的主要原因有:因破产、合并、分立,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合同责任转移到他人或政府有关基金承担。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分立成为中保集团财险公司和中保集团寿险公司即为保险人主体的变更。 保险代理人的变更分为两种情况:法人保险代理人的变更和个人代理人的变更。前者主要指保险代理公司和兼业保险代理人因破产、兼并、解散、或责令关闭而造成的责任转移或自动终止。后者主要指个人代理人因疾病、死亡、资格的取消或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等原因造成的责任的转移或终止。 (2)内容的变更 保险代理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在既存有效合同的前提下发生的变更。表现在:其一要有既存合同的存在;其二既存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即符合法定的合同订立的条件;其三保证变更后的合同继续保持对当事人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保险代理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变更以及代理合同条款事项的具体变更,如代理期限、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代理权限、代理险种、保险费支付方式等约定事项的变更。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