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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ormal value
法治的形式价值
2)  substantial value
法治的实体价值
1.
Thus, the substantial value of ruling-by-law is the social principles, including that of justice, of freedom and of equity, which are observed by the law determined by ruling-by-law .
由此,法治的实体价值就是由法治所决定的法律在目的和后果上应遵循的社会原则,包括正义原则、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法治的形式价值则是指向法律本身,是从法律的内部规定的具体原则和标准,包括法律至上原则、法律的普遍性原则、法律的可操作性原则、法律的程序正义原则等。
3)  the liberty value of the rule of law
法治的自由价值
4)  legal value
法治价值
5)  expanded form of value
扩大的价值形式
6)  total form of value
总和的价值形式
补充资料:价值形式及发展过程


价值形式及发展过程


  金融裂笔自仑马克思主义的 金触理论【价值形式及发展过程】价值形式即价值的表现形式或交换价值。在马克思生活的时代,存在着三种价值理论:劳动创造价值;效用(商品的使用价值)决定价值;供求决定价值。马克思属于劳动价值论者。剩余价值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石,劳动创造价值是剩余价值理论的前提。马克思科学地分析了劳动的二重性,指出具体劳动创造物的效用即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价值是抽象劳动的凝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抽象劳动是指撇开一切劳动的具体形式,抽出劳动的共同特征,即它都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都是劳动者脑力、体力的耗费。抽象劳动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因此价值也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在商品经济社会,价值不能直接以抽象劳动耗费来表现与计量,它只能通过一定的具体形式表现出来。商品是通过市场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必然具有二重的形式:(l)自然形式,表现它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效用;(2)价值形式,通过一定的具体形式表现抽象劳动的耗费,实现等价交换的要求。 在人类历史上,商品交换有五六千年历史,交换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也就是说,价值的表现形式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马克思把价值形式的发展概括为四个阶段:简单的价值形式;扩大的价值形式;一般价值形式;货币形式。马克思在他的经济学著作中花了不少的篇幅来分析价值形式的发展,是为了从货币的起源中揭示货币的本质,揭示为什么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货币是一切权力的权力。马克思说:“谁都知道—即使他别的什么都不知道,—商品具有同它们使用价值的五光十色的自然形式成鲜明对照的、共同的价值形式,即货币形式。但是在这里,我们要做资产阶级经济学从来没有打算做的事情:指明这种货币形式的起源,就是说,探讨商品价值关系中包含的价值表现,怎样从最简单的最不显眼的样子一直发展到炫目的货币形式。这样,货币的谜就会随着消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卯2年版第61页) 马克思关于价值形式发展阶段的分析,反映了压史与逻辑的顺序,是丛大量历史资料中归纳出来的结论。简单价值形式是价值形式发展的初级阶段,货币形式是价值形式发展的完成阶段。在这里所讲的货币,是指本身有内在价值的货币如黄金,至于纸币或信用流通工具,马克思认为它们是真实货币(金)的符号,它们属于另一个领域研究的间题,例如信用流通工具属于信用经济领域研究的问题,没有包括在价值形式发展过程的范围之内,而属于货币形态发展更高阶段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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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