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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new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ationnal economic law
国际经济法新发展
2)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国际经济法
1.
Legal Analysis of the Legal Statu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国际经济法法律地位的法理分析
2.
On Case Method Teaching i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Course;
论《国际经济法》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
3.
On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and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论国际经济法的形成发展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3)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law
国际发展法
1.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GSP), accepted by GATT, is an importantprincipal of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law.
普遍优惠制原则是国际发展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关贸总协定于1964年承认了该原则,从20世纪70年代起,各发达国家开始给予发展中国家普惠制待遇。
4)  NIEO
国际经济新秩序
1.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NIEO), developing countries should claim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treatment in the field of IPRs.
为实现国际经济新秩序 ,发展中国家应在知识产权领域要求共同而有差别的待遇 ;在实践中 ,应当以TRIPS协定谈判和执行的历史为鉴 ,紧密团结 ,通力合作 ,争取更为公平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法
5)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国际经济新秩序
1.
The economic sovereignty equality is the legal basi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经济主权平等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法律基础,经济主权是发展中国家谋求经济独立与发展的前提,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首要基本原则。
2.
Facing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countries have to acknowledge the reality and make clear the misunderstandings of globalization in order to speed up building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面对经济全球化浪潮 ,大家都要正视现实 ,澄清对全球化的认识误区 ,加快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6)  the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国际经济新秩序
1.
Facing the cruel fact of the whole human society’s imbalance in development,and for realizing the goal of co-development and co-prosperity in the whole human society,there are movements on setting up the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in the in-ternational.
面对人类社会发展极度不平衡的残酷现实,为了实现人类社会各民族的人民共同繁荣、共同发展为崇高目标,国际经济关系领域里兴起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与此同时,国际人权保护领域里兴起了确立和实现发展权的运动。
2.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struggle for the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in order to serve their interests.
而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争取自己的权益,展开了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补充资料: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演变框架及其发展

一、为什么要考察新制度经济学的演变过程
制度经济学的发展主线有两条:一是从空想社会主义到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进而延伸至致前苏联社会主义及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二是德国历史学派→美国老制度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
制度主义最初是处于异端的地位,但随着制度主义不断的演变与发展,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出现,其越来越受到经济学界的关注,90年代初科斯与诺斯相继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使制度学派的影响达到了顶峰。同样是以制度为研究对象的新、老制度学派,为什么在经济思想史中会取得不同的地位,为什么老制度主义会昙花一现,而新制度经济学会成为%26#8220;非主流中的主流%26#8221;?因此,本文要考察的是第二条主线的发展过程。对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演变的考察原因有二:1. 近年来,学界对新制度经济学的文献论述颇多,但对其之前的制度主义已渐渐忘却,其实对整个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演变过程进行考察,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制度学派发展的规律;2. 制度经济学在中国的叫法比较混杂,在这里有必要进行一下梳理。综合两方面因素,以历史的观点分析事物,也是符合制度经济学的初衷的。事实上只有了解制度学派的全貌,并对它们进行比较和鉴别,才能更为深入地理解这门学科,才有可能形成较为客观的认识与判断。

二、制度学派的划分
制度学派从时间段上的演变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世纪末至20世纪30年代,以凡勃伦、康芒斯和密契尔等为代表的制度学派(制度主义、老制度主义、旧制度主义(Institutionalism)或早期制度学派、旧制度学派(The Institutional School));第二阶段,20世纪30-40年代,从凡勃伦和康芒斯加加尔布雷斯之间的过渡阶段;第三阶段,20世纪50年代至今,包括两种新制度经济学(新制度主义、现代制度主义(Neo-institutionalism)或现代制度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 (Neo-institutional Economics)、后制度经济学和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广义上,有人把以凡勃伦、康芒斯和加尔布雷斯等代表的制度经济学称为%26#8220;老制度主义%26#8221;(OIE), 把以科斯、诺斯等代表新制度经济学称为%26#8220;新制度主义%26#8221; (NIE) ; 也有人把前者称为%26#8220;制度主义经济学%26#8221;, 后者称为%26#8220;新制度经济学%26#8221; ,中国的学者也有把加尔布雷斯阶段的制度经济学称为后制度经济学,以区分和同时期的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以上可以看出,特别容易混淆的是第三、四阶段的英文名字(Neo-institutional Economics和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的中译问题。根据《美国传统词典》,neo源于希腊语,是一个前缀,不能独立使用,必须用于合成词,如:Neolithic(新石器时代的)、neoimpressionism(新印象主义);而new源于中古英语,用作形容词时可以独立使用,用作副词时,常用于合成词。所以从形式上会出现Neo-institutional和New Institutional的区别。意义上,Neo和New,都有%26#8220;新、新近%26#8221;的涵义,但New的含义更广泛,包含%26#8220;全新的、新时期发展的、不同于以前的%26#8221; 等14个以上的意思。New的这些含义恰好能表达威廉姆森命名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时的初衷,即科斯、德姆塞茨和威廉姆森等所进行的是一个新形式的、新时期的、与以往不同的、全新的Institutional Economics。所以卢瑟福的划分还是很有道理的。这里,综合地把前三阶段称为%26#8220;老制度经济学%26#8221;,第四阶段称为%26#8220;新制度经济学%26#8221;。事实上,从制度经济学的演变过程看,结合时间段的划分,从方法论入手,细分为四个阶段为宜 。同时建议用各阶段的代表人物或各自的方法论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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