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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mpulsory attending cases
强制到案
2)  coercive measures to make people be present in court
强制到案措施
1.
In China, coercive measures to make people be present in court include summon by force, detention and arrest.
我国侦查中的强制侦查到案措施包括:拘传、拘留、逮捕,立法的不足在于:第一,没有明确强制到案措施与羁押的分离,混淆了羁押防范措施与强制到案措施之间的关系;第二,拘留所附带的关押期限太长,而使其变成一种准羁押的诉讼防范措施;第三,没有明确公安机关的无证强制到案措施,从而导致本属警察法所规范的留置盘问措施在侦查中滥用。
3)  criminal compulsory attending case system
刑事强制到案制度
1.
Because the criminal compulsory attending case system relates the guarantee of human rights and accused efficiency, it has become a focus in the world.
刑事强制到案制度直接关系到保障人权和追诉效率,历来为世界各国所重视。
4)  perfection of the system of coercive measures to make people be present in court
强制到案措施体系整合
5)  the compulsive report system
强制报案制度
6)  compulsory process
强制到庭的程序
补充资料:超经济强制
      封建地主阶级榨取农民剩余劳动的必要条件或手段,包括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或农民人身的不自由,也包括农民以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又译为"经济外强制"、"非经济强制"。对封建剥削制度的巩固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超经济强制是马克思在分析封建地租时使用的一个术语。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在封建制生产方式中,直接生产者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并独立地经营他的农业和家庭手工业,"这种独立性,不会因为这些小农(例如在印度)组成一种或多或少带有自发性质的生产公社而消失,因为这里所说的独立性,只是对名义上的地主而言的。在这些条件下,要能够为名义上的地主从小农身上榨取剩余劳动,就只有通过超经济的强制,而不管这种强制是采取什么形式。......所以这里必须有人身的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马克思接着指出:在东方一些土地国有的地方,地租和赋税合一,"在这种情况下,依附关系在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对这个国家都有的臣属关系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0~891页)。
  
  有人认为,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超经济强制,一方面,是指封建地租剥削方式的特征,这是封建制度下劳动者同土地相结合的方式本身所固有的一种关系;另一方面,是指借助于土地所有者的特权或者代表土地所有者利益的政权力量,来维护这种剥削形式。这两个方面是不同的,但又密切联系着,后一方面的作用以前一方面的存在为基础,而不是相反。所以,应该把超经济强制所指的前者(生产关系的特征)和后者(上层建筑对生产关系的保护作用)区别开来研究。
  
  也有人把超经济强制理解为剥削阶级的一切暴力强制形式。因而,非经济强制和经济强制是榨取剩余劳动的可以并存的方式。在封建制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过渡中,在资本原始积累中,超经济强制起着助产婆的作用。在资本主义经济中,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主要是通过经济强制即劳动力买卖进行的,但暴力压迫仍起作用,尤其在前期。马克思指出,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达和相对人口过剩,工资水平受到限制,"经济关系的无声的强制保证资本家对工人的统治。超经济的直接的暴力固然还在使用,但只是例外地使用"(同前,第23卷,第8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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