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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ational patriarchal clan system and politics
国家宗法政治
2)  Political country
政治国家
1.
On dialogue mechanism between a common resident society and a political country——On political civilization cultivation and completion of people s representative meeting system;
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对话机制——兼论政治文明的养成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2.
Corresponding to the division of civil society and political country,the criminal law of autonomy is becoming the dominant style of criminal law,and it takes on new characteristics,which is different from criminal law of suppression,in idea,effect,principle,regulation,judicial implementation.
与前资本主义一元社会结构相应,刑法压制性色彩浓厚,刑法干预广泛,裁判者自由裁量权大,法律道德主义盛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自治型刑法逐渐成为主导性的刑法模型,在观念、功能、原则、规则、司法运作等方面均呈现出不同于压制型刑法的特征。
3.
Civil society is an important concept in system of law philosophy of Hegel,and forms a pair of categories with the political country.
市民社会是黑格尔法哲学体系里的一个重要概念 ,并与政治国家形成一对范畴 ,从市民社会到政治国家的提升体现了伦理实体自由的理念。
3)  political state
政治国家
1.
Hegel,for the first time,studied the civil society as independent from the political state and,while conferring upon it economic connotations,believed that the civil society,determined by the political state as it should be,is transcended by the political state.
黑格尔第一次将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独立出来,并且赋予市民社会以经济内容,认为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必然被国家所超越。
2.
Civil society is a analytical category that correspond to political state.
公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分析范畴,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关系为中轴的社会自主领域。
3.
In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applies the theories of civil society and political state as a theoretical tool to disclose the essence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judicial power,then concludes that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ve power is a.
本文运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理论工具对行政权和司法权概念的实质作出了一定程度的揭示,并得出侦查权是一种行政权的结论。
4)  state politics
国家政治
1.
It held that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the progress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stituted the social impetus to sports globalization,the state politics and sports culture fluxion constituted the social pull of sports globalization,the external presure of the international sports organizations and the Olympic founder s ideal constituted the internal vitality of sports globalization.
认为: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构成体育全球化的社会推力;国家政治和体育文化流动构成体育全球化的社会拉力;国际体育组织的外部压力与奥林匹克创始人的理想构成体育全球化的内在活力。
2.
The strategic space of Chinese political development is community politics and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it and state politics is the very research perspective in this thesis.
本论文以社区政治作为中国政治发展的战略性空间,以社区政治与国家政治间的互动关系作为研究的新视角。
5)  state [英][steɪt]  [美][stet]
政治国家
1.
The transform of society system evokes the triple differentiation of state, market economic and civil society.
社会体制的转型,引发了中国政治国家、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的三重分化,如何建构三者之间良性互动的新关系模式,如何合理界定市民社会的地位和作用,引起了政治学、社会学诸学科的关注。
2.
The appearance of socialistic civil society breaks the rule that state has precedence over everything in the traditional state-social relationship in China, and makes this relationship re-examined.
本文首先以市民社会理论为依托,指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互动发展是公法变迁的基础和界限,推导出影响公法体系发展的四个主要因素:人权的演进,权力的制约,理性规则秩序的确立,和公民意识的形成。
3.
On State, Civil Society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in Contemporary China;
历史考察表明,人类社会自阶级出现以来,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矛盾互动发展,就表现出某种规律性,作为这个规律的结果,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也就成了历史的必然,并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回归社会、最终达到“自由人联合体”的不可逾越的阶段;同时当代西方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困境也表明,国家与市民社会间的积极良性互动架构又是资本主义的框架所难能容纳的,而社会主义制度的存在则为它们间的这种可欲关系真正建立提供了可能;在现实层面上,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建制对于当代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现代化不仅是必要的而且还是迫切的,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运行又为这种社会组织形式的生成提供了可能与必然;而尤为重要的是,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理论所主张的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架构及其多元化、民主、法治和现代社会阶层结构等方面的诸多原则和理念为当代中国和谐社会的建构提供着不可或缺的前提与基础。
6)  national politics
国家政治
1.
National Politics and Muslim Identification of the Huis in Quanzhou
国家政治与泉州回民的穆斯林认同
2.
By centering round a variety of ethical relationships,this play demonstrates the historical transformation from the ethics based on the familial interest to that of the national politics.
作家以人物之间的种种伦理关系为着眼点,揭示了由以家族利益为核心的伦理到以国家政治为核心的伦理之历史转变:霍古恩与斯古利君臣之间的冲突表明新旧伦理观念的对立;斯古利与彼得父子之间的失望与希望表现了对旧王权伦理的维护及最终失败的命运;而霍古恩与玛格蕾蒂夫妻之间的爱情关系,则肯定了特定政治语境中个人爱情必须服从国家利益的原则。
补充资料:宗法
      中国古代社会中凭借血缘关系对族人进行管辖和处置的制度。亦称宗法制度。这种制度与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宗族组织相配合,是统治阶级维护政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根据文献记载,中国至迟在周初已经出现了"宗子"、"大宗"等名称。《诗经·大雅·板》中有:"大宗维翰。......宗子维城",这里所说的"大宗"和"宗子"均指周代贵族中根据血缘关系对族人拥有管辖和处置权的人。这表明当时已经出现了宗法制度。有的学者认为,在有关商代历史的文献中, 也可发现类似的记载。 如《左传》所记的周初商朝遗民的"宗氏"和"分族",可能就是指宗法制度下的血缘团体。但迄今对中国早期宗法制度的了解,主要还是关于周代的。
  
  对周代宗法内容比较完整的记载,还保存在先秦时期的两部礼书──《仪礼》和《礼记》中,并且能在先秦其他典籍中得到印证。其中《礼记》的《大传》和《丧服小记》中两段内容大致相同的记载,是了解周代宗法制度基本内容的主要依据。
  
  根据礼书的记载,周代天子或诸侯的子辈男性后裔中,除继承君位的一人外,其他人(称为群公子)都将成立以其自身为始祖的宗族,表示在血缘关系上与代表国家权力的天子或诸侯有所隔断。这些宗族以专属自己所有的氏为标志,因而在礼书中群公子被称为"别子"。在以别子为始祖的宗族中,别子的继承人拥有对整个宗族的管辖和统率权,是整个宗族的首领,被称为大宗或宗子。在理论上,无论经过多少世代,大宗都对别子的所有后裔拥有管辖和处置权,以此将别子的后裔始终联结成一个具有实体性的宗族团体,故而大宗被说成是"百世不迁之宗"。宗族的每个成员除对大宗有尊奉和服从的关系外,还对一定近亲范围内的某些亲属有尊奉和服从关系。《礼记》指出,一个因不是嫡长子而不能作为其继承人者,须尊奉父亲的继承人为小宗,即"继祢者为小宗"(祢,意为先父)。如果这个人的父亲也不是祖父的继承人,则这个人还要尊奉其祖父的继承人为小宗;如果祖父也不是曾祖父的继承人,则要尊奉其曾祖父的继承人为小宗;如果曾祖父也不是高祖父的继承人,则要尊奉高祖父的继承人为小宗。按《礼记》的记述,继承高祖父的小宗,即五世祖的继承人,是距一个人亲属关系最远的小宗。六世祖的继承人就不再被奉为小宗了。这就是所谓的"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因为有对小宗的尊奉关系,以大宗为首的宗族又划分为许多较小而更具凝聚力的近亲集团。从礼书的这些记述中可以看出,周代宗法关系的基本内容,就是大宗或小宗对不同范围内,包括直系与旁系亲属族人的统辖和管理。若在同代亲属中,就是大宗和小宗对兄弟、从兄弟、再从兄弟等旁系亲属的统辖和管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清代经学家程瑶田指出:"宗之道,兄道也。"
  
  宗子权力的象征是他们所主持的宗庙。在周代,大宗是宗族成员共同宗庙的宗庙主。小宗也是各自范围内近亲的共同宗庙的宗庙主。普通族人祭祀祖先,一般须在大宗或小宗所主持的各级宗庙中进行,并由大宗或小宗主持祭祀仪式。祖先祭祀在中国古代的社会与精神生活中非常重要。除祭祀外,许多日常礼仪活动和社会活动也要在宗庙里进行。如冠礼(男子成丁礼)、婚礼、宗族成员的盟誓等。因此,宗庙的存在被视为宗族存在的象征,宗子的宗庙主身分成了他们在族人中拥有宗族首领地位的保证。甚至宗子的名称也来自他们的宗庙主身分。
  
  作为宗族首领,宗子拥有高居于普通族人之上的地位。在周代伦理中,宗族成员间只论宗子与普通人的关系,普通族人"虽富贵,不敢以富贵入宗子之家"。表现在丧葬制度中,大宗死亡,族人即使无"五服"之亲,也须为之服"齐衰三月",与"庶人为国君"之服同(见丧服)。由于周代人把宗子看作祖先的化身,故认为尊奉宗子也就是尊敬祖先。
  
  宗子对各自范围内的族人还拥有统率、处置和庇护之权。周代宗族有自己的武装,统帅就是各宗族的宗子。这些武装常常与国家军队一起对外作战。如春秋鄢陵之战中与楚军作战的晋军,就以栾氏、范氏、中行氏、郤氏等的宗族武装为主力。在国内政治斗争中,宗族武装也往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宋文公"使戴、庄、桓之族攻武氏于司马子伯之馆",就是诸侯利用某些宗族武装翦灭另一些宗族势力的事例。宗子对族人的财产和人身也有处置权。春秋时晋国赵氏的大宗赵鞅曾强令族人赵午交出其所有的"卫贡五百家"。后因赵午怠慢,竟至将其杀戮。这种对族人的杀戮,在周代宗法制下被视为合理的行为。《左传》中就有晋国贵族知被俘获释时表示甘受宗子死刑处罚的记载。宗子对族人的人身处理还包括放逐,晋国赵婴曾因通奸被大宗赵同等"放于齐"。国家承认并尊重宗子对族人的处置权,对宗族成员实行处罚时,往往先向宗子咨询。郑国放逐游楚,执政子产就先"咨于大叔(游吉,游氏大宗)"。国家还承认宗子对族人的庇护权。宗子的庇护,包括给族人以各种照顾及在讼事中袒护族人。《左传》记载了一个梗阳人"有狱","其大宗赂以女乐"之事。
  
  宗子是族人依赖和服从的主要权威,也是国家借以管辖宗族人口的中介。宗子在宗族内部的广泛权力,实质上已具有国家基层行政与司法权的性质。周代宗子普遍拥有家臣。家臣包括掌管宗族内部事务的室老和宗老(亦称宗人或宗),掌管治理宗族所辖地区人民的家宰和邑宰,以及隶属于宰的诸有司。如司徒(掌管土地、财政)、司马(掌管军事和军赋)、工师(掌管营造)等。宗子的这一套家臣组织,实质上就是国家的一种基层政权。但是,宗族在本质上仍然是以血缘为基础的私人性质的团体,故宗族与国家间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周代人们称宗族为家,意为与"国"相对立的私人团体。宗族成员常常只知效忠于"家",而不知有"国"。宗族与国家之间的这种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关系,是引起古代社会关系变动的一个重要原因。
  
  宗法关系在先秦社会中所涉及的是有氏的居民,其中包括为数众多的卿大夫、士,也包括天子和各诸侯国的国君。但是由于天子和诸侯是国家和公共权力的代表,因而在他们与王室和公室亲属之间,宗法关系受到很大的限制。即使是天子和诸侯的亲属也"不得以其戚戚君位"。尤其是已立氏的王室和公室后裔,对于天子或诸侯只能以君臣关系对待,而不能以亲属关系对待,即所谓"弟兄不得以属通"。天子和诸侯所受到的宗法关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某些仪式中对相同血缘或近亲血缘的诸侯给以优待和尊重。如《左传》记载有"周之宗盟,异姓为后","凡诸侯之丧,异姓临于外,同姓于宗庙,同宗于祖庙,同族于祢庙"等。此外,天子和诸侯还经常举行"合族之食"的典礼,和在一些仪式的末尾安排"燕饮",用来特别款待臣属中的亲属。这些做法含有道义和政治的意义,与宗子对族人凭借血缘关系进行的具有行政与司法意义的管辖和处置有很大不同。天子对诸侯的管辖,以及诸侯与诸侯之间相互关系的处理,主要是依据他们各自的政治地位。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周代的天子和诸侯同时也是包括一般贵族在内的宗族的宗子,并且认为天子是"天下大宗",诸侯"相对于天子是小宗",而在其诸侯国内又是"一国的大宗"。这种观点往往导致将周代国家看成是宗族或家族的扩大。对此学术界尚在进行讨论。
  
  先秦时期,广大庶人与奴隶是没有氏的,他们不属于任何宗族集团。社会地位也低于有氏的居民。宗族成员因血缘就能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因而他们是古代社会的贵族。春秋时期中国社会开始发生剧烈的变动,旧有贵族、平民、奴隶的界限开始趋向崩溃。自战国始,平民和奴隶获得姓氏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先秦宗法制度亦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秦汉以后出现的封建宗族便广泛地包括了不同阶级的居民,从而使宗族和宗法关系明显地带上了阶级关系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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