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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ivil affairs administration
内部事务管理
2)  LTMS Local Transactions Managers
局部事务管理器
3)  internal financial management
内部财务管理
1.
Solutions to problems existing in telecom enterprises internal financial management;
电信运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中的若干问题探讨
2.
This paper introduces how the enterprise to strengthen the service efficiency of the funds and how to strengthen the internal financial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the enterprises for increasing the core competitive power of the enterprises.
介绍了企业如何强化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及如何通过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与控制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4)  OUT On Us Transaction
自身事务处理,会员内部事务处理
5)  affair management
事务管理
6)  Transaction management
事务管理
1.
Research on Transaction Management Technology of Real-Time Database under Industrial Control Environment;
工控环境下实时数据库事务管理技术研究
2.
Study on the Transaction Management for Distributed Real-Time Database Systems;
分布式实时数据库系统事务管理的研究
补充资料:中国古代民族事务管理制度
      中国古代历代王朝管理民族事务,管辖少数民族地区的制度。它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
  
  沿革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历代王朝都设有管理民族事务的机构,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了一定的管理办法。
  
  周朝  设置"大行人","掌大宾客之礼仪",接待远方宾客。在六官中,大行人属秋官,后来还设过"小行人"。此外,还设"象胥",掌"异国"来使的语言翻译。
  
  秦汉  秦统一六国建立了夏夷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封建帝国。 秦时称华夏族为 "主人",而称其他民族为"客"。秦朝中央设"典客","掌诸归义蛮夷"。秦将非华夏族的地方行政区划分为两类:①在被征服的少数民族地区设道,不设县。②在归降的少数民族地区分别设置属邦(又称臣邦、外臣邦),设臣邦君长或臣邦君公统领其地。为管理这些属邦,中央职官中设典属邦(汉改称典属国)。《汉书·公卿百官表》载:"典属国、秦官,掌蛮夷降者"。
  
  汉承秦制。景帝中元六年(公元前 177)改典客为大行令,"掌诸归义蛮夷"。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又改大行令为大鸿胪。大鸿胪设行人、译官、别火及郡邸长丞。其中行人、译官,汉初已设置;别火,为狱令官;郡邸长丞,是管理各郡、各属国"邸在京师者"。王莽时曾改大鸿胪为典乐。汉朝对少数民族的管辖,在地方行政区划方面基本上承袭秦制:①在原有的和新征服的少数民族地区的郡以下设道,汉朝共设32个道。②在归降的少数民族设属国。如武帝元狩三年(公元前120),匈奴昆邪王降汉,汉朝把他们从河西走廊迁到黄河以南的陇西、北地、上郡、朔方、云中五郡的故塞外,分设五个属国管辖。汉朝的属国与道不同,它一方面臣属汉朝,另一方面又保存民族原来的"国号"和风俗习惯。属国置都尉、丞、侯、千人等官。汉朝中央也设典属国,专门管理各属国事宜,属官有九译令。汉成帝河平元年(公元前28),撤销典属国,并入大鸿胪。
  
  魏晋南北朝  自三国至北魏,各朝大都设有大鸿胪,并置谒者仆射或鸿胪卿等官职,负责管理少数民族事务。只有梁朝置十二卿,鸿胪为冬卿,改大鸿胪为鸿胪寺;后周设宾部。
  
  隋唐  隋袭梁制,称鸿胪寺。唐初亦设鸿胪寺,高宗龙朔年间(661~663)改为同文寺,武则天光宅元年(684)改为司宾寺,中宗神龙年间(705~706)又恢复为鸿胪寺,"掌宾客及凶仪",置寺卿以掌其事,另设典客署,专司民族工作事宜。鸿胪寺在民族事务方面的职责有:①"凡四方夷狄君长朝见者,辨其等位,以宾待之";②凡"夷狄君长之子袭官爵者,皆辨其嫡庶,详其可否";③"若诸蕃人酋渠有封礼命,则受册而往其国"。典客署具体掌管"四夷归化在蕃者之名数",对各地来京的少数民族首领,"凡朝贡、宴享、送迎,皆领马。辨其等位,供其职事"。"凡酋渠首领朝见者,皆馆供之。如疾病死丧,量事给之。还蕃,则佐其辞谢之节"(《旧唐书·职官志》)。唐朝分关内为十道,道设府、州、县;对所属少数民族地区,"即其部落列置州县","其大者多都督府",统称为羁縻州。唐最盛时,辖有少数民族地区的府、州共 856处。少数民族地区的府、州,皆属十道中边境的都督府或都护府管辖,并由当地少数民族的首领任都督、刺史,"皆得世袭"。
  
  宋朝  宋元丰年间(1078~1085)设鸿胪寺,置鸿胪寺卿,掌"四夷朝贡、宴劳、给赐、送迎之事"。"凡四夷君长、使价朝见,辨其等位,以宾礼待之,授以馆舍而颁其见辞、赐予、宴设之式,戒有司先期办具;有贡物,则具其数报四方馆,引见以进。诸蕃封册,即行其礼命"(《宋史·职官志五》)。宋时鸿胪寺既掌管国内所属少数民族事务,也管理与外国通使等事宜。南宋时,废鸿胪寺,民族事务归礼部管理。宋朝废都护府、都督府一类建置,羁縻州、县由邻近的正州(非羁縻性质的州)管辖。
  
  辽金  辽、金设部族节度使,以统领藩部各族。辽称"部族节度使司",金称"诸部族节度使"。金朝除置节度使、节度副使、判官之外,还设有知法、司吏、通事、译人等官。
  
  元朝  中央不设鸿胪寺,"凡朝会、即位、册后、建储、奉上尊号及外国朝觐之礼",由礼部的侍仪司掌管;"接伴引见诸番蛮夷峒官之来朝贡者",由礼部的会同馆掌管。元朝中央设总管政务的中书省,地方的最高行政机构是行中书省(简称行省)。全国分置十个行省。行省以下设路、府、州、县。元代对各少数民族实行诸制并举的管理体制。北方少数民族地区统归各行省管辖,在契丹、女真、党项、羌等少数民族聚居区,一般都设路、府、州、县统治,"皆赋役之,比于内地"。对西藏,中央"立总制院,而领以国师"(指藏传佛教大师八思巴)。总制院,"掌浮图氏之教,兼治吐蕃之事"(《元史·桑哥列传》)。至元十七年(1280),立都功德使司,"掌奏帝师所统僧人并吐蕃军民等事"(《元史·世祖纪》)。至元二十五年(1288),援引唐制吐蕃来朝见于宣政殿的典故,总制院更名为宣政院。西藏为宣政院辖地,下设乌斯藏宣慰司、朵甘斯宣慰司等统属。元朝对黑龙江边远地区的水达达、女真人,在辽阳行省之下设合兰府、水达达路等,各仍其俗,随俗而治,以相统摄。四川行省设上罗计、下罗计等长官司和四十六囤蛮夷千户所等,以管辖"诸部蛮夷"。云南诸路行省设丽江路军民宣抚司、大理金齿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乌撒乌蒙宣慰司;湖广行省设管番民总管、海北海南道宣慰司、八番顺元蛮夷官、沿边溪洞宣慰使司等,设蛮夷官,分别治理当地少数民族。元朝中央还设有都护府,"掌领旧州城及畏吾儿之居汉地者,有词讼则听之"。至元十一年(1274),"初置畏吾儿断事官"。十七年,"改领北庭都护府"。
  
  明朝  恢复鸿胪寺,并设过九关通事、外夷通事等官,掌少数民族事务。还设有提督四夷馆,掌国内外各种民族文字的"译书之事"。从永乐五年(1407)起,设蒙古、女真、西番、西天、回回、百夷、高昌、缅甸八馆,置译字生、通事,翻译语言文字。正德年间 (1506~1521) ,增设八百馆;万历年间(1573~1619),又增设暹罗馆。明朝在全国分置十三个布政使司,分领天下府州县及羁縻诸司。"又置十五都指挥使司以领卫所番汉诸军,其边境海疆则增置行都指挥使司"。在少数民族地区,行政区划主要有三种形式:①沿袭唐制,设羁縻之府十九、州四十七、县六。②推行土司制,全国有土官宣慰司十一,宣抚司十,安抚司二十二,招讨司一,长官司一百六十九,蛮夷长官司五。③在西藏设朵甘乌斯藏行都指挥使司,并广封当地佛教各派法王。
  
  清朝  设鸿胪寺,但只管朝会、宾飨赞相礼仪,不管民族事务。中央设管理民族事务的理藩院,其职位与六部等同。理藩院的机构和职责是逐步扩大的。清入关前,崇德元年(1636)便设蒙古衙门,专理蒙古事务。蒙古各部尽归服于清之后,崇德三年(1638)蒙古衙门改名为理藩院,以后其职权扩大为全面管理全国的民族事务。从咸丰五年(1855)起,理藩院与礼部协同,分管一部分外交事务。光绪三十二年(1906),理藩院更名为理藩部。理藩院的主要机构有 6个:①旗籍清吏司,掌考内扎萨克(即内蒙古)的二十四部四十九旗疆里,"畴封爵,辨谱系。凡官属、部众会盟,军旅邮传,并隶治之";同时,还兼稽归化城土默特、黑龙江布特哈等游牧内属各部。②王会清吏司,"掌内扎萨克宾礼,典朝觐、贡献仪式。凡飨赉、馆饩,视等级以为差"。③典属清吏司,掌包括外蒙古、青海蒙古及新疆金山、天山之间各部在内的"外扎萨克"各部旗封爵、置邮驿、颁屯田、互市政令;同时兼稽游牧内属的察哈尔、额鲁特、乌梁海、哈萨克等部。④柔远清吏司,"掌治外扎萨克众部,凡喇嘛、番僧禄廪、朝贡,并司其仪制"。⑤徕远清吏司,"掌回部扎萨克、伯克岁贡年班",及四川土司之政令,并掌回城卡伦外各民族的职贡。⑥理刑清吏司,"掌蒙古、番、回刑狱诤讼"(《清史稿·职官二》)。理藩院的直属机构还有:"主章奏文移"的蒙古译房;"主宾馆缮完滌除"的内馆、外馆,为培养熟谙蒙文、藏文、托忒文人才的蒙古官学,唐古特学和托忒字,编拟理藩院则例的则例馆等。
  
  清朝全国地方行政区域分为省、府(州、厅)、县三级,省设总督、巡抚以统辖。府设知府等官。同时,清朝还"自畿辅达各省,东则奉、吉、黑?骰亍⒉兀卑谕饷晒牛至薪⒍纪臣按蟪颊蚋е?"。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除了西南各省相当一部分实行改土归流以外,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大都采取了不同于内地府州县制的组织,主要有 5种形式:①在内、外蒙古及青海、新疆、西藏等地派驻将军、都统、副都统或办事大臣等军政大员,分别统管当地少数民族事务。如在内蒙古设有察哈尔都统、副都统,热河都统,绥远城将军,归化城副都统等官。这些军政大员的职责是"掌镇守险要,绥和军民,均齐政刑,修举武备"。②在蒙古地区实行盟旗制度,分全国蒙古族为19盟、203旗,除察哈尔、归化土默特、准噶尔和呼伦贝尔等蒙旗之外,各旗都设扎萨克(旗长),旗以上是盟,设盟长。旗扎萨克和盟长,都由中央王朝委派蒙古王公贵族担任。③在新疆维吾尔族地区,沿用当地的伯克制,各城设阿奇木伯克等官。阿奇木伯克为伯克中最高的职位,"掌综回务";其次为伊克罕伯克,"掌赞理回务";再次为噶杂拉齐伯克,"掌地亩粮赋",以及商伯克、哈资伯克等。各城的伯克都听命于驻防大臣。④在西藏,由驻藏大臣统辖全西藏的政教事宜。以达赖喇嘛掌全藏政令,驻拉萨;班禅喇嘛掌后藏寺院与其教民,驻扎什伦布。达赖和班禅都"受成于驻藏大臣"。"藏地分卫、藏、喀木、阿里四部,各置噶布伦治其地,职任綦重。仔琫以降,为佐理国事官。戴琫以降,为各城典兵官。边营官以降,为各城治民官"。西藏的僧官,"有国师、禅师、扎萨克大喇嘛、扎萨克喇嘛、大喇嘛、副喇嘛,并堪布监督之"。自国师至喇嘛,专司教事。⑤在西南各省和甘肃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沿袭明制,设置文武土官,由当地少数民族头人、贵族自理其政。土官有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土指挥使、宣慰司宣慰使、安抚司安抚使、长官司长官等。土官有文职、武职之分,文职由吏部验封司"堪土官世职",武职由兵部武选司典"土司政令"。各地土官由各省督抚、大臣分别管辖。
  
  特点  综观中国古代历代民族事务管理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管理机构的设置源远流长,虽然历代的名称不同,但从未间断。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管理机构逐步健全,特别是元朝创立的因地制宜、分类设官,各仍其俗,随时而治的管理体制,对后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②历代少数民族事务管理机构的职能,就上层而言,主要是朝觐、朝贡、宴劳、册封、迎送一类事务;就下层而言,则是开互市、置译官通事、设馆学生、课征赋役、置兵周边等,这就赋予各该管理体制以加强各族人民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和促进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历史发展的功能。③由于周边各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层次上的差异,历代中央王朝基本上利用各少数民族头人、贵族等就地管理,在佛教盛行的西藏地区,则实行政教合一,使其在中央王朝统摄下自理其政,从而使古代少数民族管理体制多少带有民族地区自治的因素。④保证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在军事上的监领和守护地位。(见彩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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