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laws
国际刑事法合作
2)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ridical co-operation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1.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ridical co-operation was divided into extradition,criminal juridical assistance,transfer of proceedings of a case and recognition and execution of foreign rulings.
学界普遍将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划分为引渡、刑事司法协助、刑事诉讼移管、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四大块,这是基于合作形式的习惯分类方法,与现代刑事司法合作的起源与发展和国际上刑事司法合作条约的缔结方式密切相关,但并不是建立在严格的理论基础之上。
4)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国际刑事法院
1.
Preliminary Study on the Complementary Principle of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补充性原则初探
2.
O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and State Sovereignty;
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
3.
Jurisdiction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to the Crime of Citizens Living in Non-contracting Countries;
国际刑事法院对非缔约国国民犯罪的管辖
6)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国际刑事法院
1.
An Analysis of Jurisdic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分析
2.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and the Security Council of the United Nations;
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安理会的关系
3.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and UN Security Council;
论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安理会的关系
补充资料:国际刑事警察组织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 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 各国刑事警察部门进行合作的政府间组织,搜集、掌握和研究国际犯罪情报和对策的中心。通常称Interpol。 历史沿革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起源于1914年4月14~18日在摩纳哥的蒙特卡洛举行的第一次国际刑事警察会议。会议的主题是研究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对策措施,加强各国刑事警察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并倡议创立一个以搜集国际犯罪情报和进行咨询为宗旨的国际刑事警察机构 。1923年9月3~7日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举行第二次国际刑事警察会议,大会提议在当时当地成立一个组织,定名为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总部和总秘书处设在维也纳。奥地利维也纳警察总监约翰尼·斯科波当选为主席。会议还决定以后每年召开一次国际刑事警察会议。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纳粹德国入侵奥地利 ,纳粹控制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总秘书处,不久将其迁至柏林。1946 年6月6~9日 ,在比利时布鲁塞尔召开旨在恢复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的会议。会议决定重建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 ,并将该组织的总部从维也纳迁往法国巴黎。同时,制定了新的章程,选举了领导机构成员。1956年6月7~13日,国际刑事警 察委 员会在维也 纳召开第二十五届年会 。会议修改了1946年布鲁塞尔会议制定的章程和总规则,并将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更名为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简称国际刑警组织 ,沿用至今 。中国于1984 年9月被接纳为国际刑警组织的正式成员。 宗旨 在各国现行法律范围内,本着“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保证和促进各国刑事警察当局之间尽可能广泛的相互联系和支援;建立和发展有助于预防和镇压普通刑事犯罪的各种制度。 原则 ①各会员国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各个会员国无论大小强弱,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该组织内,各会员国平等地行使表决权;在选举大会主席、秘书长时,各会员国享有平等地提出自己的候选人的权利等。②合作仅限于刑事犯罪和刑事警察事务原则。③不涉及政治、军事、宗教或种族事务原则。国际刑警组织无论在办理任何事务过程中都不得从事或参预任何政治、军事、宗教或种族问题的活动,否则就是非法行为。 机构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下设机构有:全体大会、执行委员会、总秘书处、各成员国的国家中心局以及顾问。①全体大会。是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委派的官方代表团组成,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期一周 。②执行委员会。是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议事和执行机构。通常每年集会3次 。③总秘书处 。是国际刑事警察组织负责管理和从事实际业务工作的常设机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是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最高行政长官。④国家中心局。是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各成员国政府指定的常设机构,同时也是各该国的一个警察部门。从国际刑事警察组织体系来讲,国家中心局是该组织的职能部门,是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延伸 。其职责是按照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章程规定的原则,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国际刑事警察总部及其成员国进行联络与合作。如成员国之间互相提供有关犯罪资料,引渡罪犯等。国际刑事警察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设在公安部刑事侦察局 。⑤顾问。一般是从在某些方面具有国际声誉的人士中选聘 ,任期3年,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有关科学技术方面的咨询工作。 合作范围 从国际刑事警察组织与各成员国,以及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实践来看,国际间刑事警察合作范围广泛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预防犯罪。包括共同研究预防犯罪对策,犯罪类型研究,对犯罪成因、犯罪特点、犯罪趋势等的研究;采取预防犯罪的联合行动,阻止犯罪活动的发生等。②传递、交换犯罪情报。③协助侦察刑事案件。包括协助提供犯罪嫌疑人的有关资料;提供对请求国刑事案件的侦查所必需的证据;帮助请求国缉捕被通缉而已逃到被请求国的刑事罪犯以及罪犯的引渡等。④培训警察、警察间的访问和交流等。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自创立以来,已积累了大量的犯罪档案资料和打击刑事犯罪方面的经验,它在协调各成员国刑事警察当局与犯罪作斗争,尤其是在打击跨国的有组织犯罪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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