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ocial pension system
社会养老金体制
1.
The thesis is to study the restrictions in the social pension system that are unfavorable not only for social security to function, but also to promote the capital market to develop, from the view point of how to make the social pension funds facilitate capital market to develop.
第二章介绍了国际上社会养老保险体制私有化改革的原因和经验,为分析和解决我国社会养老金体制性制约因素找到可靠的参考。
2) Social Annuities
社会养老基金
1.
Social Annuities is the foundation of social safety, stabilization and development so it s the key problem for governmental officers on how to administrate the Social Annuities and keep its security, fluidity and raise in value.
社会养老基金是社会安全、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3) social inssurance system for the aged
社会养老制度
4) society providing for the aged
社会养老
1.
For this purpose,through the reiteration of the concept of "household providing for the aged",analyzed its status in modern society,and explored problem of rural providing for the aged through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it between society providing for the aged.
家庭养老作为我国传统的养老模式,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迁,其内涵、内容、目标和方式都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为此通过重新陈述“家庭养老”这一概念来分析家庭养老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并通过与社会养老的对比分析,探索我国农村的养老问题。
5) social supporting
社会养老
1.
Present rural family supporting conflicts in many wasys, it faces with the problem that family supporting will gradually change into social supporting.
目前农村家庭养老矛盾重重 ,面临农村养老保障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逐渐过渡的问题。
6) Social pension
社会养老
1.
On the basis of fully realizing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of our country, it has already been a great strategic problem remained to be promptly solved that explores the way to develop social security in conformity with the level of rural economy and establishes the more perfect security system of social pension in the rural areas.
当前,我国农村养老问题日益尖锐和突出,在充分认识我国国情的前提下,探索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发展道路,在广大农村地区建立起较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已是亟待解决的重大战略问题。
补充资料:养老社会化
对老年人的赡养方式由家庭向社会的转化过程及所产生的结果。内容包括:劳动就业和收入保障,医疗保健和生活服务,以及社会参与和生存意义创造等多个侧面。
养老社会化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它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雇佣劳动制的出现为其经济基础。在以小生产为主的传统农业社会,老年人的赡养主要靠家庭承担。尽管当时也有一些救济孤寡老人的机构和措施,但远未形成制度化。随着工业化、都市化和雇佣劳动制度的出现,生产的职能逐渐集中于现代化企业,家庭已不再是独立的生产单位,因而老年人在家庭中也就不再具有生产的领导者或指导者的地位。同时,原有家庭教育的部分功能也被大规模、普及化的文化教育机构所取代,加之其他社会性服务机构(如托幼机构)的出现,使老年人在家庭中照管和教育晚辈的作用减弱。随着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下降,家庭结构必然随之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家庭的养老功能也随之降低。雇佣劳动制度的出现,生产者的劳动首先和直接地体现为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也成为社会价值,赡养老年人的责任自然就由家庭逐渐转移到社会。生产力的高速发展,促使经济日益繁荣,物产日趋丰富,服务性行业和部门日渐增多,这些也为老年人的赡养由家庭转向社会创造了条件和可能。
养老社会化经历了长期的发展过程。古代的瑞典就有"仁杖"制度,其中包含某些社会养老的因素。"仁杖"即在村镇长者的监管下,将一根长约 3尺的方形木杖按户传递。传至谁家,谁家就有对邻居的老弱贫病者给予扶助、照顾的义务。中国古代也有许多敬老的传统和规定,其中包含一些社会养老的萌芽。在中世纪,随着济贫活动的发展,社会养老有所发展。最早的济贫活动是由私人慈善机构举办的。但是此种办法不足以解决贫穷和困苦的问题,以后就逐渐改为由法律和宗教来实行。例如,1601年英国的伊丽莎白济贫法规定,教区负责向老人、病人和贫穷儿童提供救济。17~18世纪,欧洲其他一些国家也仿效此法。但贫困老人得到的救济甚少,教会的救济也只限于其信徒。欧洲行会制盛行时期,参加行会的老人,多由行会给予赡养救助,这实际上是一种团体养老,仍然谈不上养老社会化。19世纪末,英国统计学家C.布思在伦敦、B.S.郎特里在约克城,通过社会调查得出结论:贫穷与人口众多、年老和失业有关,对这些人实行救助是社会的责任。这一理论适应了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发展的需要,促进了社会救济向社会养老的过渡,有力地推动了养老社会化的发展。
20世纪初,为了适应产业结构的变化,欧美各国相继通过各种法案,用法律的形式保障社会养老事业。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这些法案得到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有些国家还专门制订了有关老年人的法案,如美国1965年制订了《美国老人法》,1975年制订了《禁止歧视老人法》;日本1963年制订了《老人福祉法》,1982年制订了《老人保健法》。通过这些法律,老年人不仅可以得到收入和医疗的保障,而且可以在生活服务和参与社会等多方面得到良好的照顾。
在中华民国时期,社会养老已初步有所发展,如属于慈善性的中国红十字会所设立的养老机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2月26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在中国城市推进养老社会化奠定了基础。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村开始实行"五保"制度,这是中国农村实行的一种社会养老措施。《1956年到1967年农业发展纲要》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社内缺乏劳动力、生产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的社员,应当在生产上给以适当安排,使他们能够参加力所能胜任的劳动,在生活上给以适当照顾,做到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使他们的生养死葬都有保障。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有些比较富裕的农村,开始发放农民退休金或养老金,使农村社会养老开始有了新的发展。与此同时,作为社会养老设施的职工养老院和农村敬老院也在不断增加和发展。
养老社会化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它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雇佣劳动制的出现为其经济基础。在以小生产为主的传统农业社会,老年人的赡养主要靠家庭承担。尽管当时也有一些救济孤寡老人的机构和措施,但远未形成制度化。随着工业化、都市化和雇佣劳动制度的出现,生产的职能逐渐集中于现代化企业,家庭已不再是独立的生产单位,因而老年人在家庭中也就不再具有生产的领导者或指导者的地位。同时,原有家庭教育的部分功能也被大规模、普及化的文化教育机构所取代,加之其他社会性服务机构(如托幼机构)的出现,使老年人在家庭中照管和教育晚辈的作用减弱。随着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下降,家庭结构必然随之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家庭的养老功能也随之降低。雇佣劳动制度的出现,生产者的劳动首先和直接地体现为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也成为社会价值,赡养老年人的责任自然就由家庭逐渐转移到社会。生产力的高速发展,促使经济日益繁荣,物产日趋丰富,服务性行业和部门日渐增多,这些也为老年人的赡养由家庭转向社会创造了条件和可能。
养老社会化经历了长期的发展过程。古代的瑞典就有"仁杖"制度,其中包含某些社会养老的因素。"仁杖"即在村镇长者的监管下,将一根长约 3尺的方形木杖按户传递。传至谁家,谁家就有对邻居的老弱贫病者给予扶助、照顾的义务。中国古代也有许多敬老的传统和规定,其中包含一些社会养老的萌芽。在中世纪,随着济贫活动的发展,社会养老有所发展。最早的济贫活动是由私人慈善机构举办的。但是此种办法不足以解决贫穷和困苦的问题,以后就逐渐改为由法律和宗教来实行。例如,1601年英国的伊丽莎白济贫法规定,教区负责向老人、病人和贫穷儿童提供救济。17~18世纪,欧洲其他一些国家也仿效此法。但贫困老人得到的救济甚少,教会的救济也只限于其信徒。欧洲行会制盛行时期,参加行会的老人,多由行会给予赡养救助,这实际上是一种团体养老,仍然谈不上养老社会化。19世纪末,英国统计学家C.布思在伦敦、B.S.郎特里在约克城,通过社会调查得出结论:贫穷与人口众多、年老和失业有关,对这些人实行救助是社会的责任。这一理论适应了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发展的需要,促进了社会救济向社会养老的过渡,有力地推动了养老社会化的发展。
20世纪初,为了适应产业结构的变化,欧美各国相继通过各种法案,用法律的形式保障社会养老事业。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这些法案得到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有些国家还专门制订了有关老年人的法案,如美国1965年制订了《美国老人法》,1975年制订了《禁止歧视老人法》;日本1963年制订了《老人福祉法》,1982年制订了《老人保健法》。通过这些法律,老年人不仅可以得到收入和医疗的保障,而且可以在生活服务和参与社会等多方面得到良好的照顾。
在中华民国时期,社会养老已初步有所发展,如属于慈善性的中国红十字会所设立的养老机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2月26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在中国城市推进养老社会化奠定了基础。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村开始实行"五保"制度,这是中国农村实行的一种社会养老措施。《1956年到1967年农业发展纲要》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社内缺乏劳动力、生产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的社员,应当在生产上给以适当安排,使他们能够参加力所能胜任的劳动,在生活上给以适当照顾,做到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使他们的生养死葬都有保障。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有些比较富裕的农村,开始发放农民退休金或养老金,使农村社会养老开始有了新的发展。与此同时,作为社会养老设施的职工养老院和农村敬老院也在不断增加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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