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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mperfect duty
不完全义务
1.
However,this article holds some different views: Firstly,due to the existence of imperfect duty,morality and laws are divergent on the core of contents,which results in logical incompleteness of moral legalization;Secondly,moral consensus does not imply the monotony of moral standards,and moral pluralization and .
但是,由于不完全义务的存在,道德与法律在核心内容上并不一致,道德法律化在逻辑上不够周延;道德共识不等于道德标准一元化,道德多元与道德共识可以、而且应该共存,道德法律化缺乏现实基础;道德强制与法律强制具有本质差异,道德法律化是非道德、不道德和危险的;解决道德知行断裂问题,增强道德教育效果,不应诉诸道德法律化,而应立足于道德情感的培养,建立“情感性道德教育范式”。
2)  incomplete electronic commerce
不完全电子商务
3)  generalized incomplete ideal constraining force
广义不完全理想约束力
1.
Based on D′Alembert′s principle in generalized forces, Appell′s universal equation of dynamics with non embedding constraint containing generalized incomplete ideal constraining force is established, not having to consider the restriction of placing constraints on virtual displacement.
对于一个物理模型确定的有约束力学系统,解除其实现运动约束的物理条件,代之以相应的约束力或控制力,并以广义力形式的达兰贝尔原理作为理论基础,这样就无须考虑运动约束加在虚位移上的限制条件,而建立起含有广义不完全理想约束力的非嵌入约束型的Appel动力学普适方程,并考虑到运动约束方程,就构成了该约束系统的封闭动力学方程组。
4)  exhausting service
完全服务
1.
By the physics and the mechanism of the polling queue system,it is put forward a mixed service that the high priority class uses exhausting service and the common queue uses gated service system.
通过对具有最高优先级的排队轮询系统的分析,用物理方法及其机理原理,提出最高优先级采用完全服务,其他队列采用门限服务的混合服务机制,得出系统平均排队长和平均查询周期的解析式。
5)  incompletely type
不完全型
1.
Diagnosis:anhidrotic ectodermal dysplasia(incompletely type).
诊断:无汗性外胚叶发育不良(不完全型)。
6)  incomplete [英][,ɪnkəm'pli:t]  [美]['ɪnkəm'plit]
不完全
1.
A clinic analysis of 22 cases of incomplete infantile kawasaki disease;
小儿不完全川崎病22例临床分析
2.
Objective To summarize the clinical characteristics of incomplete Kawasaki disease(KD)to benefit early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目的总结不完全川崎病(KD)的临床特点,以利于早期诊断和治疗。
3.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clinical characteristics of incomplete Kawasaki disease(KD).
目的探讨不完全川崎病(KD)的临床特点。
补充资料:《儿童抚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1956年第8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 规定儿童抚养涉及两国或几个国家时的共同法律适用规则。公约于1956年10月24日公开签字,截至1983年3月1日,批准国有联邦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西班牙、法国、希腊、意大利、 日本、 卢森堡、挪威、荷兰、葡萄牙、瑞士、土耳其。加入国有列支敦士登。1962年开始生效。
  
  在现代生活中,人的流动性较大,对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有时远在他国,有时甚至前往外国以逃避责任,儿童抚养义务在一些国家中成为迫切的国际问题。为此,有关的国际机构就这个问题成立了一些公约,主要有第8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两个公约,即《儿童抚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及1958年公开签字的《儿童抚养义务决定的承认和执行公约》,后一公约保障前一公约的执行。此外,1956年6月20日在联合国主持下制定了《国外扶养费收取公约》,规定国外扶养费收取的办法,这个公约可以帮助海牙公约的实施。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1972年第12届会议中,又制定了范围更广的《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及《扶养义务决定的承认和执行公约》,新公约适用于全部家庭关系的扶养义务,包括儿童抚养义务在内。在批准新公约的国家间,新公约代替1956年及1958年的儿童抚养义务公约。
  
  1956年的《儿童抚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对21岁以下未结婚的青少年和儿童的抚养,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养子女在内。但对于养子女,缔约国在签字批准或加入公约时,可以保留不适用公约的规定。公约不适用于旁系亲属间的扶养关系。公约采取互惠原则,以互相承认法律适用为条件,根据公约规定所应当适用的法律如为非缔约国的法律即不适用。公约只规定抚养义务,并不决定抚养义务人及抚养权利人间亲属关系的存在,例如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并不因此当然成立亲子关系。
  
  《儿童抚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一反过去以义务人属人法为主导的思想,出于保护儿童目的,以儿童惯常居所地法支配儿童抚养义务。这个法律决定儿童抚养义务的存在、范围、抚养义务人、有权提起抚养诉讼的人及起诉期限等,儿童惯常居所地变更时,变更后的关系适用新惯常居所地法。
  
  对儿童惯常居所地法的适用有两个例外:①在下列情况下缔约国可适用当事人本国法:(a)抚养义务人与儿童有同一国籍,(b)诉讼由该国受理,(c)抚养义务人的惯常居所在该国。②为了保护儿童的利益,在儿童依惯常居所地法不能取得任何抚养权利时,则适用法院地国际私法所指示的法律。
  
  根据公约规定所应当适用的法律明显地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即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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