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bortive behavior
未遂行为
1.
Criminal law stipulate is it seem all abortive behavior of crime should punish with abortive one to indicate, by the look of economics basis, this is violated with modest restraining value of criminal law ; From France s philosophy according to looking, repel with crime essence , penalty function too.
刑法规定表明似乎所有犯罪的未遂行为都应以未遂犯论处。
2) an unaccomplished offence
[律]未遂罪行
3) About Abortive Bribe
论行贿罪的未遂
4) Accomplished and Attempted Crime
既遂未遂
5) attempt
[英][ə'tempt] [美][ə'tɛmpt]
未遂
1.
Paragraph2,Article3 of this interpretation states,"Whoever steals a huge amount of petroleum and petroleum associated gas that hasn t transported from the scene shall be convicted and punished as attempted theft.
"两高"新近颁布了盗窃油气案件司法解释,其中第3条第2款规定:"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
2.
Whether the attempted aggregated consequential offense exists or not is.
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存在与否,基本上是一个立法论的问题。
3.
Executive conduct of intentional crime is the demarcation line between preparation and attempt for crime,and also a controversial theory problem.
着手作为预备和未遂的分水岭是一个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问题。
6) Attempted Crime
未遂
1.
Starting from the term "total sales" in clause 140 in criminal law,and referring to the Supreme Court s opinions on the definition of "total sales" and attempted crime,this article expounds the reason why it emerged,and clarifies a series of theoretical conflicts arising from "total sales".
本文从《刑法》第140条的"销售金额"展开论述,讨论了其出现的原因,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提出的"货值金额"以及对本罪未遂形态的认定,阐释了由于销售金额而引发的一系列理论矛盾,并结合选择性罪名的一些基本问题,提出了重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观点。
2.
The principles of crime preparation, attempted crime and crime desistance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hinese criminal law can also be applied to embezzlement.
关于贪污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笔者赞成肯定说,认为贪污罪属于结果犯,因而存在犯罪未遂,刑法总则规定的构成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一般原则,同样适用于贪污罪;关于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存在失控说、控制说与占有说,笔者则主张非法占有说,认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是贪污罪的核心内容,因此可以直接将是否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贪污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具有不同的构成特征。
补充资料:《行为的原理:行为理论导论》
C.赫尔著。纽约阿普尔顿世纪克罗夫茨公司1943年第一版。这是一部阐述赫尔的假设-演绎理论体系的代表性专著。本书共20章。第 1章讲科学理论的性质。以后各章依次为:一种客观的行为理论、刺激的接受和有机体的生存、行动及其协调的生物学问题、在需要条件下内部行为的特征、基本强化、次级强化、习惯强度与各种强化内素的关系等。最后一章是总结和结论。书后还附有本书使用的各种概念符号的说明。
作者在书中提出了一种客观的行为理论体系。他认为这个理论体系应该:①能够解释已往积累的大量经验资料;②能够从相对少量的公设(本书列举了16条公设)中推导出许多定理;③能够采用具体明确的经验性的试验来加以证明;④能够用新的证据、经验证明和进一步的思辨对这个理论体系加以修订;⑤能够用数学公式对这个理论体系中的任何一个目标加以数量化的表述。作者认为,心理学应研究人类的整体性行为。这种行为包含着有机体与环境之间紧密的相互作用;它具有生物的适应性;行为的中介变量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应该用操作性的定义加以确定。在方法论上,作者严格遵守机械主义的、还原主义的和行为主义的客观原则,反对给予所观察的行为以任何主观的解释。赫尔在书中还主张严格遵守一种假设-演绎的方法。这种方法就是根据一系列事先确定的公式进行严格的演绎。它包括建立公设,并由此演绎出可以用实验检验的结论;然后再把这些结论用实验加以实际检验,修正错误的结果,经过证实再把它们纳入科学体系之中。本书所提出的学习理论是西方带有权威性的学习理论之一。它可以大体归为下列各点:①学习是刺激和反应之间的一种联结。这个联结称为习惯强度,以符号SHR表示。H为习惯;S和R分别表示有关的刺激和反应。②学习的必要条件是强化;强化兼指E.L.桑代克的强化和И.Π.巴甫洛夫的强化;强化的效果在于减少当时起作用的内驱力(D)的强度。③SHR作为一种强化作用的函数,其强度随强化而逐渐增加,而且代表一种行为的相对持久的改变。④习惯强度只有在驱力状态下才能被激起,驱力激起有效的习惯强度,使之成为反应势能(SER),反应势能是一种使反应被激起的可能性,相当于作业。赫尔认为,反应势能的量是内驱力和习惯强度的递增函数。可以用下列简明公式表示:SER=D×SHR。表示一个人在特定时刻的作业是由他的内驱力和习惯强度的积决定的。
作者在书中提出了一种客观的行为理论体系。他认为这个理论体系应该:①能够解释已往积累的大量经验资料;②能够从相对少量的公设(本书列举了16条公设)中推导出许多定理;③能够采用具体明确的经验性的试验来加以证明;④能够用新的证据、经验证明和进一步的思辨对这个理论体系加以修订;⑤能够用数学公式对这个理论体系中的任何一个目标加以数量化的表述。作者认为,心理学应研究人类的整体性行为。这种行为包含着有机体与环境之间紧密的相互作用;它具有生物的适应性;行为的中介变量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应该用操作性的定义加以确定。在方法论上,作者严格遵守机械主义的、还原主义的和行为主义的客观原则,反对给予所观察的行为以任何主观的解释。赫尔在书中还主张严格遵守一种假设-演绎的方法。这种方法就是根据一系列事先确定的公式进行严格的演绎。它包括建立公设,并由此演绎出可以用实验检验的结论;然后再把这些结论用实验加以实际检验,修正错误的结果,经过证实再把它们纳入科学体系之中。本书所提出的学习理论是西方带有权威性的学习理论之一。它可以大体归为下列各点:①学习是刺激和反应之间的一种联结。这个联结称为习惯强度,以符号SHR表示。H为习惯;S和R分别表示有关的刺激和反应。②学习的必要条件是强化;强化兼指E.L.桑代克的强化和И.Π.巴甫洛夫的强化;强化的效果在于减少当时起作用的内驱力(D)的强度。③SHR作为一种强化作用的函数,其强度随强化而逐渐增加,而且代表一种行为的相对持久的改变。④习惯强度只有在驱力状态下才能被激起,驱力激起有效的习惯强度,使之成为反应势能(SER),反应势能是一种使反应被激起的可能性,相当于作业。赫尔认为,反应势能的量是内驱力和习惯强度的递增函数。可以用下列简明公式表示:SER=D×SHR。表示一个人在特定时刻的作业是由他的内驱力和习惯强度的积决定的。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