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双击或选中下面任意单词,将显示该词的音标、读音、翻译等;选中中文或多个词,将显示翻译。
您的位置:首页 -> 词典 -> 社会和行动中的土地法
1)  land laws in society and action
社会和行动中的土地法
2)  Social Mobilization of Land Reform
土改中的社会动员
3)  dynamic harmonious society
动态的和谐社会
4)  the harmony of the law and the society
法与社会的和谐
5)  the structure of social action
社会行动的结构
6)  social behaviour, animal
动物的社会行为
补充资料:土地法
土地法
land law

   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一般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的分类和相应的法律制度(农业土地、城市土地、特殊用途土地等的法律制度);土地管理机构及其职权;土地纠纷的处理;违反土地法的法律责任等。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干部在向群众宣传《中国土地法大纲》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干部在向群众宣传《中国土地法大纲》


   
   早在公元前18世纪《汉穆拉比法典》中,就有保护土地所有权的条文,“自由民以其田租与农人佃耕,并将收取其田的佃金,而后阿达德(即雷电雨及洪水之神)淹其田或洪水毁去其收获物,则损失仅应归之农人”。《法国民法典》第二编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土地用益权的内容、保护和限制;规定了地役权的内容、设定和消灭等。中国古代进入奴隶制社会以后,在夏、商、西周各朝,土地归国有。春秋时期,“私田”大量出现,井田制崩溃,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正式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公布“废井田,开阡陌”的法令,承认土地可以私有和买卖,由国家统一征收赋税,在法律上确认了土地私有权。此后,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都十分重视土地立法,制定大量的有关土地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土地的基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解决;土地的利用和保护;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法律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有税暂行条例》,198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90年5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1年1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土地法律制度。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