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双击或选中下面任意单词,将显示该词的音标、读音、翻译等;选中中文或多个词,将显示翻译。
您的位置:首页 -> 词典 -> 第三者评价制度
1)  the third party evaluation system
第三者评价制度
2)  third-party evaluation
第三者评价
1.
Specifically speaking, it mainly experienced three development forms: free-formed evaluation, self-evaluation and the third-party evaluation.
日本的大学评价制度,在战后的发展历程是从期望大学自我评价到强制大学自我评价,从强调大学自我评价到强调大学的外部评价,即大学自我评价先于外部评价制度而产生、确定和发展,具体而言主要经历了自主型评价、自我评价、第三者评价3种发展形式。
3)  Third-party evaluation mechanisms
第三方评价机制
1.
Then it demonstrates that the scientif ic,fair and objective characteristics of Third-party evaluation mechanisms can avoid and solve the disadvantages and the obstacles.
在肯定旅游循环经济的旅游发展模式的同时,通过分析旅游循环经济的旅游发展模式的不足及障碍,并以此为切入点,提出发挥第三方评价机制科学、公正、客观的三大优势,论证第三方评价机制对于这些弊端和障碍的规避和化解作用,构建了旅游循环经济发展背景中的第三方评价机制,旨在通过地位确定、指标衡量、客观评价等途径,优化旅游循环经济这一全新的旅游发展模式,从而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4)  Third-party assessment system
第三方评估制度
5)  third-part evaluation
第三者评估
1.
It underwent several modes from self-evaluation,external evaluation,third-part evaluation to accreditation evaluation.
在此情况下,日本大学图书馆改革和评估始于1991年,经历了自我评估、外部评估、第三者评估到认证评估等4个阶段。
6)  third party evaluation
第三方评价
1.
Discussion methods of case study to bring in third party evaluation
案例教学中引入第三方评价的讨论方法
补充资料: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管理中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一项重要制度。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立法上首先肯定下来的是美国。美国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联邦政府在环境管理中必须遵守的一项制度。此后,瑞典、澳大利亚、法国、新西兰、加拿大等国也相继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日本从70年代开始,在某些部门和地区试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81年 4月日本内阁会议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案》,规定在全国实行这种制度。中国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企业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在老城市改造和新城市建设中,应当根据气象、地理、水文、生态等条件,对工业区、居民区、公用设施、绿化地带等作出环境影响评价。1981年 5月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及附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要》,又对基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应用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一般是限于对环境质量有较大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计划、建设工程等。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人类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每一项建议或立法建议或联邦的重大行动,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法国,除城市规划必须作环境影响评价外,其他项目根据规模和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类:必须作正式影响评价的大型项目,如以建设城市、工业、开发资源为目的的造地项目,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超过600万法郎的有关项目等;须作简单影响说明的中型项目,如已批准的矿山调查项目,500千瓦以下的水利发电设备等;可以免除影响评价的项目,即对环境无影响或影响极小的建设项目。法国政府在1977年公布的1141号政令附则中,详细列举了三类不同项目的名单。在立法上这比使用"对环境有重大影响"这样笼统的概念明确得多。
  
  有些国家或地方政府对适用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规定得较为广泛。瑞典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凡是产生污染的任何项目都须事先得到批准,对其中使用较大不动产(土地、建筑物和设备)的项目,则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70年《环境质量法》规定,对所有建设项目都要作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美国有关法律规定,应该进行影响评价的项目,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不进行,一种是法律另有专门规定的;另一种是为处理某种紧急事态而采取的措施或依法进行的特殊行为,如环境保护局为保护环境采取的行动,国防和外交方面某些秘密事项等。
  
  评价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各国规定虽不一致,但一般都包括下述基本内容:①建设方案的具体内容;②建设地点的环境本底状况;③方案实施后对自然环境(包括自然资源)和社会环境将产生哪些不可避免的影响;④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措施和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意见。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对评价内容还规定了各种选择方案,以便进行比较和筛选。在实行计划管理的国家,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国民经济计划相结合。该国1972年《投资分配法》规定,各种投资计划必须包括环境影响报告。报告的内容要有:①工程对环境的影响;②计划中消除或减轻有关环境污染的措施;③与废物相联系的潜在污染以及消除和综合利用废物的措施。
  
  评价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一般是:①由开发者首先进行环境调查和综合预测(有的委托专门顾问机构或大学、科研单位进行),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②公布报告书,广泛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对于不同意见,有的国家规定要举行"公众意见听证会"。③根据专家和公众意见,对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④主管当局最后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意义和问题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无疑可以防止一些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也可以通过对可行性方案的比较和筛选,把某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因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国土利用规划一起被视为贯彻预见性环境政策的重要支柱和卓有成效的法律制度,在国际上越来越引起广泛的重视。但是,各国在执行此项制度中也遇到一些问题。首先,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限制发展的一种手段,目的在于使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但限制过严则会影响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从而影响社会的需求,这就产生了掌握到何种程度才算适宜的问题。其次,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综合性的复杂的技术工作,需要多学科配合和采用各种新技术。对于它的可靠性问题,综合性预测的标准和方法如何确定的问题,某些环境因素如生态影响如何确切计量问题,都须进一步研究解决。最后,评价工作本身,特别是某些大型项目的评价,工作量大、技术性强、耗费时间长(有的需要5年、10年)、成本高(一般要占项目总投资的0.5~5%),加上手续繁杂,群众意见又常常极不一致,有些建设项目往往因此而延误工期。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