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
Comparison and Harmony of Minority Rights——Also on law adjustment of joining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for China;
少数人权利的比较与调适——兼论我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法律调整问题
2.
There are different viewpoints on the human rights source between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nd our country s Constitution.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我国宪法在人权本源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导致了对实体性人权表述和理解上的差异,因此,协调二者在人权本源理念上冲突是我国加入《公约》面对的首要宪法调整问题。
3.
Fair trial rights include articles 14 and 15 of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simply called as the Covenant in the following).
公正审判权在内容上包含《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
2)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nd Harmonious Society——Regard crime judicatory as the main angle of view;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和谐社会——以刑事司法为主视角
4) Treaty of Civil Rights and Political Right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
5)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the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1.
There is no provision stipulated in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the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bout the issue of reservation, which means that contracting states are allowed to make reservation or interpretative declaration conforming to the object and purpose of the Covenant.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没有明文规定保留问题 ,这意味着允许缔约国提出符合该公约的目的和宗旨的保留或解释性声明 ;对该公约的强制性条款的保留、模糊的或一般性的保留 ,往往被认为是不可接受的 ;对该公约的强制性条款不宜提出保留 ,但可以作出解释性声明 ;对该公约的非强制性条款可以提出保留也可作出解释性声明 ;各国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是从自己的国情出发的 ,表明了国际人权保护的特殊性。
6) the Human Rights Committee
《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
补充资料:公民在城市规划工作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城市规划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就明确了公民在城市规划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1、宣传城市规划。每一个公民都有宣传城市规划法和各项法规、规章、宣传城市规划的责任和义务,使全社会福建立城市意识、规划意识和依法治城、城市建设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和意识。
2、遵守城市规划。每一人公民从事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活动都要自觉遵守城市规划要求,依法履行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手续。获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后要严格按照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活动。实施城市规划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3、服从城市规划。每一个公民都要服从城市规划和规划,即服从城市规划对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和统筹安排,服从城市规划对建设用地的调整决定。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从城市规划对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的监督、检查要求和依法作出的对违章占地和违章建设的处理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不得无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决定。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
公民的权利主要有:
1、监督权。每一个公民有权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依法行使行政权限和各个单位及俱的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间中地和违章建设行为及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2、检举权。每一人公民有权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违反城市规划法和各项法规。规章规定而进行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的行为进行检举,包括对行贿、越权审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检举。各个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备有检举信箱,也可以直接进行口头检举。
3、控告权。每一个公民有权依法维护自己正当的进行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活动和权益,对于倪自己和他人的正当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控告。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