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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ague Conference
海牙会议
2)  the Hague Climate Conference
海牙气候会议
3)  Hague Conference
海牙国际法会议
4)  Hague Peace Conferences
海牙和平会议
5)  Hague Codification Conference
海牙编纂会议
6)  Convention of the Hague Peace Conference
海牙和平会议公约
补充资料:海牙和平会议
海牙和平会议
Hague Peace Conferences
    1899年和1907年在荷兰海牙召开的两次国 际和平会议。又称海牙会议。19世纪末,各大国为重新瓜分殖民地、争夺欧洲和世界霸权,展开军备竞赛。俄国由于财政拮据,在竞争中感到力不从心。为了赢得时间,1898年8月24日俄皇尼古拉二世建议在海牙召开和平会议,并邀欧、亚及北美各独立国家参加。
    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1899年5月18日~7月29日) 参加会议的有中、俄、英、法、美、日等26国。会议签订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陆战法规与惯例公约》和《日内瓦公约诸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3个公约。规定在海牙设立一个永久的仲裁法庭,以处理国际间的争执。会议还通过了限制战争行动手段的3项宣言:①5年内禁止从气球上或借助于其他类似的新方法投掷炸弹和爆炸物的宣言。②禁止使用专门用来施放窒息瓦斯和毒瓦斯炸弹的宣言。③禁止使用在人体内易爆或易崩子弹的宣言。
    会后,帝国主义国家军备竞赛愈演愈烈,重新瓜分殖民地的战争连绵不断。美国总统T.罗斯福建议,由尼古拉二世出面再次召集和平会议。
    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1907年6月15日~10月18日)
    
44个国家参加,除第一次与会国(因挪威已与瑞典分立,共27国)外,还有17个中南美国家  。会议重新审定了1899年的3个公约,通过了有关中立问题、海战法规等10项新公约。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限制用兵力索债公约》、《关于战争开端的公约》、《陆战法规与惯例公约》、《陆战时中立国及其公民的权利义务公约》、《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的公约》、《关于商船改充战船的公约》、《敷设自动水雷公约》、《战时海军轰击公约》、《日内瓦公约诸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海战时限制行使捕获权的公约》、《关于设立国际捕获物法庭公约》和《海战时中立国权利义务公约》。这些公约,除《关于设立国际捕获物法庭公约》外,是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承认的有效的国际法文献。会议还通过了8年后召开第三次和平会议的建议(因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这项建议未能实现)。
    《海牙公约》和海牙体系 两次海牙会议所通过的13项公约和文件,总称《海牙公约》或称《海牙法规》。海牙会议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和方法称为海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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