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anction and remedy
制裁与救济
2) Remedy Mechanism for Rulings
裁决救济机制
1.
Fundamental Deficiencies of Remedy Mechanism for Rulings under DSU and Its Reform;
论DSU裁决救济机制的功能性缺陷及其改革路径
3) procedure with give relief system
程序与救济制度
4) economic sanction
经济制裁
1.
Using the gravitation model and based on the data of America and other 61 observed countries in 2004,this paper analyzes on the effect of carrying out the single-side economic sanction for other countries on the trade flow of America.
运用引力模型,以美国和其他61个被观测国家2004年的数据为基础,分析了美国实施对外单边经济制裁对美国贸易流量的影响。
2.
In order to prevent the war s expansion,the USA began to apply some economic sanction against Japan.
为了阻止战争的进一步扩大,美国对日本实施了一定程度的经济制裁。
3.
The validity of economic sanctions is often suspected.
经济制裁行为严重地影响了被制裁国、制裁国和第三国的经济增长,对国际政治的发展也形成了一定阻碍,经济制裁行为的合法性经常受到质疑。
5) economic sanctions
经济制裁
1.
This article mainly introduces the ideas of the professors in the aboard on economic sanctions utility and some ways of evaluation on economic sanctions utility.
关于经济制裁功效的评价,国外主要有定性和定量两种方法。
2.
The developments of globalization increase a country’s potential vulnerability to economic sanctions while increasing the opportunities for evasion.
作为一项颇受争议的对外政策工具,国际经济制裁的实施对不同行为体之间的权力和财富具有再分配的效果,由此而导致的外部性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其效率。
3.
This thesis defines the concept of economic sanctions and divides its policy targets into four categories.
文章界定了经济制裁的定义,把经济制裁的政策目标归纳为四大类。
6) Restriction and Relief of Search
搜查的限制与救济
补充资料:财政制裁
国家财政机关根据法律对违反财政法规和财政纪律者的处罚。又称财政处罚。
目的和作用 通过厉行财政法纪,保证国家利益、国家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参加国民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正当权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非法攫取经济利益者给予经济打击。财政制裁具有强制性。它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纪为准绳,一经裁决,便运用国家权力强制执行。财政制裁也具有平等性。对违反财政法纪的单位和人员的制裁,主要依据违法违纪的事实和情节来量处。
历史沿革 中国的财政制裁自夏、商、周时期就已出现,以后封建社会的各个朝代,也都有具体规定。例如:汉武帝时对私人拥有的车船征税,法律规定每辆车和每条船征税120钱,商人加倍,要求有车船者向政府报告,如果隐瞒不报或呈报不实的罚戍边一年,并没收其全部财产。又如唐代中期实行两税法后,取消了原有的一切税收,为保证新税法的顺利实施,规定征旧税者要依法治罪。到中华民国时期,同以前相比,财政制裁更趋完善,在这一时期颁布的预算、决算法、公库法和各种税法中都有体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颁布的一系列财政法令、规章制度中,对财政制裁都有明确的规定。
制裁形式和分寸 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6),中国的财政制裁,除构成犯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外,根据事实和情节有两种主要形式:①经济制裁。主要有征收滞纳金、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②行政制裁。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财政制裁的分寸:①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处以罚款的,其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的五倍。两项处罚可以并处。②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行政领导人,给予罚款处罚时,罚款最高不超过相当于本人三个月的基本工资。行政处分和罚款可以并处。③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没收非法所得;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追回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冲转有关的项目。④对于违反财政法规、弄虚作假而骗取的先进荣誉称号,应当由授于单位予以撤销。
目的和作用 通过厉行财政法纪,保证国家利益、国家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参加国民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正当权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非法攫取经济利益者给予经济打击。财政制裁具有强制性。它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纪为准绳,一经裁决,便运用国家权力强制执行。财政制裁也具有平等性。对违反财政法纪的单位和人员的制裁,主要依据违法违纪的事实和情节来量处。
历史沿革 中国的财政制裁自夏、商、周时期就已出现,以后封建社会的各个朝代,也都有具体规定。例如:汉武帝时对私人拥有的车船征税,法律规定每辆车和每条船征税120钱,商人加倍,要求有车船者向政府报告,如果隐瞒不报或呈报不实的罚戍边一年,并没收其全部财产。又如唐代中期实行两税法后,取消了原有的一切税收,为保证新税法的顺利实施,规定征旧税者要依法治罪。到中华民国时期,同以前相比,财政制裁更趋完善,在这一时期颁布的预算、决算法、公库法和各种税法中都有体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颁布的一系列财政法令、规章制度中,对财政制裁都有明确的规定。
制裁形式和分寸 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6),中国的财政制裁,除构成犯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外,根据事实和情节有两种主要形式:①经济制裁。主要有征收滞纳金、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②行政制裁。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财政制裁的分寸:①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处以罚款的,其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的五倍。两项处罚可以并处。②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行政领导人,给予罚款处罚时,罚款最高不超过相当于本人三个月的基本工资。行政处分和罚款可以并处。③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没收非法所得;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追回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冲转有关的项目。④对于违反财政法规、弄虚作假而骗取的先进荣誉称号,应当由授于单位予以撤销。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