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feudal law
封建法
1.
The limited sovereign power and the feudal relationships gestated by British feudal law have provid- ed resources to the modern rule of law, with great influence up to now.
封建法被人们看作是中国传统法律的典型特征。
2) feudal legal system
封建法制
1.
During his ruling time,he advocated Confucianism,abolished the old law and carried out the feudal legal system,and formed abundant legal thoughts,such as : advocating Confucianism,changing the old laws to new ones,justicing and stricting law enforcement,meting out rewards and punishmenting fairly and so .
耶律楚材作为中国北方历史上一位杰出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他顺应时代潮流,审时度势,在辅佐元太祖、元太宗时期,主张以儒治国,革除旧法之弊端,推行封建法制,形成了较为丰富的法律思想。
2.
The legal system they founded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eudal legal system in China.
鲜卑族是中国一个古老的民族 ,西晋末年进入中原建立政权后 ,进行了某些法制建设 ,他们创设的法律制度推动了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
3) feudal proprieties
封建礼法
1.
The conditions of ancient marriage accorded with feudal proprieties and were closely related with feudal ethic.
中国古代婚姻的条件是封建礼法所决定的,与封建伦理道德密不可分。
4) feudal law code
封建法典
6) The Norman Feudal Law
诺曼封建法
补充资料:法兰克国家的封建领地制经济
Falanke guojia de fengjian lingdizhi jingji
法兰克国家的封建领地制经济
seignorial economy in Frankish country
中世纪法兰克国家的封建领主占有土地,对其依附农民进行封建剥削的经济形式。西欧领地经济的早期形式。
封建制度的确立 法兰克人在侵入高卢前,尚处在氏族社会阶段,而当时统治高卢的罗马人,以大地产为主体,使用进行集体耕作。在罗马帝国晚期,统治者曾将土地分给奴隶,由此产生了封建的因素。法兰克人在 5世纪征服高卢,建立法兰克国家的第一个王朝──墨洛温王朝(481~751),此后氏族社会逐步解体,家长奴隶制兴起。一些部落酋长占有了原罗马皇室的土地,部分高卢-罗马大地主也被保存下来,他们都成了大土地所有者。在6世纪,开始了封建化过程,法兰克国王又把大量土地分赠给部属和教会,这就构成了后世贵族和教会大土地占有的基础。到8世纪时,原来国王无条件赏赐土地的做法被采邑分封所代替,由此形成了封建采邑制(见)。采邑是要承担一定义务的封地,受封者必须交纳贡赋、服军役,而且封地只能终身享有。到8世纪末9世纪初,法兰克国家的封建制度已基本确立,到9世纪后半期,采邑已变为世袭领地,并且可以进行再分封,封建领地制也就逐渐形成起来。
领地和份地 封建制度确立以后,兴起了封建庄园(见),领地就是在单一领主统治下的封建庄园的土地。封建庄园的经济是闭塞的,领地上的一切都是为了满足领主的,同时也为生产者及其家庭提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这时候手工业与尚未分离,农业与也还结合在一起。各个领地几乎生产了自己所需要的全部物品,包括粮食、工具和衣服等,只有少数自己不能生产的产品如盐、铁等,才从商人那里购买。领地大致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自营领地,由领主亲自经营或委托别人代为管理;另一部分为租佃领地即份地,由领地内的农民耕种。领主的自营领地地块较大,较为集中,农民份地地块很小,也很分散。一个领主可能在不同的地区占有许多大地产,同时一个地区也不一定只有一个领主。
领主制 领主是拥有领地不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剥削者。当时水平很低,土地耕作需要大批的,领地经济是依靠农奴劳动而存在的。使用农奴耕作一般采取两种办法:①每天接受领主或其代理人的指派,在领主的自营领地从事耕作,收获全归领主;②在份地上干活,收获在领主和农奴之间按比例进行分配。在加洛林王朝(751~987)建立以后,大多数农奴已具有佃农的性质。他们有自己的茅屋,有一定数量的耕地。从法律地位上讲,他们仍然从属于主人,但已开始逐步减少对领主的人身依附,只是他们还必须继续留在领地上劳动。
与此同时,土地本身也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比如份地就有自由的份地和农奴份地之分,不同份地上的农民在法律上负有不同的义务。但是也有土地的法律地位同所有者不相一致的情况,即有些最初属于自由人的份地被农奴占用,或自由人耕种原属农奴的份地。不过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每个自由农民或农奴都要依附于某个领主。
在占主要形式的法兰克国家中,自营领地和份地都是领主收入的重要来源。在份地上耕作的农民成份较为复杂,有一些是程度不同地摆脱了人身依附的农民,但大多数都不是自由人。二者在形式上没有很大的差别。份地的使用期限长短不一样,有的只有几年,有的则是一代或几代世袭。
在自由人份地上实行世袭制度,本来在法兰克时代以前就以各种形式出现了。但是作为法兰克时代的特点则是将这种传统进而推广到整个佃农,也包括处于农奴地位的人。封建领主对农民的剥削极为残酷。耕种领主的土地要支付沉重的地租,要交纳表明农民对领主隶属关系的人头税,还要负担大部分也为领主攫为己有的国家赋税,再就是“”,这是查理大帝统治时代命令一切臣民必须向教会缴纳的额外贡奉。此外,每个佃农还要承担为领主提供劳务的义务,通常每周3~4天,在农忙季节还常常超过,以致一年大部分时间都要为领主干活。这样,农民自己份地上的生产往往就要靠家庭的其他成员去完成。不仅如此,农民还要在节日向领主缴纳各种实物,如家禽、自制的手工产品,有时还要奉献少量货币。
封建领地制度下的领主,不仅是经济上的主宰,而且在政治上拥有绝对的统治权。领主可以自行审理领地内的案件,私设法庭,自行判决。法兰克国家形成时期是典型的西欧领主制形成时期,也是西欧封建化的完成时期。
法兰克国家的封建领地制经济
seignorial economy in Frankish country
中世纪法兰克国家的封建领主占有土地,对其依附农民进行封建剥削的经济形式。西欧领地经济的早期形式。
封建制度的确立 法兰克人在侵入高卢前,尚处在氏族社会阶段,而当时统治高卢的罗马人,以大地产为主体,使用进行集体耕作。在罗马帝国晚期,统治者曾将土地分给奴隶,由此产生了封建的因素。法兰克人在 5世纪征服高卢,建立法兰克国家的第一个王朝──墨洛温王朝(481~751),此后氏族社会逐步解体,家长奴隶制兴起。一些部落酋长占有了原罗马皇室的土地,部分高卢-罗马大地主也被保存下来,他们都成了大土地所有者。在6世纪,开始了封建化过程,法兰克国王又把大量土地分赠给部属和教会,这就构成了后世贵族和教会大土地占有的基础。到8世纪时,原来国王无条件赏赐土地的做法被采邑分封所代替,由此形成了封建采邑制(见)。采邑是要承担一定义务的封地,受封者必须交纳贡赋、服军役,而且封地只能终身享有。到8世纪末9世纪初,法兰克国家的封建制度已基本确立,到9世纪后半期,采邑已变为世袭领地,并且可以进行再分封,封建领地制也就逐渐形成起来。
领地和份地 封建制度确立以后,兴起了封建庄园(见),领地就是在单一领主统治下的封建庄园的土地。封建庄园的经济是闭塞的,领地上的一切都是为了满足领主的,同时也为生产者及其家庭提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这时候手工业与尚未分离,农业与也还结合在一起。各个领地几乎生产了自己所需要的全部物品,包括粮食、工具和衣服等,只有少数自己不能生产的产品如盐、铁等,才从商人那里购买。领地大致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自营领地,由领主亲自经营或委托别人代为管理;另一部分为租佃领地即份地,由领地内的农民耕种。领主的自营领地地块较大,较为集中,农民份地地块很小,也很分散。一个领主可能在不同的地区占有许多大地产,同时一个地区也不一定只有一个领主。
领主制 领主是拥有领地不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剥削者。当时水平很低,土地耕作需要大批的,领地经济是依靠农奴劳动而存在的。使用农奴耕作一般采取两种办法:①每天接受领主或其代理人的指派,在领主的自营领地从事耕作,收获全归领主;②在份地上干活,收获在领主和农奴之间按比例进行分配。在加洛林王朝(751~987)建立以后,大多数农奴已具有佃农的性质。他们有自己的茅屋,有一定数量的耕地。从法律地位上讲,他们仍然从属于主人,但已开始逐步减少对领主的人身依附,只是他们还必须继续留在领地上劳动。
与此同时,土地本身也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比如份地就有自由的份地和农奴份地之分,不同份地上的农民在法律上负有不同的义务。但是也有土地的法律地位同所有者不相一致的情况,即有些最初属于自由人的份地被农奴占用,或自由人耕种原属农奴的份地。不过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每个自由农民或农奴都要依附于某个领主。
在占主要形式的法兰克国家中,自营领地和份地都是领主收入的重要来源。在份地上耕作的农民成份较为复杂,有一些是程度不同地摆脱了人身依附的农民,但大多数都不是自由人。二者在形式上没有很大的差别。份地的使用期限长短不一样,有的只有几年,有的则是一代或几代世袭。
在自由人份地上实行世袭制度,本来在法兰克时代以前就以各种形式出现了。但是作为法兰克时代的特点则是将这种传统进而推广到整个佃农,也包括处于农奴地位的人。封建领主对农民的剥削极为残酷。耕种领主的土地要支付沉重的地租,要交纳表明农民对领主隶属关系的人头税,还要负担大部分也为领主攫为己有的国家赋税,再就是“”,这是查理大帝统治时代命令一切臣民必须向教会缴纳的额外贡奉。此外,每个佃农还要承担为领主提供劳务的义务,通常每周3~4天,在农忙季节还常常超过,以致一年大部分时间都要为领主干活。这样,农民自己份地上的生产往往就要靠家庭的其他成员去完成。不仅如此,农民还要在节日向领主缴纳各种实物,如家禽、自制的手工产品,有时还要奉献少量货币。
封建领地制度下的领主,不仅是经济上的主宰,而且在政治上拥有绝对的统治权。领主可以自行审理领地内的案件,私设法庭,自行判决。法兰克国家形成时期是典型的西欧领主制形成时期,也是西欧封建化的完成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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