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国际知识产权法
1.
The legal posi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国际知识产权法之法律地位
2.
On the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om the viewpoint of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software related business methods——Comments on Gu Zuxue′s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从商业方法软件的法律保护看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兼评古祖雪《国际知识产权法》
3.
Basic Theoretical Research of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国际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研究
2)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al system
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1.
The problems of the existing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al system with TRIPs as its core have triggered off conflicts of tremendous significance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以TRIPs协议为核心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已经引发国际社会一系列重大矛盾冲突,如TRIPs协议妨碍了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TRIPs协议没有有效制止生物海盗行为,TRIPs协议损害了各国当地社会尤其是土著社会控制他们自己的基因资源、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能力,TRIPs协议限制了获取专利药品的机会和能力并关涉到健康权的合理有效享有等。
4) International Bureau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国际局
补充资料: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指国际上为了解决按照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取得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保护,在其他国家内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的问题,而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以促进技术、知识的国际交流。
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方面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1883年 3月20日签订的、目前已有92个成员国参加(迄1983年 3月15日止的数字)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前,以《巴黎公约》为中心在工业产权方面有13个条约或协定已经生效。它们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制止产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1891),《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1925),《商标注册用商品与劳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57),《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58),《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1968),《专利合作条约》(1970),《国际专利分类协定》(1971),《商标注册条约》(1973),《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1961),《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1977)以及《保护奥林匹克会徽的内华罗条约》。保护版权(又称著作权)方面的国际条约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世界版权公约》(1952),《保护表演者、唱片录制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1961),《保护唱片录制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复制的公约》(1971),《人造卫星播送载有节目信号公约》(1974)以及《避免对版权提成费双重征税的马德里多边公约》(见版权的国际保护)。
上述条约或协定,除《世界版权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外,其他都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或参与管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根据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公约(于1970年生效)而成立的一个政府间组织,1974年12月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该组织的宗旨是:①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情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协作,以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②保证各知识产权同盟间的行政合作。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设在日内瓦。迄1983年3月15日止共有101个成员国。中国政府于1980年3月3日递交了加入书,于同年6月3日生效。
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方面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1883年 3月20日签订的、目前已有92个成员国参加(迄1983年 3月15日止的数字)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前,以《巴黎公约》为中心在工业产权方面有13个条约或协定已经生效。它们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制止产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1891),《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1925),《商标注册用商品与劳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57),《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58),《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1968),《专利合作条约》(1970),《国际专利分类协定》(1971),《商标注册条约》(1973),《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1961),《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1977)以及《保护奥林匹克会徽的内华罗条约》。保护版权(又称著作权)方面的国际条约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世界版权公约》(1952),《保护表演者、唱片录制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1961),《保护唱片录制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复制的公约》(1971),《人造卫星播送载有节目信号公约》(1974)以及《避免对版权提成费双重征税的马德里多边公约》(见版权的国际保护)。
上述条约或协定,除《世界版权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外,其他都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或参与管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根据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公约(于1970年生效)而成立的一个政府间组织,1974年12月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该组织的宗旨是:①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情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协作,以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②保证各知识产权同盟间的行政合作。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设在日内瓦。迄1983年3月15日止共有101个成员国。中国政府于1980年3月3日递交了加入书,于同年6月3日生效。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