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双击或选中下面任意单词,将显示该词的音标、读音、翻译等;选中中文或多个词,将显示翻译。
您的位置:首页 -> 词典 -> 司法擅断
1)  judicial autarchy
司法擅断
1.
During the judicial process,catch-all statutes could constitute the major premise of the legal reasoning,maintain the social order and imperial power, and offer the rightful foundation for the judicial autarchy.
借助于司法过程的展开,概括性禁律不仅发挥着在疑难案件的审谳中建构法律推理大前提的功能,而且对礼教秩序和皇权具有补充性维护作用,并为司法擅断提供“合法性”依据。
2)  tyranny in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罪刑擅断
3)  To act on one's own authority and come to independent decision
专擅独断
4)  Judicial Judgment
司法判断
5)  Justice monopoly
垄断司法
6)  judicatory of Anti-monopoly
反垄断司法
补充资料:擅兴律


擅兴律
rules for military action without authorization

防人还”、“征人巧 诈避役”、“镇戌有 犯”、“非公文出给 戎仗”、“遣番代违 限”、“兴造不言上 待报”、“非法兴 造”、“工作不如 法”、“私有禁兵 器”、“功力采取不 任用”、“丁夫差遣 不平”、“丁夫杂匠 稽留”、“私使丁夫 杂匠”等罪名及量 刑规定。如第1条“擅发兵”罪规定: “诸擅发兵,十人以上徒一年,百人徒一年半,百人加一等,千人绞”,即擅自集结兵力10人以上,判一年徒刑,100人判一年半,每增加100人罪加一等,达到1【)(】0人,判死刑。第18条“非法兴造”罪规定:“诸非法兴造及杂徭役,十庸以上,坐赃论”,即如果非法兴造或征发徭役,或者虽有明文规定但不按时限执行,超过卜庸(当时以绢、布代替力役的赋税称庸,每丁庸20日,每日庸约当绢3尺,布再加1/5),即按贪赃治罪。北宋,《宋刑统》仍沿用“擅兴律”名称。明朝《明律》中有关“擅”的法律更名“军政”,共20条,列入《兵律*;有关“兴造”的法律另设“营造”一目共9条,列入《工律》。《清律》同《明律》。 (季德源)shanxingl位擅兴律(rules for mili‘ary action wi,authorization)中国古代关于惩治擅兵和兴造的法律规范。对擅兴治罪始朝。汉《九章律》始设“兴律气三国{《魏律》“以擅事附之”,更名为“擅兴《晋律》去“擅”复称“兴”;北齐时改称擅律”;至隋朝,《开皇律》又将其更名笼兴律”。自汉至隋,该律名称虽屡经更己内容则大体相沿袭。唐朝永徽四年(65行的《唐律疏议》,《擅兴》是其中一篇24条。包括“擅发兵”、“调发供给军法”、“应给发兵符不给”、“拣点卫士征平”、“征人冒名相代”、“校阅违期”、“兴”、“征人稽留”、“征讨告贼消息”、“守城弃去”、“主将临阵先退”、“镇所私[out拨取蝴黔洪擅淇顺共琏环浑粥浓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